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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希军,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茂生,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垦利县垦利镇人民政府干部,现住该单位。 上诉人沙云梅因农业行政给付一案,不服垦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垦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沙云梅的委托代理人沙洪海、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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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翠、张越因农业行政给付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东行初字第49号行政判决,于200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于2004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义贞及四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肖峰,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胡新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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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王洪森之女),男1991年7月28日生,汉族,学生,住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办事处唐家村。 法定代理人曹素青,基本情况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办事处唐家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唐树杰,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新华,山东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洪森、曹素青、王亮、王红因农业行政给付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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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河口区六合乡党委副书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 法定代表人逯学树,局长。 委托代理人迟世义,男,1968年2月生,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法制股股长。 上诉人李清海因诉河口区六合乡人民政府、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农业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27日作出的(2001)河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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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 法定代表人张景贵,处长。 委托代理人郝亚力,男,大庆市种子管理处干部。 第三人萨区萨中蔬菜种子商店,地址,大庆市萨尔图区铁西中十路。 负责人褚凤仙。 原审原告曲淑霞不服被告大庆市种子管理处行政处理一案,已由萨尔图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3日作出(2001)萨行初字第32号行政判决。原告曲淑霞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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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郝亚力,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系大庆市种子管理处干部,住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经一街11号。 原审原告曲术霞因请求被告大庆市种子管理处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02)萨行初字第15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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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6)高行终字第182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郑州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综合投资区长兴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陈泽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建军,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臧冬斌,男,汉族,33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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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2004]第5456号商标争议裁定; 三、广东苹果实业有限公司的第1355455号“苹果图形”商标予以维持。 一审案件受理费1 000元,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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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5)高行终字第3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香港)德士活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观塘巧明街6号。 法定代表人谭翠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包福荣,北京市必浩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文欣,北京市必浩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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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德花的委托代理人廉运泽、庄严,被上诉人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简称步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晓青到庭参加诉讼。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经法定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德花系辉县市孟庆镇保健用品厂业主。2001年5月14日,辉县市孟庄镇保健用品厂申请了第1800814号“彩步云及图”商标,并于2002年7月7日被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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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6)高行终字第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香港)皇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新填地街287-289昌泰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秦玉明,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国强,北京市中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侯林,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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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6)高行终字第2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金阳,男,汉族,1969年9月25日出生,仙游县枫亭雄狮狼服装厂业主,住福建省仙游县枫亭镇海安村下房16号。 委托代理人张剑峰,福建侨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安青虎,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新民,该局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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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作出的〔2005〕第3492号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05〕第3492号《关于国际注册第618613号“SAMA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沙马股份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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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04〕第2810号《关于第2001023149号“Johnson's baby Johnson & Johnson CLINICALLY PROVEN MILDNES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强生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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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所,住所地宜昌市献福路3号。 法定代表人危四才,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周远正,湖北真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主诉人袁祥昭、袁祥凤、杨诗玉与被上诉人宜昌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及原审第三人刘光芬、袁光菁、宜昌市西陵房地产管理所(以下简称西陵房管局)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西陵区人民当院经审理作出(1992)西法行审字第2号行政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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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有限公司会计,住同上,系原告儿媳。 被告唐山市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明如,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长栓,法规处干部。 委托代理人邢瑶,唐山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唐山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子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长群,丰南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乔大文,丰南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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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述英、黄学福等人诉被上诉人信丰县人民政府对其申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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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南康市潭口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曾静萍,镇长。 委托代理人尹韦,江西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邱光辉、魏珍英因被上诉人南康市潭口镇人民政府行政征用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章贡区人民法院(2004)章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00五年元月二十八日和二月六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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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戴冠福,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旭海,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黄岩区城关县前街22号。 法定代表人董服标,副区长,系该区人民政府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章颖芳,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郏桂英、程彩莲诉被告台州市黄岩区建设局、第三人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为房屋拆迁裁决行政争议一案,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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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胡小涛,男,成年,汉族,辛集市朱家庄村人。 委托代理人冉国顺,辛集市林业局干部,住本市检察院宿舍。 原告王书印认为被告辛集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拆迁办)为辛集市果品食杂公司颁发的拆许字(02)第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200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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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77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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