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肖德文诉大足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二审案
故判决:维持被告大足公路运输管理所于2003年4月16日“关于对肖德文投诉重长司渝C10216违法发班的调查回复”的具体行政行为。 上诉人肖德文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渝C10216的班期班次的审批权属市运管局不是大足县运管所是错误的,其混淆了线路和班期班次的含义和各自的行政审批权限。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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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与被上诉人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警察二大队(简称警察二大队)道路行政确认一案,不服东营区人民法院(2005)东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增仁的委托代理人吴玉峰、赵恒光,被上诉人警察二大队的委托代理人周强、尚新军,第三人王光丽的委托代理人王菊等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第三人马克田、王玉清经合法传唤未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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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罗家友诉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交管行政强制一案
1968年2月27日生,汉族,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法制股股长。 委托代理人张学军,男,1969年8月24日生,汉族,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干警。 河口区人民法院就罗家友诉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交警大队)交管行政强制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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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张广水诉广饶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杨建峰道路行政确认案
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杨建峰,男,1976年3月23日生,汉族,广饶县交通局司机,住广饶县交通局院内。 委托代理人王志勇,广饶县交通局法律顾问。 东营区人民法院就张广水诉广饶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广饶交通警察大队)、杨建峰道路行政确认案,于2004年7月21日作出(2004)东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上诉人张广水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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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王志勇,广饶县众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现河采油厂。住址,东营市东营区济宁路4号。 法定代表人宋书君,厂长。 委托代理人季成福,该厂油地工作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施立红,该厂法律事务科科长。 广饶县人民法院就上诉人李尚英等5人诉上诉人广饶县交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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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东营区人民法院就郭福香诉东营市交通局交管行政赔偿案
人民法院就郭福香诉东营市交通局交管行政赔偿案,作出(2003)东行初字第19号行政赔偿判决,东营市交通局不服,向我院提出上诉。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经原审法院审理认定,2002年7月20日,郭福香购买了利津县北宋镇前王村村民王学文的一辆红色夏利车(车号:鲁E-41802),双方签定了买卖车协议,车辆发生交易后未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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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王爱华,山东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博生,山东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利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不服利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利行初字第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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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上诉人彭国旭因诉运管行政赔偿案
汉族,东营市河口区交通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张光明,男,195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河口区交通局干部。 上诉人彭国旭因诉运管行政赔偿案,不服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河行初字第3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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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谢冠能不服市交警支队处罚案
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南宁市贤宾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秋生,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覃宁华,宾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副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和冬晓,宾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副中队长。 原告谢冠能不服被告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市交警支队)于2004年9月22日对其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04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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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饶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股股长。 委托代理人孙克臣,男,1946年3月9日出生,汉族,广饶县公安局法制股副股长。 上诉人李来永、韩俊香、李秋香、李秋峰、李秋菊、李来强因交管履行职责一案,不服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17日作出的(2001)广行初字第38行政判决,于2002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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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灵璧县东方公司因诉蚌埠市运管处交通行政处罚一案
代理人范德胜,该处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周华志,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灵璧县东方公司因诉蚌埠市运管处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不服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04)龙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灵璧县东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宏民、被上诉人蚌埠市运管处的委托代理人周华志、范德胜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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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鑫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蚌埠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公路行政处罚一案,不服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04)龙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淮南市鑫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维庆、马帮龙,被上诉人蚌埠市公路运输管理处的委托代理人范德胜、周华志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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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上诉人惠州市公安局因证件登记一案
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兴宁市刁坊镇贵峰乡洋窝里村。 上诉人惠州市公安局因证件登记一案,不服惠城区人民法院(2002)惠城法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经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机动车注册登记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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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上诉人吴恒辉因交通行政行为及申请行政赔偿一案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2)惠中法行终字第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恒辉,男,30岁,汉族,住址:惠州大学丰湖宿舍区教学楼401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交通局(原惠州市交通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朱挺青,局长。 诉讼代理人江晓华,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恒辉因交通行政行为及申请行政赔偿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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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上诉人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因行政不作为一案
上诉人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因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惠城区人民法院(2001)惠城法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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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谭大生诉佛山市顺德区交通局交通行政强制上诉一案
上诉人谭大生因诉佛山市顺德区交通局交通行政强制一案,不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顺法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的事实:原告谭大生于2004年12月1日10时许,驾驶粤XA0058奇瑞轿车到广州,途经105国道去北滘路段,彭锦军、郭佩玲、卢嘉平等三人让原告搭乘他们到广州,并协商好每人10元的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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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副所长。 委托代理人:王景飞,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法制科民警。 原审第三人:甘品珍,女,汉族,1965年12月10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伦教伦宣路银海新村三座704号。 委托代理人:杨旺明,男,汉族,1960年5月5日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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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死者祝福之母)。 委托代理人:徐雄坤,广东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地址:佛山市禅城区轻工二路1号。 负责人:庞志标,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徐 坚,佛山市公安局法制科干部。 委托代理人:向和平,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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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周吉升诉佛山市顺德区交通局不服交通行政处罚上诉一案
代表人:黄铨洪,局长。 委托代理人:邓宏平,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振源,佛山市顺德区交通局职员。 上诉人周吉升因诉佛山市顺德区交通局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不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顺法行初字第5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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