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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2011]336号 【发布日期】2011.12.02 【实施日期】2011.1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法[2011]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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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最高院判决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法[2011]3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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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司法解释
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时注意把握国家经济政策精神,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做到依法公正与妥善合理的有机统一。对于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借贷关系,依法不予保护。 《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加大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调解力度。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要深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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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 《民法通则》 第八十五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民法通则意见》 121.公民之间的借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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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九大注意事项
民间借贷九大注意事项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公民间的经济交往日益频繁,私人之间用于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的民间借贷也逐渐增多。为了避免和减少民间借贷纠纷,广州曹律师特提醒债权人在出借资金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要确定对方是否有偿还的能力 对债务人的经济情况进行核实,了解其信用情况,对那些不守信用、缺乏还款能力者,不能轻易将钱借出去,否则,即使是打赢了官司也收不回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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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基本法
民间借贷基本法律常识讲解 目录 1.什么是民间借贷? 2.民间借贷是否合法? 3."做会"是否属于民间借贷?是否受法律保护? 4.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 5.民间借贷是否允许计算"复利"? 6.无息的民间借贷是否都不能计算利息? 7.民间借贷能否采取口头形式? 8.民间借贷只签订借款合同是否就可以了? 9.如何规范书写"借条"、"欠条"、"收据"之类借贷凭证?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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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案件诉讼指南
起诉状应用钢笔、签字笔书写或直接打印,不能用圆珠笔、铅笔书写。2、原告应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单位须加盖公章、个人须亲笔签名按手印)。 二、提交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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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纠纷的处理
承担举证责任;借款人主张已经偿还借款的,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举证责任。对于出借人提供的“借据”等书证,应结合其他相关证据(包括借贷金额的多少、支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认定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四)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中利息、违约金争议的处理问题 民间借贷的利息是指从借款人借款之日至还款之日之间产生的利益,而民间借贷的违约金是指借款人逾期偿还借款本金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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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11]3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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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问题已逐步成为民事审判中的难点。由于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作为合同的无效事项之一,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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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汇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9年3月15日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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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定义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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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应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限制高利率。根据审判实践经验,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照执行。 一、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二、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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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沪高法民一[2009]17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及各铁路运输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根据上海三级法院多次研讨形成的共识,高院民一庭制定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供各院在审判案件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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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4倍的限定,尤其在贷款难的情况下,有些个人和中小企业由于对资金的需要使其同意支付高额利息来获得贷款。在这里要提醒出借人注意,即便借款人同意,法律也不保护违反法律规定的利益。如果情节严重,还可能转化为刑事犯罪。因此,民间借贷最高利息就是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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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其他任何条例成立之法人团体;或 (c)在香港以外成立或设立之法人团体。 “已撤销资格人士”指受法庭根据第32条第(2)款所发命令约束 之人士; “实际利率”,在利息方面而言,指根据第二附表所载办法并以百分率 计算之真实年率; “商号”指某一未经立案为法团之团体,该团体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 组成,或由一人或一人以上及一个或一个以上法团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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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承担证明责任。 表见代理的证明责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第13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借款人自愿给付利息的除外。 借贷双方对借款期限内的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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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中债务人出具的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不适用两年时效。 最近我做的一个案件,借款人收到债务人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借条,时间已经将近10年,债务人以超过两年时效为由要求法院驳回我方的诉求,我提出了我的意见,并最终得到法院的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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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未约定还款期限,以什么为标准保护银行利率的4倍 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在我国,根据借款合同出借人的不同,可以将借款合同分为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所谓民间借贷,通常是指自然人之间的为了 互助互济而签订的借款合同。 民间借贷合同通常具有下列特性: (1)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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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还款,诉讼时效从债权人主张自己权利之日起中断,但是债权人如果从借款之日起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债权人将丧失胜诉权。而对于欠条来说,债权人虽然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诉讼时效也是从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日起两年。但是从出具欠条之日起两年内,债权人不主张权利的,将丧失胜诉权。 从上述分析中不难看出,民间借贷案件中作为关键性证据材料的借条和欠条之间是有着很大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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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种类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90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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