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
抵销权应当满足的条件
抵销,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抵债务的履行。 抵销因其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和协议抵销。法定抵销,指法律规定抵销的条件,具备条件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发生抵销的效力。 法定抵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抵销发生的基础在于当事人双方既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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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债务人]
为债务人偿还贷款 诉求法院追偿获支持
11元,原告已为被告偿还了银行的全部借款本息,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代其偿还的所有欠款。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被告及上海某银行北京某支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拖欠银行贷款,原告作为保证人为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其追偿。据此,法院判决马某支付原告958019.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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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债务人]
债务人落跑 货款和解收场
法院查封债务人的财产,也必须等到胜诉后才能拿到钱。再者,刑事胜诉也只是 赢得一个”奇檬仔”而已,对于收回货款不见得有实质上的帮助。 基于上诉考量,律师协助吴小姐与曾先生达成和解,先拿回一部分现金,其余货款考 量曾先生经济能力以分期摊还方式圆满解决此一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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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债务人]
债权转让未先告知债务人是否有效
债权转让未先告知债务人是否有效? 日前,宣州区法院审结一起债权转让案件,原告宣城某保险公司,持有他人合法转让给其的13万余元的债权凭证,到法院起诉,原想追回自己代为给付的债权,却要面临着得不到法院支持的风险,不得不自动撤回了起诉。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事情还得从头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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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债务人]
债权转让的 应由原债权人履行对债务人的通知义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债权人甲公司转让对丙公司的债权,未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丙公司,故该《债权转让协议》对丙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应驳回丙公司的诉讼请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债权转让协议》对丙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具体理由是: 一、债权转让的,应由原债权人履行对债务人的通知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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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债务人]
未经债务人同意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
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垫付的欠款。张某辩称:陈某借条上签字保证,并未征得自己的同意,故保证合同无效,自己亦不承担向陈某归还欠款责任。 【分歧】针对保证合同是否以债务人的同意为生效要件,陈某、张某、李某之间的债权债务责任承担关系,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保证合同的生效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生效要件,故保证合同生效,陈某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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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债务人]
债务人撕毁借条的行为如何定性
[案情]2003年7月23日,史某因生意周转缺乏资金向王某借款50000元,当日,史某出具借条后,承诺在三个月内还清全部借款本息。次年2月,王某向史某催问借款,史某以忘记借款利率为由要求王某出示借条,然后趁王某不备将借条抢到手中撕毁。王某随机抓住史某并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分歧]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对史某的行为如何认定,有三种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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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债务人]
债务人转让房产债权人可否行使撤销权
条件,原告诉请撤销被告和第三人之间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房屋行为,属于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本院应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因此,原告诉请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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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债务人]
物权法实施后将债务人的房屋抵押未必就保险
有不少人认为有房产做抵押担保,钱借出去就等于上了保险。殊不知,用来抵押的房产如果没有登记还是不保险。江苏省姜堰市的徐老板就差点儿吃了大亏,幸亏还有个担保人顶着。随着物权法的实施,财产抵押的新旧规定有点不同了。日前,姜堰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借款担保纠纷案件,原告徐老板连连责备自己以前没有多了解些关于担保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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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债务人]
债务人认可借条形式否认借款事实 债权人应如何举证
案件中,借条是直接证据,该证据可以证实周某主张的李某借款的事实。李某提出该款是周某的投资款,属于新的主张,该主张应由李某举证,李某举证不能,其主张不予支持。为此,法院应判决李某偿还周某欠款4000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周某的主张没有其他证据,虽然李某认可周某提出的借条,但否认了借条的内容,对周某主张的借款事实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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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债务人]
债务人挟持债权人索取借条及财物如何定罪
有关的司法解释,这里所说的“索取自己的财物”包括索取高利贷等非法债务。第二,侵犯的客体不同。绑架罪侵犯的客体属于复杂客体,侵犯了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其他权利,而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仅仅表现为侵犯了他人人身权利,属于单一客体。第三,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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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债务人]
债务人部分债权未到履行期 债权人如何行使代位权
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必须是:一是需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债权;二是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三是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四是需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债务人的债权未到履行期和履行期间未届满的,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本案中某丙欠某乙的到期债务是1.8万元,另外2万元并未到期,因此,本案债权人某甲只能代位行使1.8万元的债权,对未到期的2万元不能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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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债务人]
票据瑕疵无法兑现 票据债务人应负责
本案系原告收到被告开具的支票后无法顺利兑现而引发的纠纷,法庭审理主要围绕着被告是否应当承担继续付款并赔偿损失责任的判定而展开,因此在分析该案件时也需要围绕这一焦点来梳理线索: 首先,实体判定:出现票据瑕疵时票据债务人责任的承担。 法律上的票据是指体现一定财产权利的有价证券,票据权利则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具体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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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债务人]
担保人协助追得主债务人隐藏资产责不减
担保人积极协助债权人追查到主债务人隐藏的资产,并成功进行了扣留,是否可以减轻他的担保责任。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保证合同纠纷案作出的终审判决给予了否定的回答。 2005年3月17日,南通某服饰公司以购买面料缺少资金为由,向海安某金融部门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至同年9月16日;月利率6.525‰。逾期还款加收利率50%的罚息。沛某为该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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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债务人]
主债务人不明 担保人应否担责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主债人不明,担保人蔡某不承担担保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本案抵押担保合同并非蔡某所签,虽然蔡某在《房地产抵押具结书》上签名并提供房屋产权证,但因担保合同是主合同(借款合同)的从合同,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是基于主合同债务人的民事责任而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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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债务人]
对次债务人到期债权不确定是否影响代位权成立
其金额不确定并不影响代位权的成立,故张某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从理论上讲,在讨论“债权确定”时,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的关系和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债的关系两种情形。对于前者理应要求债权合法、确定,而对后者也要求债权必须确定则不妥。由于债的相对性的存在,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的关系是否确定,对债权人来讲很难确切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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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债务人]
债务人放弃继承权以逃债债权人可否行使撤销权
某在某公证处办理吴太太的遗产继承公证。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吴太太所购房屋属,由吴某继承。吴女士将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与吴某。且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为吴某。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吴女士放弃继承房屋遗产份额的行为无效。 【分歧】 债务人放弃继承权以逃债债权人可否行使撤销权? 第一种意见,吴某所继承的房屋包括赠与的部分,已经进行合法登记手续,且属于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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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债务人]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法定要件
撤销权制度的设立旨在保全或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保障实现债权人的债权,但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法定要件,如果债务人的转让行为没有对债权人造成损害,那么债权人就不能行使撤销权。 案情 200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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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债务人]
本案债务人的抵押行为是否有效
权证交杨某,杨某按上述款项借与陈某。借款到期后陈某未偿还。2001年4月,李某发现家中的土地使用权证不见了,但未履行相关手续声明作废或申请补办。同年11月,陈某为逃避债务外出下落不明至今。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陈某偿还借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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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