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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韩福山,男,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舫,男,上海市杨浦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工作人员。 上诉人李根宝因工龄核定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4)黄行初字第10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4年 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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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郁红昌,上海市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旭亮,男,上海市宝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上海磷磷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浦南路茂盛村。 法定代表人赵锡华,上海磷磷服饰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芳,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上诉人陈志平因工伤认定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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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李磊,男,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工作人员。 上诉人费康一因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4)黄行初字第13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上诉人费康一系原事业单位编制性质的中国船舶工业第九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中船九院)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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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李磊,男,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工作人员。 上诉人黄文兴因社会保障行政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4)黄行初字第2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文兴,被上诉人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涛、李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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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胡鹏玖诉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4)黄行初字第1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胡鹏玖,被上诉人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张洪喜、辜鸿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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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裴健,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赵品学,重庆维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袁绍军,女,1959年8月2日出生,务农,住四川省达县桥湾乡插旗村12组。 上诉人重庆汇鑫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九龙坡区劳保局)及袁绍军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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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谭钦文,重庆维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治民,男,汉族,1963年9月10日出生,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石回乡龙头村3组。 委托代理人游飞翥,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俊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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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9张照片;4、证人江宁2005年9月29日在庭审中出庭所作的证言。5、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沙府行复(2005)第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上诉人代述琼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人唐诗德出庭所作的证言。 一审法院在一审中对代述琼工作场所厕所分布情况进行了现场勘查,并制作了调查笔录,代述琼和小明金属厂法定代表人刘小明在该调查笔录上签名确认。 上述证据已依法随案移送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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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应林,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忠林,该局社保中心事业股股长。 委托代理人丁红林,该局社保中心主任。 第三人姜堰市人事局,住所在江苏省姜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彭赣,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钱文林,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鹤,江苏泰州创业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卞伯平等17人诉被告姜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于200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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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任伟峰,男,上海市黄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吴青,女,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其昌栈许家厅28号201室。 委托代理人吴滨,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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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韩福山,男,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工作人员。 上诉人盛新华因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4)黄行初字第8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盛新华,被上诉人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涛、韩福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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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01)广汉行初字第04号 原告:广汉市跃龙机械厂 法定代表人:陈家模,厂长 委托代理人:陈学文,广汉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汉市劳动局 法定代表人:梁光荣,局长 委托代理人:林锦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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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孙国庆,男,上海市嘉定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卫忠,男,上海市嘉定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尹德芝,女,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阳县官塘乡尹湾村王姓庄队111号。 委托代理人王培强,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丰鑫文仪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因工伤认定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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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山,男,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工作人员。 上诉人吴永根因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4)黄行初字第6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永根,被上诉人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涛、韩福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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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病退鉴定结论通知书和2003年高新区病退合格花名册并公示后,于2003年8月19日向被告申报办理原告病退休手续。被告在经重庆市社会保险局九龙坡区分局审核后,经审查,原告符合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三)项规定的病退休条件,遂于2003年9月4日批准了原告病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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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史艳红诉荥阳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劳动保障局)不履行行政受理法定职责一案,于200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史艳红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广振、王华永,被告劳动保障局委托代理人刘清建、周岳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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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鲁永滨,男,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铭辉诉被告荥阳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作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徐铭辉、原告委托代理人徐中法、被告委托代理人聂志强、鲁永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3年7月23日,原告将控告材料交于被告,请求被告处理原告与郑州市热力阀门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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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6)登行初字第16号 原告登封市颍阳恒盛煤矿。 代表人王书青,男,矿长。 委托代理人王翔云,女,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进伟,男,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登封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冯玉安,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何耀明,男,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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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4)渝一中行终字第4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武碧,女。1940年3月 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住所地本区烈士墓团结村20-5-2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社会保险局,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26号。 法定代表人何跃刚,该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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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05)渝一中行终字第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江北区长黄电器厂(下称长黄厂),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河嘴社。 法定代表人杨忠碧,厂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江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称江北区社保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54号白云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李义龙,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璋池,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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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94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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