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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管理] 什么是校方责任保险
校方责任保险是在校学生在校园内或者在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时,以学校对学生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学校对学生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通常指:在学校活动中或由学校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校方疏忽或过失导致注册学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咨询律师: 胡骅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出台使学校和学生明确了各自的责任,法规使得责权更加明确,可是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学校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资金依然匮乏。在国家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的同时,现阶段,比较现实的化解分担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的办法是投保商业保险。保险将责任界定转换为损失界定,一旦责任明确,就依据保险单证要求,提供保险赔偿金,因此,保险也被称为最有效的解决途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校方疏忽或过失引发的下列情况之一而导致注册学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a.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不履行职责的,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 b.学校安排学生集体活动,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 c.
咨询律师: 胡骅
在学校范围内被殴打时的正当防卫行为除外; g.学生体质特异,被保险人事先不知情的; h.学生突发疾病,被保险人采取的救护措施并无不当的; i.学生本人或他人过错,而被保险人的行为并无不当的; j.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 k.战争及类似战争行为; l.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 2)本保险对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不负责赔偿。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校方责任保险保障的是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风险,属于责任保险范畴,是一种损失补偿性质的保险;学生平安保险属于人身保险范畴
咨询律师: 胡骅
已经成为人们的首选。而当意外事故发生后,争议的焦点往往集中在经济赔偿上。面对频发的学校意外伤害事故,校方责任保险应运而生。 校方责任保险是指学校在意外事故中负有责任,并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经济赔偿,转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的保险产品。 校方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是:学校在其校园内或由其组织并带领下的校内外活动中(限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依法应由学校承担责任,学校负责赔偿的经济损失。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法律环境的不断完善,人们维权意识不断提高,促进了责任保险的不断发展,其中校方责任险在各省市政府的不断推进和完善便是一个明显的例子。责任保险是具有很强的社会管理的功能。目前,北京、上海等城市及相关省份都已经或逐步在推行校方责任险制度,取得了比较好的社会效益。 从保险经营的角度,责任保险只承担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对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精神损害一般是不在赔偿范围内的。
咨询律师: 胡骅
责任保险管理,市教育局成立烟台市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校险办),设在烟台市教学仪器站。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发挥责任保险机制在化解学生实习责任风险中的作用,确保中等职业教育健康发展,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最近组织了有关保险专家、相关法律专家、职教行政管理部门和部分中等职业学校代表,对相关保险机构开发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保险方案”)进行了详细论证。现将经我司审定的保险方案印发你们参照执行
咨询律师: 胡骅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体艺[2008] 2号)精神,根据《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保监局关于建立全省校方责任保险制度完善校园安全管理机制的通知》(甘教厅[2008]90号)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第一条 为了向幼儿园、小学、中学、中专、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工读学校、特殊学校(下称普通教育机构)提供校方责任保障,维护学校教育,特举办本保险。 保险对象 第二条 凡取得合法资格的普通教育机构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咨询律师: 胡骅
[保险管理] 保险中追溯期的概念
(追溯起始时间为:2006-01-01,追溯结束日期为:2006-12-21号) 在追溯期,但是不在保险期间发生的案件,需要理赔! 追溯期主要是向前追溯,就是起保之前,用于产品责任险比较多! 在责任险中有追溯期的概念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案例介绍:2007年10月1日,游客李某参加了a旅行社组织的“桂林双飞六日游”,在游泳过程中李某被风浪卷走。死者家属将a旅行社起诉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查,a旅行社委托的桂林地接社聘用的导游没有导游证,属违规操作,a旅行社对李某的死亡负有责任,法院判决a旅行社支付李某家属30万元赔偿金。
咨询律师: 胡骅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已经2001年4月25日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何光暐 二○○一年五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第一条 为保障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旅行社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旅行社,应当依照《旅行社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本办法所称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咨询律师: 胡骅
的不断上升,旅行社面临的经济压力越来越大。与此同时,旅游者由于在旅行社方面的索赔未能实现,其自身的权益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 为了减轻旅行社的压力和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我司根据市场需求设计开发了"旅行社责任险",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基本满足了旅游市场可预见的各类风险
咨询律师: 胡骅
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承担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单载明的相应部分责任限额为限。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合法经营的旅行社,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一部分 基本险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区域范围内从事旅行服务业务时
咨询律师: 胡骅
第一条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关键词]: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第三者 受害者 [内容提要]:本文从车险产品发展历史角度,论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之间的概念差异,从而澄清二者的区别。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又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咨询律师: 胡骅
[保险管理] 意外伤害保险介绍
什么是“意外伤害” (1).伤害必须是人体的伤害 这里的“身体”,是指人的天然躯体。人工装置以代替人体功能的假肢、假眼、假牙等,不是人身天然躯体的组成部分,不能作为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对象。 (2).伤害必须是意外事故所致 意外事故,既是伤害的直接原因,也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主张保险给付的根据。所谓“意外事故”,是指外来的剧烈的偶然发生的事故。
咨询律师: 胡骅

保险理赔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61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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