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利用]
电影(电视)剧版权转让合同
不接受之前,不得向第三方转让。 八、制片人对原作修改权的范围限制 作者同意(或部分同意)制片人为摄制电影(电视)目的而改动原作的题目、人物、情节和对白等,或将该作品与其他文学作品、戏剧或音乐作品相结合。 九、作者收回权利的条件 如果制片人在合同生效后一定时间(一般一年左右)并未开始拍摄,或在商定的时间内虽开始拍摄,但未在商定的时间内完成,则作者有权要求收回所转让的权利。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著作权利用]
著作权转让合同的内容
著作权人可以将著作权转让。著作权转让,著作权人和受让方,应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转让的权利内容,未在合同注明的转让权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著作权转让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转让人、受让人双方的姓名或名称、住址; 2、转让的作品的名称; 3、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4、转让的价金; 5、交付转让价金的方式、日期; 6、违约责任; 7、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咨询律师:
刘波
[著作权利用]
著作权转让合同的认定
《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该合同成立。”该法还 规定:“采用合同书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著作权利用]
关于版权转让
版权的确认: 1,进行过版权登记的作品应署明版权登记机关和登记号 2,作者有权声明自巳是作品的原创者。凡有合作者的作品,卖方均应获得合作者的允诺,并在展示作品时注明己经合作者同意转让的内容 3,买方对作品有自行鉴定的责任与义务,本网对交易作品的真伪或是否存在重复转让等问题,不承担法律责任。 二,版权与使用权: 1,版权泛指所有的知识产权。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著作权利用]
著作权转让登记公示制度建构的价值基础
而法律必须对经济生活的这种要求给予回应。在交易安全保护成为近代民商法越来越重要的价值取向时,著作权转让登记公示制度的建立,应是法律对经济生活以及这种价值取向的回应之一。著作权交易通过登记公示,以国家权威性准确地推断著作权交易瑕疵的免除,从而增强交易人的交易信心,节约其交易成本
咨询律师:
刘波
[著作权利用]
误区:著作权转让必须实行登记否则无效
旧《条例》第二十七条明文规定,凡已经办理登记的软件,在软件权利发生转让活动时,受让方应当在转让合同正式签订后3个月内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备案,否则不能对抗第三者的侵权活动。
咨询律师:
刘波
[著作权利用]
著作权转让合同是否必须是书面形式
(短期还是永久转让该软件)、转让的价格及价金的支付(是一次性支付还是分期支付全部价款)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如果不用书面方式一般不容易明确,而且不利于转让合同的实际履行。 但是应当明确,是否采用书面合同来实现软件著作权的转让,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完全属于私权。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的法律规定,是基于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的需要,并且有利于软件转让合同的履行而进行的倡导性规定。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著作权利用]
有期限的著作权转让
有期限的著作权转让,即著作权在保护期内转让几年又回归原著作权人。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转让就是把所有权给了受让人,是永久性的,如果所有权在一定期限内又回归转让人,那么实质上这不应该算转让,而是许可使用。
咨询律师:
刘波
[著作权利用]
向外国人许可或者转让软件著作权应履行的义务
国家准许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属于禁止出口的技术,不得出口。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出口。出口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收到技术出口申请后,应当会同国务院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出口的技术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咨询律师:
刘波
[著作权利用]
如何理解著作权的转让
问:如何理解著作权的转让? 答:著作权转让必然是权能完整的财产权的转让,也就是说,无论转让出版权,还是转让改编权或其他任何一种财产权,都必须将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一并转让。如果受让人只能使用作品,而不能自由许可他人使用作品,或不能自由转让他的权利,这种权能不完整的转让实际上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著作权转让,而是作品许可使用。 问:著作权的转让能够分离吗? 答:可以。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著作权利用]
著作权转让协议应包含的条款
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和期间。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转让其部分还是全部权利,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转让后使用的地域范围、使用的时间都应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以避免发生纠纷。 3、转让价金。转让价金是转让人因转让权利而应获得的报酬,也是受让人应承担的主要义务。
咨询律师:
刘波
[著作权利用]
著作权转让合同如何认定
《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该合同成立。”该法还规定:“采用合同书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著作权利用]
析著作权转让制度的完善
有人认为是因为作者不懂法,有的则认为是受到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的驱使。其实并不尽然。“一女多嫁”现象发生的根本性原因在于我国没有建立完善的著作权转让制度:一方面,我国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增加了著作权转让的规定,允许著作权人转让著作财产权;另一方面,却没有建立起保护著作权交易安全的相应制度。而著作权的特性又使得在著作权交易中特别容易发生“一女多嫁”现象。首先,著作权权利具有多样性的特点。
咨询律师:
刘波
[著作权利用]
未来作品著作权的转让
未来作品是指作者正在创作或者将要创作但还未完成的作品,[1]是一种“尚未创作产生的特定作品”。[2]“与未来作品相应,就有一个未来著作权或版权的问题”。[3]未来作品的转让实质上是未来作品著作权的转让,是权利人对未来作品著作权的一种行使。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著作权利用]
著作权转让与使用许可合同
著作权与著作权转让合同 著作权,亦称版权,指的是作者或著作人对其作品的独创的“表达形式”所享有的专有权。狭义的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权买卖,是指关于著作的有关经济权利(即财产权)的转让与许可。 著作权转让合同是著作权人将著作权经济权利中某项权利转让给他人使用而与之订立的合同。
咨询律师:
刘波
[著作权利用]
著作权转让有效登记势在必行
实行著作权转让的有效登记。 事实上,在上述纠纷中,都曾有著作权转让进行过著作权登记。但是,由于我国现在实行的是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在司法程序中,登记机构开具的登记证明只是初步证据。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虽然增加了著作权管理部门可以对著作权转让合同和专有许可进行备案的规定,但是由于没有规定合同备案的法律效力,这种备案制度也不具有认定著作权合法转让的强制力。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著作权利用]
申请卡通形象版权条件、过程
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1)按要求填写完整的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权利归属证明; (4)作品的样本(可以提交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作品样本); (5)作品说明书(请从创作意图、创作过程、独创性三方面写,并作者签字); (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著作权利用]
计算机软件版权登记申请书
版权又成为著作权,根据自愿原则,对下列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 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此外还受理其他与著作权有关事项的登记
咨询律师:
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