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
债权凭证分析
债权凭证是在执行工作改革实践中产生的一种新制度,是指在金钱给付案件的执行中经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穷尽执行措施后,申请执行人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时,由人民法院发给债权人的一种书面凭证,证明其对被执行人享有一定债权的权利证书。申请执行人领取债权凭证后,法院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带发现债务人的财产后,债权人可依该凭证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一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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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债权人]
债权凭证的内容
债权凭证着重强调和张扬了民法理论中当事人主义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处于积极的主体地位。首先,基于权利本位和市场主体意思自治的需要,执行法院发放或执行债权凭证必须根据当事人(主要指债权人)的意愿实施,即须经债权人作出书面申请或口头同意的意思表示。其次,债权凭证突出要求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积极履行执行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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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债权人]
债权凭证的功能
债权凭证发放后,相对于执行法院和当事人,主要有三大功能。功能一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凭证是人民法院根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制作的,主要作用就是确定依法执行不能实现的债权权益和数额,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和公信力,实质上是对既往执行程序的总结,较为直观地体现了债务的强制履行情况。功能二是终结现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条件下作为新执行依据,启动新的执行程序。执行程序终结有执行依据的终结和个别程序终结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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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债权人]
债权凭证的法律属性
了公权对私权的介入,具有公信力,并且意味着民事权利处于强制状态,即民事权利为国家确定和保护而适用于强制实现的权利状态。其次,债权凭证作为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与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具有同等的公信、强制执行等效力,而且在确定权利义务方面更明确、更具体,对义务人的约束力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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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
债权凭证制度的法律依据
的矛盾,弥补了申请执行期限过短的缺陷,极大地增加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机会。一旦发放债权凭证,原来的执行依据消失,执行程序终结,债权凭证作为新执行依据启动新的执行程序。只要债务人具有履行能力,权利人随时能以债权凭证作为再执行依据申请强制执行,在程序上保护其请求权,从而达到保护权利人实体权益之目的。从法律规定来看,《民事诉讼法》第233条即是实施债权凭证制度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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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债权人]
略论债权凭证制度
债权凭证是指执行法院实施强制执行无效果时,依申请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用于证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的权利证书。它最早起源于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执行法”第27条的规定,该规定确定债权凭证系强制执行无效时法院非正常终结执行程序的一种方式,并可作为再执行的根据,同时产生中断消灭时效的效果[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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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
什么是债权人免除债务
债权人免除债务,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关于免除的性质有不同的学说,一种学说认为,免除是契约。理由是: 1、债的关系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特定的法律关系,不能仅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成立。 2、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是一种恩惠,而恩惠不能滥施于人。 3、债权人免除债务可能有其他动机和目的,为防止债权人滥用免除权损害债务人利益,免除应经债务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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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
苏X因与王X、王X债权人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守广,男,1968年2月27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怀芬,女,1953年11月27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红庆,又名王红波,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 上诉人苏守广因与王怀芬、王红庆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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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
债务人有义务为债权人还债吗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张某对你享有债权,他完全有权将到期债权转让给李某。但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债权转让要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应当由作为债权人的让与人及时通知债务人。只有这样,受让人才获得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的权利,债务人承担向受让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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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
债务承担合同未经债权人确认 债务应由谁担
与第三人潘伟签定的书面协议属于债务承担合同,但未经原告同意并确认。原告接受四仔煤矿煤一车后,已全额支付了货款,并未按当时其与被告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现金付一半货款,押金付一半货款”的方式进行交易,属于原告与潘伟间的直接交易,并不是以履行的方式对债务承担的默示。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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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
婚内债务分担能否对抗债权人
为个人债务,未征得债权人的同意,该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同时该协议又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尊重。现夫妻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故应由黄某、陈某共同偿还该15万元借款,黄某、陈某负连带责任。陈某若偿还该15万元借款,其可向黄某行使追偿权。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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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
债务转移中债权人同意的效力与形式
如果债务人在未征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转移债务,势必会使债权人承担无法实现债权的风险。所以,从诚信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新的合同法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债务转移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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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呢
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出现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刘某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能成为受贿罪主体,且他收受钱某送的8000元钱只是实现自己的债权,并非获得非法利益,所以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是:刘某构成受贿罪。理由是:在主观方面,刘某明知钱某是为了承包工程有求于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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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
没有债权人名字的欠条是否有效
但被告仍未按约定付款,此后,被告就不承认欠了原告的货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还款。 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在民事活动中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被告吴立新购买了原告的书纸已成为事实,应当付清货款,但被告在没钱给付的情况下,故意向原告出具没有债权人名字的欠条,目的并不是延期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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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承担合同未经债权人确认 债务应由谁担
与第三人潘伟签定的书面协议属于债务承担合同,但未经原告同意并确认。原告接受四仔煤矿煤一车后,已全额支付了货款,并未按当时其与被告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现金付一半货款,押金付一半货款”的方式进行交易,属于原告与潘伟间的直接交易,并不是以履行的方式对债务承担的默示。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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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
全部财产作价抵偿给一个债权人的协议效力如何
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请求判令2份抵债协议书无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针对大宋汴绣与信托清算组签定的2份协议的效力问题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2份协议是当事人意思自由的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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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
法院对夫妻债务的处理结果能否对抗债权人
其次,我们来分析一下法院生效判决书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产生的效力问题。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对债务的负担问题作出的处理,具有不可逆转性,由于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夫妻双方,债权人不是诉讼主体,所以这一处理是在债权人不参与的情况下做出的,无疑是只对原夫妻双方之间产生约束力,对债权人来说不具有对抗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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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
如何认定该案中于某与程某行为的效力
单某表示不同意此债权债务的转移,此谈话有电话录音予以佐证。 【分歧】 在本案中,单某、于某与程某之间实际上发生的是就单某欠于某20000元款的一种债权债务的转移过程,那么此种转移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存在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单某欠于某款20000元,此款先从于某欠程某货款50000元中抵扣,这仅是程某与于某之间达成的一种协议,并未经单某同意,此债权债务转移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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