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
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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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处理民间借贷纠纷一般应遵循下列原则
处理民间借贷纠纷一般应遵循下列原则 1、人民法院审查借贷纠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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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民间借贷]
朋友欠钱无偿还能力怎么办向他老婆讨债吗
帐号给冻结,不知可不可行? 我担心是只能冻结我朋友的帐号,不能冻结我朋友老婆的帐号,那我管司不是白打了吗。再就是如果朋友和他他老婆没老婆都不到法庭的话,法官怎么判呀。 处如果官司打赢了,对方不执行。要多长时间才能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要怎么收费? 武汉杨芳律师解答 : 1.可以起诉 2.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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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定义
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定义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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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应当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民间借贷应该注意的事项 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量存在,由此而导致的纠纷也不少。为了规避风险,借款时应当注意事项: 第一,最好签订书面合同 ;民间借贷大多以“借据”的形式代表合同,虽然简便,但由于借据过于简单,如果发生纠纷很难凭此处理。因此借贷双方最好签订正式的借贷合同,详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免留下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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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的注意事项
中国人借钱很多时候习惯找朋友,不愿找银行,常言说好借好还,再借不难,但人们经常能听到因为借钱的事,昔日交往甚密的朋友、来往密切的亲戚反目,闹上法庭。现实生活中,善良的人们在他人向你借钱时,不妨多留个心眼,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以避免纠纷,防范风险。 一、订立书面协议,注意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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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个人债务]
借债人突然去世钱还能要回来吗?
【金陵晚报2011年4月26日c8版报道】多年前,李女士(化姓)和爱人向朋友陈先生(化姓)借出了20多万元钱。今年4月正是到期还款日,可陈先生却突然因身体不适去世了。李女士担心,借出的欠款,还能收得回来吗? 李女士告诉记者,陈先生是他们夫妇俩多年的老朋友。从2006年开始,陈先生打算做生意,陆续向李女士借了不少钱,已经累积借过20多万元了。 今年4月,是到期还款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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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风险大,借钱给个人需谨慎
民间借贷风险大,借钱给个人需谨慎 郑州律师朱军代理范某与许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面对金钱,道德很苍白,借钱给个人需谨慎 2010年5月,郑州律师朱军代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在郑州市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决结案。许某因做生意急需50元的周转资金,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范某,范某看是自己朋友介绍的熟人,再加上对方承诺较高的利息,没对许某做细致的考察就把50万借给了许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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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个人债务]
怎样认识夫妻间借贷关系
夫妻间债权债务关系是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产物 1.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物质生活的极大丰富,是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物质基础。 2.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完善,是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保障。 3.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确立,使夫妻间因借贷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成为现实。 二、夫妻间借贷关系的效力确认 夫妻间借贷关系应否认定为有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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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个人债务]
离婚时如何认定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一、夫妻双方依《婚姻法》的规定,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此逃避债务的除外; 二、未经夫妻协商一致,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三、未经夫妻协商一致,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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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个人债务]
什么是夫妻个人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所产生的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务,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2、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夫妻双方将本属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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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个人债务]
怎样区分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
如何区分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需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双方结婚之日起至离婚时的期间。但婚前为结婚后共同生活购置物品所负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二是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符合上诉条件,不论是以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名义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反之,如果债务不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担不是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都不属共同债务,而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包括因购置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家庭生活开支所负的债务;修建、购买、装修房屋所负的债务;为履行抚养教育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等义务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在日常家庭生活中发生的债务。为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个体工商业、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双方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证券交易活动所负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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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个人债务]
夫妻离婚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是怎样认定的
的债务性质的认定标准混为一谈。 法院在就离婚案件的债务问题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时,也应注意“内外有别”:在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时,夫妻双方应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在涉及夫妻双方之间债务承担关系时,无论夫妻双方谁做原告,都应由借款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借款系基于夫妻的合意或用于家庭共同生产或生活,如果证据不足,则由其个人偿还。具体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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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 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从司法解释的角度,民间借贷具有以下几个主要法律特征: (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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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的贷标准格式
民间借贷最标准的格式是借条格式 规范的借条应具备如下内容: 1. 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 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 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 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5. 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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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利息最高限额
那么,关于借款利率,法律又是怎么规定的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而本案中,秦明润与石继全约定的借款利息是百分之五,显然超过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因此未被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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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利息怎么算
对于民间借贷利息:当事人可以约定利息,也可以不约定利息。但是为了避免发生争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即推定为无息借款。 公民之间的借款约定支付利息的,当事人约定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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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民间借贷]
什么是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具有以下几个主要法律特征: (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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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民间借贷]
有关民间借贷利息的规定
民间的借款,有的自行约定了利息而有的没有约定,对此法律上有何规定呢?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分具体情况: 1、双方在借款合同或借条中约定了利息利率的情况: 在计算利息时即按双方约定写明的利率计息,约定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法律对上限进行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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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个人债务]
行长借钱归个人使用,究竟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
谁借钱谁还债,这本是天经地义的事。 张某借了钱,法院却判银行还债。 究其实质,是拿公家的钱补了个人的窟窿。 行长借钱,究竟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 笔者认为:行长借钱归个人使用,并非其执行职务的行为,应认定为个人行为。理由如下: 1、关于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公安局对其工作人员擅自以所在单位名义对外提供财产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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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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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