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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 商标侵权赔偿额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商标使用] 如何计算商标侵权赔偿
非常关心一个问题,商标侵权赔偿是如何计算的呢?商标侵权赔偿的计算不是件容易的事情,本文将为大家讲解: 一、赔偿的计算方式有三种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咨询律师: 刘波
商标,提出了不同的意见。②本文对此暂不做评析,而以山西吕梁中院一审判决中的另一个争议焦点——损害赔偿额如何确定的问题做重点研究。“家家”商标由原告注册并享有商标专用权,但是一直到吕梁中院一审判决做出后,原告都未曾使用过该商标。那么,如果汾酒公司侵权成立,原告获得赔偿的根据是否应当是被告生产销售“家家”酒的近千万元的获利呢?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法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方针。归责原则的本意在于平衡正当利益的失衡状态。 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归责原则,是指侵害商标权的损害事实已经发生或者将要发生,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应依照何种根据,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
咨询律师: 刘波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和商标法均作出了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规定。这一规定包含了以下两层含义:第一,法定赔偿 额并不是统一标准,而是有一定幅度的,即50万元。第二,在一个具体案件中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固定的,而不是一个幅度。而确定其具体赔偿数额的依据是侵权人 的侵权情节。这是在权利人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和侵权人在侵权期间的获利均不能查清的情况下所采用的赔偿方式。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对完善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键词:商标侵权 损害赔偿 制度完善 论文摘要:完善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是学界一直探讨的问题,本文针对我国目前商标法存在的不足,试图从完善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区分故意侵权与过失侵权.综合运用法定赔偿、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 (加倍)赔偿
咨询律师: 刘波
[商标使用] 商标损害赔偿的目的
在200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2006年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曹建明明确提出“要进一步贯彻全面赔偿原则”。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让权利人的损失得以全面弥补,合理的维权成本得到完全补偿。全部赔偿原则应当包括赔偿受害人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由于商标权是一无形财产权,本质上属于物权的一种,具有无形性、可复制性、保护期限不确定性等特殊性质,这些特殊性决定了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归责原则与一般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区别,即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一、过错推定原则是一独立的归责原则。确立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我们必须首先解决一个问题:过错推定原则是不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
咨询律师: 刘波
由此可见,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确立赔偿时须要原告举证证明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为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原告举证证明被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就以上规定,有几个问题需要进行说明: 第一、侵权期间如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十八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如果在同一地域,众多被告是否都要列为共同被告?如果在不同地域,是否就不用列为共同被告?这些问题在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审判实践中的做法也不统一。 在商标侵权诉讼中,主体问题通常与管辖问题联系非常密切,因为案件管辖在形式上表现的是不同法院对地域或者级别的不同分工,而实际上是对诉讼主体行为的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咨询律师: 刘波
商标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亦是属于经济法律的范畴,故商标侵权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的设计应该遵循经济法律分析的逻辑。商标侵权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虽然我国商标法第52条明确列举商标侵权的五种情况并且辅之以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对商标权保护的法律责任体系,但是三种法律责任的作用是不相同的。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商标使用] 抢注商标的表现形式
抢注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权是经国家法律确定的权利,但受到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地域性决定了一个商标在某一个或几个特定国家地区获得保护,在注册国或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则不能获得保护。这就可能使甲在丙国将a商标在b种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了注册,如甲未在丁国为同样的申请注册,则可能会有乙将a商标或近似a商标的商标在b种或类似b种的商品或服务上,在丁国申请注册或先于甲申请注册并获得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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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 抢注商标的目的作用
者的产品将要进入的市场中的竞争者,比如西门子公司抢注海信的商标就属于这种类型,其一般的目的在于阻止企业的产品进入抢注国的市场,或者通过抢注减缓商标使用者的产品进入抢注国市场的速度,或以此方式压缩原商标使用者在抢注国的市场空间。
咨询律师: 肖本岗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国外也开始对我们实施各种贸易壁垒,通过各种手段来制约中国经济发展,“海信商标抢注案”等诸多抢注案件给我们带来了很多的启示,国人们纷纷从法律上和道德上谴责商标抢注,商标抢注真的在法律上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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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 商标抢注的形态
去注册变得相当的困难。 2、将国外的商标在国内注册。这种行为并没有多少人去关注,但是现实中是大量存在的。据报道浙江永康的一位先生,将多个国外驰名的商标在国内申请注册了531个商标。将国外商标在中国注册其实和国外公司在国外抢注我国的商标一样的道理。 3、傍名牌。傍名牌,就是采用复制、翻译、模仿驰名商标的方式注册商标,如果是直接复制、翻译国外商标属于第二种形态。
咨询律师: 刘波
[商标使用] 恶意抢注商标的类型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和实践,恶意抢注行为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 1、 复制、摹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商标法》第十三条)。 2、 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十五条)。 3、 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后段)。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商标使用] 恶意抢注商标的判定
我国《商标法》上述关于禁止恶意抢注的规定体现了共同的立法宗旨,即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商标评审案件为例,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咨询律师: 刘波
200多件,其中一部分商标与“长虹”、“熊猫”、“凤凰”、“伊利”、“秦池”等几十件公众熟知的商标是相同的文字,在注册后还通过各种方式联系被其抢注商标的企业,希望企业高价买回自己的商标。
咨询律师: 刘波
中国自主品牌汽车在海外纷纷遭到商标抢注,然而,自主品牌遭遇海外抢先注册商标的同时也在积极的争取自身权益。近日,曾经在国内引起很大关注的中国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简称金龙公司)商标在智利遭抢注的事件已经得到解决。2007年,苏州金龙汽车公司准备在智利寻找代理商时发现,公司的“金龙”商标和“海格”均遭智利业内有关人士恶意抢注。 经过调查发现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商标使用] “刘老根”商标大战
主们“回忆反思”的教科书外,“刘老根”商标抢注也成为商界津津乐道的话题。这一现象使更多的人们对产品形象、产品品牌有了更深的思考。 众多商界人士认为,商家抢注“刘老根”反映出商界对品牌的意识已经提高到了相当的高度。 对这一下现象,沈阳羽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经理王宇琦女士说:为什么大家都抢注‘刘老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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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保护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121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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