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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理由为: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本案中,某丙的债务人某甲意外死亡,根据法律规定,某甲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此继承从某甲意外死亡时即已发生,继承的后果是继承人对某甲的财产拥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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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将原告黄某合理代替履行的借款部分偿付给原告。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汤某偿付原告黄某人民币2万元,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一次付清。 「评析」 本案是一起担保合同纠纷,《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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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前期的借款本息。借据中,借款人栏内填写的是张根山个人,标准件厂在借款人签章栏内加盖了其印章,该厂的行为符合债务加入的情形。所谓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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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的责任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其针对多个债权,任意选择其中一个履行义务,客观上使李某的债权获得了完全清偿,而孙某等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实现。钱某的行为,显已违反了债权平等原则,但该种行为是否属法定的可撤销行为,在案件审理中产生了不同的意见。 有观点认为,本案中钱某的履行行为不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应判决驳回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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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11日,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给付其2005年12月所移交财物的价值5万余元。 [分歧] 债权人转让权利后可否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将这5万余元债权转让给某公司后及时书面通知了债务人王某,该债权转让有效,某公司起诉要求王某向公司履行债务后又撤回了起诉,此时刘某和某公司均未受领到该债的给付,王某该债务仍然存在,原债权人仍可以起诉主张王某向其清偿该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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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和李某是同乡,均做建材生意。李某介绍王某卖给某建筑公司石子数车,建筑公司出具了收条,后来王某持收条向建筑公司催要货款,建筑公司拿出与李某签订的供应石子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建筑公司所需石子全部由李某负责供应。建筑公司称石子款已经全部付给李某了,不同意向王某付款。王某起诉建筑公司要求偿付货款及滞纳金。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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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关法律规定,公民的身体健康权不受侵犯。侵犯他人身体健康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定损害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保护公民包括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不受侵犯。对他人身体的侵害可能造成不同后果,伤害程度的不同是区分罪与非罪、轻罪与重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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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b公司与a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又不能明确界定c公司与a公司是债务转让的情况下,同样应当认定本案属于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见,b公司确实无权要求c公司赔偿损失,即使要追究违约责任,也应找a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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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法律未禁止、被告也未有证据证明其单位禁止王志高私人买的东西不可以被送到其所在单位,也不可以在其单位与卖方结帐。因此不能因为货被送到单位且在单位结帐的即据此认定是单位买的货物。 四、有没有记入江北化工厂的往来帐不能决定本案原告应向谁主张债权。是否记入工厂往来、记谁的往来、记多少往来,均是工厂的单方行为,并没有也没有必要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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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于2006年10月潜入乙家,盗得一台笔记本电脑并拿走一张借条。该借条上详细记载了丙借甲10万元,并约定借款半年后还款的事实。甲根据借条上的记载,于还款期限前找到丙,与丙商定,以3万元的价格将借条转让于丙。丙得借条后将借条销毁。甲因为借条的丢失,丙拒不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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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事书面通知了被告。借款到期后,原告持债权让与协议向被告催要欠款80万元及利息,被告只偿还了其中60万元及利息,但拒绝偿还剩下的20万元及利息,于是原告诉诸法院。 【分歧】 受让人通知债务人债权让与的效力如何认定? 第一种意见认为,第三人(让与人)与原告(受让人)之间让与债权行为存在瑕疵,因为第三人没有直接向被告履行通知义务,该让与行为对被告不发生法律效力,原告无权直接向被告主张让与之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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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关于债务人有权以受让债权行使抵销权的认定,即是对法律进行正确解释后的适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关于抵销权的规定进行了一定的拓展,可以抵销的债权不限于自有债权,应当包括受让债权。现对此问题基于法理和立法本意分析如下: 一、以受让债权主张抵销权符合合同法鼓励交易和简化手续的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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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要求解除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形成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乙公司因抽逃资金转移财产的行为而丧失履约能力,这种行为能够确定地向甲公司表明其将不履行合同,因此乙公司成立默示预期违约,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另一种意见认为合同法明文将转移财产抽逃资金行为作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原因,因此甲公司应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得径直解除合同。 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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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怎么办?近日,山东文登法院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强制执行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为当事人追回26万元欠款。 威海高区初村镇长夼村村民孙某开办了一处收奶站,于2000年与文登市界石镇蒿耩村的张某形成了买卖牛奶合同关系,约定由孙某集中收购周围几个村的牛、羊奶卖给张某,然后由张某卖给文登某乳品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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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房屋赠与第三人陈昌的行为。 [评析] 所谓撤销权(也称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务,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权人所实施的行为。 一、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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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必在合同上签字;(2)该合同只能给第三人设定权利,而不得为其设定义务;(3)该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须通知或者征得第三人的同意。第三人利益合同属于利他合同一种,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第三人和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其承担责任。正是由于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所以,此类合同是合同相对性的例外。我国《合同法》第64条是关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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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令c村委偿还货款,并承担相应利息。c村委认为村务公示并不表明同意履行该笔债务,所以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村委无须承担还款责任。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如何理解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c村委对债务进行公示的法律意义,其是否会产生放弃时效利益的法律效果。 所谓的时效利益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人丧失胜诉权,则意味着债务人获得对债权人的时效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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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取人还必须提供其本人的身份证明。但是,被告却违反规定,未查看张某的身份证明,使张某得以冒领存款。对此,被告存在主观过错,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张某的侵权和被告的违约,二者对原告发生不真正连带债务。当原告不能向张某完全主张权利时,可以要求另一债务人被告赔偿损失。被告在承担责任后,获得向张某追偿的权利。根据储蓄合同条例第二十九条和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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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释义:本条是关于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规定。 合同义务转移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合同义务的全部转移,在这种情况下,新的债务人完全取代了旧的债务人,新的债务人负责全面的履行合同义务;另一种情况是合同义务的部分转移,即新的债务人加入到原债务中,和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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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释义:本条是关于债务人在债权转让时的抗辩权的规定。 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债务人接到权利转让通知后,转让行为就生效,权利的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享有和原债权人同样的权利,债务人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本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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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40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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