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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常常因为有人借钱无力偿还,让债权人很是头疼,但有些情况下确实是债务人缺乏还债能力。遇到个人无力偿还债务怎么处理呢?是不是一定要告上法院呢?会被判刑吗?这些问题困扰着我们,下面跟随小编一起解读。 一、个人无力尝还债务怎么处理?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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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的事。但很多人借了钱,在规定的时间内部还给借款人。那该如何办才好呢?欠钱不还可以报警吗?欠钱不还属于民事纠纷,你可以报警,但是民警一般都不会受理的,所以通过报警也解决不了欠钱不还的问题。那么欠钱不还该怎么要回来呢? 一、欠钱不还报警无法解决问题 欠钱不还属于民事案件,一般情况下警方介入的会很浅,不会深入进去,最多也就是调解调解,不会立案。如果以欺诈罪来报案,那么警方会非常慎重,欠钱不还的人是否能构成欺诈罪还不一定,所以,通过报警是无法解决欠钱不还这个问题的。 二、欠钱不还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欠钱不还是民事纠纷,那么就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来解决。 1)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债务属实 2)去法院起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3)法院起诉、立案、庭审、判决 4)胜诉后,如果对方在判决生效两年内没有还钱,可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如果对方就不执行,在一般地区,可以由法警拘留对方当事人,一般是一年一次,一次15日。 诉讼中最好由律师代理,这样在证据链的准备上就会非常充足,胜诉的概率就会比较大,财产的执行也会更加到位,一般情况下最好由律师全权代理,直到执行完成,所以在签订代理合同时,可与律师就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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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师傅起初并不愿多说,只是说孩子吗,都会犯错。而后在记者旁敲侧击中,史师傅讲了大概经过。 “1月份的一天,我盘点时发现柜台少了500元。后来一打听,是邻居家小孩拿走了。”史师傅说,“ 我就把孩子叫到家了。她也承认了这事,可孩子怕挨打不让我告诉她父母,最后就写下了这么一个欠条。” 至于为何近期又把这事说了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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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约定了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时效是一样的,没有约定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则是有区别的。 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请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借条的效力最长可达20年。 而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是对双方以往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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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 欠条格式
一个完整的借条包括四个要件:债权人、债务人、欠款内容、归还时间,还包括签名及时间等内容。 2.注意形式,字里行间不宜有空格空行,否则易被持据人增写其他内容。不要用褪色的笔书写,钢笔用黑墨水或蓝黑墨水。若用圆珠笔或其他易褪色的墨水写字据,遭遇保存不当受潮或水浸时,字迹会模糊不清。 3.写清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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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借条和欠条往往会被有些人混为一谈,事实上借条和欠条有着极大的差别,在平时出具或签署借条或欠条时一定要分清两者区别,尤其要了解在计算诉讼时效的不同,及时行使权利,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借条是民间借贷关系凭证,其基础法律关系就是民间借贷。通俗地说,就是借款人给出借人出具的借款凭证。而欠条是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债权凭证,其基础法律关系具有多样性和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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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借款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签订借贷合同、写借条都是法律保护的凭证,可是以下几种情形签订的借款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比如借款人通过借贷进行非法活动;借款用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等七种情形。 1、借贷进行非法活动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如明知个人借款用于赌博、贩卖假币、贩卖毒品、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给他人,其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对行为人还要处以收缴、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2、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具体包括: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三)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四)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实践已充分表明,非法金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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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学界对欠条的诉讼时效有着不同的认识。都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到底孰是孰非呢?接下来有关一张欠条诉讼时效引起的不同思考的相关内容就由律咖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感谢您的阅读! 当前,我国法学界对欠条的诉讼时效有着不同的认识。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欠条应一律从出具欠条之日起适用两年诉讼时效。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有失偏颇。欠条只是一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反映形式,但无法表明债权债务形成的真正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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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我们在生活中经常写的,那么我们需要注意哪些事情呢?接下来有关打欠条需要注意一下几点的相关内容就由律咖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感谢您的阅读! 一、打欠条务必规范打欠条时尽量使用碳素等不易消褪、更改的墨水,借款金额前注明币种,并用大写汉字,同时还要在括号里填上小写的阿拉伯数字。规范的格式通常为“因何原因,向何人借款多少钱,借款利率是多少,在何时归还,欠款人署名,证明人署名,某年某月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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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等融资方式已经在生活中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很多时候我们都知道借钱容易追债难,那么面对这些情况如何才能快速的追讨欠款呢?接下来有关如何才能快速的地追还欠款的相关内容就由律咖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感谢您的阅读!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各种经济主体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日益旺盛,金融贷款、民间借贷等融资方式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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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语:钱借出去了,却要不回来了,为啥? 原因1:借条不规范甚至没有,最终无法证明借贷关系; 原因2:借款人无还款能力,赢了官司拿不到钱; 想钱借出去,又能要回来,从规范借条开始: 借条范本: 借条 今收到出借人(身份证号:)以标注1出借的¥元(人民币元整),月利息为%,于年月日归还。此钱用于标注2。 若到期未还清,每迟延一日按应还款金额%支付日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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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第一种观点认为,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应从债务人拒绝偿还债务时起算。 欠条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结算结果,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在出具没有还款期限欠条时,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债务人偿还,并未使得债权人的债权受侵害。只有在债务人拒绝偿还时才是债权人的债权受到侵害之时,此时才能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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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证明的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是对债权债务主体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欠条与借条不同,借条只能因借款(物)合同而产生,而欠条却不一定是基于合同关系。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或法律行为而产生,买卖、劳务、企业承包、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原因都可能产生欠条。因产生的原因不同,所以欠条与借条的诉讼时效也不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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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2002年1月份的那笔货款进行充抵,可李某却说那笔货款已经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了,他无须再给付我该笔货款。 请问:未写明还款日期的欠条适用多长时间的诉讼时效? 【 律师答疑】 你所咨询问题的涉及到我国现行法律对诉讼时效的规定。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权利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有效期限。根据法律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即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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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钱不收回借条等借钱凭据的,存在潜在的风险,在写有借条的情况下,债务人在还钱时要收回借条,如果债权人说借条丢了,不论债权人是否真的把借条丢了,债务人在还钱时都要留下还钱的凭据,比如让债权人出具收条,并写明什么时候的某某借条上的多少借款已经收到,某某借条同时作废等内容;同时,债务人在还钱时也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留下还钱的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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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资金流动日渐频繁,私人借贷成为一种现象。民间借贷的案子在民庭案件中占的比例也正逐渐变大。当事人甚至一些法官常常把欠条和借条这两种重要的民事证据弄混淆,因此很有必要对二者进行区别了厘清。 一、产生的原因不同。借条主要是因借款而产生的;而欠条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任何能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债都能产生欠条。 二、性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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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的行为供认不讳。 【分岐】 对吴某收回欠条,不归还全部借款的行为应该如何定罪?存在以下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吴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吴某收回借条,趁邹某核实数额时假装外出接电话而逃跑;致使邹某日后没有证据向其追索借款及利息,其手段属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应以盗窃罪追究吴某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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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李某是邻居,一日,王某趁李某不在家时潜入其家中行窃,只偷得李某一张应收2万元装修款的欠条,该欠条载明的欠款人为赵某。因王某也认识赵某,便到赵某处谎称李某重病住院急需钱治疗,李某委托他到赵某处收取装修款治病,赵某信以为真,当即将2万元交给王某。王某拿到货款后挥霍一空,之后事情败露被抓获。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了具有财物属性的欠条,并凭欠条到债务人处收取货款占为己有,应认定为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虚构事实,持自己不具有处分权利的债权凭证欠条到债务人处收取欠款,已构成诈骗。 【管析】 原文作者朱建财同志同意第一种意见。王某的行为并不构成诈骗罪,赵某主观认识并不错误,其交付财物的目的是为了消灭自己与李某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上也确实消灭了债权债务关系。而李某却此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所侵害,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行为人王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的构成要件。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欠条具有财物属性,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我国刑法规定的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而非一般物,财物必须具有经济价值。本案被盗欠条具有经济价值,且具备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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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划分,父亲代儿子或儿子代父亲签字的事情也时有发生,在我国农村选举中,由户主代表全家投票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因此,在一个标的不大,且普通的买卖合同中,由成年儿子代父亲去跟卖主进行正当的结算,足以使卖主相信儿子具有代理权。而且在本案中,张小还当场向李某支付了4000元钱,这就更能使李某相信张小具有代理权。 综上,张小代父亲张某在欠条上签字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该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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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款协议》中合同主体地位的确认,而是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在补写的欠条中,没有任何关于确认吴某合同主体地位的表述。也没有其他任何证据可以有效证明吴某具有合同主体地位。罗某补写的欠条只能认为是对罗、吴二人之间借款事实的书面确认。 当然,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对本案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内容的确认,也体现了法律保护权利人对自主合法权益处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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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67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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