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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
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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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李某是邻居,一日,王某趁李某不在家时潜入其家中行窃,只偷得李某一张应收2万元装修款的欠条,该欠条载明的欠款人为赵某。因王某也认识赵某,便到赵某处谎称李某重病住院急需钱治疗,李某委托他到赵某处收取装修款治病,赵某信以为真,当即将2万元交给王某。王某拿到货款后挥霍一空,之后事情败露被抓获。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了具有财物属性的欠条,并凭欠条到债务人处收取货款占为己有,应认定为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虚构事实,持自己不具有处分权利的债权凭证欠条到债务人处收取欠款,已构成诈骗。 【管析】 原文作者朱建财同志同意第一种意见。王某的行为并不构成诈骗罪,赵某主观认识并不错误,其交付财物的目的是为了消灭自己与李某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上也确实消灭了债权债务关系。而李某却此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所侵害,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行为人王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的构成要件。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欠条具有财物属性,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我国刑法规定的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而非一般物,财物必须具有经济价值。本案被盗欠条具有经济价值,且具备合法性
咨询律师: 胡骅
的划分,父亲代儿子或儿子代父亲签字的事情也时有发生,在我国农村选举中,由户主代表全家投票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因此,在一个标的不大,且普通的买卖合同中,由成年儿子代父亲去跟卖主进行正当的结算,足以使卖主相信儿子具有代理权。而且在本案中,张小还当场向李某支付了4000元钱,这就更能使李某相信张小具有代理权。 综上,张小代父亲张某在欠条上签字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该代理行为有效。
咨询律师: 胡骅
刘利夫妇于2007年5月17日向何忠借款25000元,借条约定从2007年年7月起按月1%计付利息。2008年5月,刘利未经丈夫签字同意,擅自与何忠约定变更利息并在借条背面签字同意从2008年5月起,每月利息400元。何忠诉至法院,请求刘利夫妇按每月利息400元从2008年5月起计付利息。 [分歧] 处理本案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刘利与何忠变更借款利息 应成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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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李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强构成侵占罪。理由是李强主观是想占有属于王明所有的借条,是想占有他人的财物,构成侵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强构成抢劫罪,理由是李强当场以暴力取回借条,主观上是为了不再归还这10万元钱,是为了非法占有,客观上实施了暴力行为。因此李强构成抢劫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责任,又称举证责任,是指当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的诉讼上的不利后果。长期以来,在民事诉讼中人们最为熟悉的一个命题是“谁主张,谁举证”,这个命题也被许多人当作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但实际上“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命题是高度抽象概括。肤浅的理解这一命题,在司法实践中就可能导致错误的裁判,有必要加以厘清。
咨询律师: 胡骅
在《借款协议》中合同主体地位的确认,而是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在补写的欠条中,没有任何关于确认吴某合同主体地位的表述。也没有其他任何证据可以有效证明吴某具有合同主体地位。罗某补写的欠条只能认为是对罗、吴二人之间借款事实的书面确认。 当然,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对本案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内容的确认,也体现了法律保护权利人对自主合法权益处分的原则。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王平以在外地承包工程需资金周转为由,于2010年2月3日向张龙借款,张龙同日将人民币130000元借给了王平,并于当时出具了借条,保证一年内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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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李某自2006年3月起陆陆续续在建材商王某处购买钢材,双方约定每年12月31日结清一次欠帐。2009年12月31日,李某没有按时结清当年货款,在王某的催促下,2010年6月5日,李某向王某出具了一张金额为112300元的欠条,但欠条上未写明还款日期。2012年7月7日,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归还欠款。 【分歧】 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第一种观点认为,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应从债务人拒绝偿还债务时起算。欠条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结算结果,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在出具没有还款期限欠条时,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债务人偿还,并未使得债权人的债权受侵害。只有在债务人拒绝偿还时才是债权人的债权受到侵害之时,此时才能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第二种观点认为,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应区分产生欠条的基础关系是否明确履行期限来确定诉讼时效。对于产生欠条之基础关系不能明确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从债务人拒绝偿还债务时起算;对于产生欠条之基础关系可以明确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超过两年起诉则诉讼时效已过。 【评析】 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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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某丈夫称对妻子借款一事概不知情,甚至称其妻子一直有赌博恶习,对该个人债务不予认可。在张某下落不明将无法到庭查明事实真像的情况下,不能将其丈夫列为被告。 第二种意见认为,邻居刘某知道张某夫妇经营有一家超市,对于其是否为名义上的借款用途原告不可能有甄别的能力。对张某所说为超市进货资金周转困难的借款用途其有理由相信张某借款的行为是为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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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为残疾人,年过三十尚未成家,听同乡陈某有办法在贵州帮人找老婆后。王某便随陈某到贵州相中一女子霍某,双方约定彩礼2万元,其中1万元由王某家人先行汇入贵州媒人熊某的银行账户,余款待霍某回家后再付。王某返乡后如约将1万元交给女方亲人,同居几天后,霍某突然消失。王某遍寻未果,遂向公安控告陈某伙同他人诈骗其钱财,数日后陈某被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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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家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的李善手持一张3万元的借条要求起诉,并向巴马法院盘阳法庭的法官详细询问了诉讼风险有关情况。李善听人说借条超过两年过期就要不到钱了,非常担心。盘阳法庭的法官解答说,不是超过两年的借条就不受法律保护,要根据具体的约定确定诉讼时效期间,你的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可以随时主张权利,从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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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原告不能提供向原告付款证据的情况下,法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认定双方的借贷关系不成立。最后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此案涉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据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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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别人借我两万元,我手里有欠条,到今年10月份整7年,请问我现在到法院起诉,欠条还有效吗?假如有效,我能要回本金及利息吗?利息一般按照多少算? 律师给予解答: 张日军律师:欠条是有效的,只是存在一个诉讼时效的问题。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的话,你就丧失了胜诉权。民间借贷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利息的话,一般是从起诉之日起才能计算利息。关健得看你的欠条的还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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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是郑州一家理财公司的工作人员,工作地点在中牟县。不久前,王江接到了中牟县法院的传票,老同学张玲(化名)把他告了。 张玲在诉状中写道,2011年6月底,张江向她借款120万元,口头承诺月息2分。因为双方是同学关系,她对王江非常信任,于是就把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交给王江,让他从自己卡上取了120万元。 张玲称,2011年7月,王江给她出具了一份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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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的借条能降低法律风险。一份规范的借条应该怎么书写呢?总的要求是借条的书写条款要详细,要一式两份;具体的就以下面提供《借条》范本为例,并通过详细的注释的方式提示相关的法律风险点。 借条 为购买房屋,现收到xxx(身份证号xxxx)以现金出借的¥x元(人民币捌万元整),借期x个月,月利率x(大写利率),x年x月x日(大写)到期时本息一并还清。如到期未还清,愿按月利率x(大写利率)计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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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恶意转移财产 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对此行为,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司法解释 对于界定恶意转移财产,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即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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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否认向你借款,你的主张将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对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2013〕1号)规定:“原告仅提供转账、存款凭证等交付凭证,未提供借贷合意凭证,被告以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存在其他法律关系为抗辩,并提出证据足以对借款关系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原告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进一步提供证据。原告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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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场合,相关债权的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如果中断则又如何中断?这些问题需要具体分析和探讨。债权人甲对债务人乙拥有1万元债权,债务人乙对次债务人丙拥有2万元债权。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前段,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这样,甲行使代位权时便只能向丙主张1万元,对于乙对丙的2万元债权而言,属于“一部请求”。以下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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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本条是关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负担原则的规定。债权人为行使代位权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应当由债务人负担,此为原则。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超出必要费用范围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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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30%计算,其计算分别为60000元自2012年1月1日起算至2012年11月12日,80000元自2012年1月1日计算至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止,200000元自2013年2月17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止。 【评析】 对于银行汇款交易记录,其真实性、合法性无需质疑,但仅能证明款流转的事实,从表象看来,一般缺乏有效证据所具有的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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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种类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96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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