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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
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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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熟的朋友借钱,还打了借条,追回欠款应该有保证吧?没想到这事儿也难说,刘先生拿着借条去起诉,却发现借条并不是借款人所签。事情一波三折,刘先生终于找到了借条的真正签名人。昨天,债务人同意还钱。 刘先生与经营酒店的陈女士是关系很好的朋友,两人也曾有过一些资金往来。2010年,陈女士称她妹妹经营的超市装修需要资金,替妹妹向刘先生借3万元。几天后,刘先生将3万元交给了陈女士,陈女士则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借条给了刘先生。随后一年间,陈女士陆续归还了6000元钱,但剩余借款迟迟未还。 2011年,刘先生无奈之下将陈女士起诉到法院,但陈女士在法庭上称刘先生手上的借条不是她出具的,并申请笔迹鉴定。 鉴定结果让刘先生大跌眼镜,借条上的字迹的确不是陈女士的。 刘先生想到陈女士说过,这钱是为她妹妹借的,会不会是她妹妹签的字?怎料鉴定结论仍是笔迹不符。 案子进入二审,如果找不到这个代签的人,刘先生就没有办法把钱要回来。 再三考虑后,刘先生继续将视线扩大。他知道陈女士有个女儿,而借条字迹秀气,看起来应是女孩子所写。刘先生特意调取了陈女士女儿办理业务时留下的签名,与借条比对,发现两者字迹很像,便再次提出鉴定申请。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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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避免不了会跟别人借钱,也会顺便写上借条。由于种种原因,最后引发因出借钱不还而导致的纠纷。借钱不还,借条是否过期呢?借款欠条怎么写才可以不过期? “朋友借钱不还,还说早过诉讼时效了,请问,这笔借款是否因超过诉讼时效而无法收回了?”日前,赵先生道出了一件郁闷事。 2005年2月,赵先生的一位做生意的朋友,由于手头资金周转紧张,向他借了5万元,当时对方写了借条。但借条上没有写明还款日期。
咨询律师: 胡骅
为正确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进一步统一本市法院的审理与裁判思路,规范法律适用,针对本市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遇到的若干问题,高院民二庭在调研的基础上,就相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 借款人逾期还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咨询律师: 胡骅
故欠条注明的付款期限即价款支付期限,利息自欠条注明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此时欠条出具的日期对利息计算亦毫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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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借条才具有法律效力? 规范的借条应具备如下内容: 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5.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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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得到公司授权为由拒付。 【分歧】 对于周某以个人名义向某制药公司出具欠条,是否对某药品贸易公司发生法律效力,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某药品贸易公司只是授权周某去某制药公司购买药材,并未授权其进行结算,故该欠条对某药品贸易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种意见认为,周某与某制药公司的结算行为已构成表现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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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欠条在起诉时能否主张利息? 出具欠条说明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延期清偿债务,在意思真实的基础上,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债权人是无权主张债权利息的,下列案例可以给大家予以一定的启示。 典型案例 2008年5月5日,李某向张某购买花岗石板材一宗,货值30 000元,口头约定尽快付款,但李某迟迟未付。2008年12月31日,张某向被告李某索要货款,李某遂出具欠条一张,但未约定偿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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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现实生活中,借条也会被一些别有用心,见钱眼开的人,用来作为欺诈钱财的手 段,从而使你遭受救济损失。此外,还有两个与出借款物有关的问题需要引起朋友们注意: 一是借款时如果明知对方将用于非法活动,不要借款给对方。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该借款不受法律保护。在对方不还钱的情况 下无法通过诉讼途径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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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纠纷总比解决纠纷省力省事,许多当事人在诉讼时都很后悔,要是当初问问律师也就不会要打官司了,也不会这么麻烦了。现在早知道这些注意要点,你会在经济往来上省去很多麻烦的,不要等到要打官司了才救助律师,律师和医生一样,遇到绝症也治不好的!请耐心读完下面的内容并开始运用起来!学得和律师一样的精明,你才是商战高手! 一、借款时宜写“借条”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借款以及还款的资金流向及用途 借款和还款的资金流向是证明借款主体的重要证明,也是最能够反应借款实际情况的证据。比如,出借人将借款打倒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还是打进了公司账户。 5、双方在签订借条时的真实情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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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要写清欠款的数额币种、或者物品的数量以及名称、品质、规格或者型号等基本自然属性,拖欠的原因,返还的日期,逾期未还的法律后果,还要写清债权人、债务人的准确名称或者姓名,最后要由债务人署名或者签章并写清出具的日期。借条除了要写清上述事项外,还要写清借期、利息(或者租金)及逾期不还的罚息(或者违约金)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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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向借款人主张过债权是非常困难的(这种情况下由贷款人证明),在实践中基本没有可操作性。 规范的借条应具备哪些内容? 1. 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 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 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 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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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怎样区分借条与欠条呢?借条与欠条有着什么不同呢?虽然只有一字这差,但在法律的效力上有很大差别,到底借条与欠条有那些区别和不同呢?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张涛律师简单说明一下其主要不同,希望能引起广大网友的注意和重视,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借条和欠条和收条的区别如下: 一、借条一般证明借款关系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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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审判专业委员会2013年12月16日第30次会议讨论通过) 皖高法【2013】470号 为公正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平等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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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 如何书写借条
最简单的借条如何书写及应注意哪些问题 下列是两个最简单的借条。 例一: 借 条 今借王ⅹⅹ人民币ⅹⅹⅹⅹ元。 借款人:张ⅹⅹ ⅹⅹⅹⅹ 年ⅹ月ⅹ日。 例二: 借 条 今张ⅹⅹ借王ⅹⅹ人民币ⅹⅹⅹⅹ元。 借款人:张ⅹⅹ ⅹⅹⅹⅹ 年ⅹ月ⅹ日。 针对上述两个借条实践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整个借条的内容均应由借款人书写,即上述两个例子中的张ⅹⅹ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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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由于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民众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民众之间的相互借款越来越普遍,借贷的数额也越来越高, 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日渐增多。在这类纠纷中债主提供法院的证据往往只有一份“借条”,在法律上称之为“孤证”,即没有其他证据相互佐证。因此,民间借款中如何写好借条,需要注意一些法律技巧。本律师在多年的办案中遇到过各式各样的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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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书写借条、欠条、收条 近年来,随着由于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民众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民众之间的相互借款越来越普遍,借贷的数额也越来越高, 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日渐增多。在这类纠纷中债主提供法院的证据往往只有一份“借条”,在法律上称之为“孤证”,即没有其他证据相互佐证。因此,民间借款中如何写好借条,需要注意一些法律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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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当然会为委托人维护权利,但也不禁为之惋惜。作为委托人我有责任也当然有义务告知当事人,避免在以后的日常生活中产生不必要的麻烦,主要有以下几点建议仅供参考: 1、在民间借款行为中要以书面形式为主,如果实在不方便,可以采用录音,见证人作见证等形式,切切实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如果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尽量以欠条形式表现为好,主要显示以下内容:时间、地点、人物、标的物等越详细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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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无头”借据能否主张债权 作者:王永东 罗继东 【案情】 2012年4月3日,史甲持李丙借据起诉到法院,称李丙借其2万元,已归还1万元,要求李丙归还下欠的1万元,该借据为“今借到人民币2万元,李丙。 2010年5月9日”。李丙辩称,借款2万元是事实,但该款是史乙的,借条也是打给史乙的,根本不是借史甲的。该笔借款已归还史乙1万元(提供有史乙收据),下欠1万元未还史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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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进行非法活动。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如明知个人借款用于赌博、贩卖假币、贩卖毒品、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给他人,其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对行为人还要处以收缴、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包括: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三)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四)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实践已充分表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从根本上损害了群众利益,给经济生活和社会安定造成了严重危害。按照国务院(1998)第 247号令第18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这是因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本身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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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种类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5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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