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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代位权相关知识整合
代位权就是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因债务人财产减少等原因而给我们自身的债权带来损失的情况,这时候债权人该怎么办呢?接下来有关代位权相关知识整合的相关内容就由律咖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感谢您的阅读! 一、代位权的定义 代位权制度是由法国《民法典》在立法中最先确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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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接下来有关解读债权人中代位权的诉讼程序的相关内容就由律咖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感谢您的阅读! 该规定符合《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和关于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
咨询律师: 胡骅
什么是债务撤销权,债务人没有及时偿还债务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那么债权人有权利行使撤销权吗?行使撤销权有啥法律效力呢?接下来有关行使撤销权在债权债务中法律效力的行使的相关内容就由律咖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感谢您的阅读! 一、概念 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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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请求权你听说过吗?有哪些特点呢?代位请求权是在合同关系中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一项权利,既“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接下来有关代位请求权你了解过吗.有哪些显著的特点的相关内容就由律咖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感谢您的阅读! 一、代位请求权是什么 代位请求权制度,其含义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不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影响债权人权利实现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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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债务人的加入有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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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很好的保护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但是代位权的行使并不是债务人随心所欲的行使,权利得以实现,就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第一,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能够行使但是不行使其权利。所谓应当行使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已到期,若不及时行使,则权利可能消灭或丧失;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有能力行使;不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消极不作为,而不论其对该不作为是否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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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代位权顾名思义是指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代位权行使的对象是次债务人,那代位权对次债务人有着什么样的法律效力呢? 次债务人 次债务人是相对于债权人而言的,其本质次债务人在代位权中也是债务人的身份,也就是在代位权中债务人的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来说就是次债务人。 对债务人的法律效力 a,对于次债务人(第三人)的效力代位权的行使,对次债务人的法律地位不应有任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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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代位权如何行使
甲公司向乙商业银行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合同期满后,由于甲公司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本息。但是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20万元,甲公司不积极向丙公司主张支付货款。为此,乙商业银行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 争议问题: 1.法院是否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 2.若乙商业银行行使代位权花费3000元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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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债权人代位权的余地。如果这一见解可以成立,则一般保证人似可排除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所谓的“债务人”之外。 二、债务人的保存行为是什么 保存行为是防止债务人财产减少的行为,在我国法上,保存行为可否代位作出,有不同见解,人为地滋生了困扰。在立法机关人士所写的释义书中,明确地肯定了保存行为可以由债权人代位作出,且不受债务人迟延之要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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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代位执行与债权转移
人清偿,与此相应,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代位执行。对于未到期债权,申请执行人不得申请代位执行,即便提出也应予以驳回,但第三人自愿提前履行的除外。然而,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未到期债权,若不及时采取措施,被执行人就可能转移该债权或将该债权设定其他权利而影响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
咨询律师: 胡骅
《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合法性和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判断物权的取得和行使的合法性,必须坚持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是十分重要的。物权往往涉及的是私权、公权和他人权利的冲突,如果只强调保护了物权所体现的私权及排他权,而忽视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将可能导致私物权的侵权行为的合法化。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当事人在遇到民事经济纠纷聘请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时,往往分不清全权代理和一般授权代理的区别。 一般授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仅享有出庭、收集提供证据、辩论等诉讼权利. 全权代理即特别授权代理中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权代理的诉讼权利外,还可行使代为和解、上诉等涉及当事人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 分清两者区别对于恰当地 授权、维护自身权益是很有必要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代位权] 债权债务相关知识
注意的是,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必须在申请诉前保全15日内提起诉讼,否则诉前保全将无效。 第四招:合同约定仲裁节约时间 立完案,法院查封对方财产后,企业应充分准备材料,积极应诉,使判决能尽可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只有证据充足,法院才能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诉讼阶段,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一般是6个月,二审是3个月,两审终审。利用审限转移资产、拖延时间是债务人逃避债务的惯常手法。
咨询律师: 胡骅
债权人免除债务,是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从这条规定看,合同法规定的免除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但合同法也不排除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免除协议,免除债务人的义务。债权人免除债务具有以下特征: (1)免除是无因行为。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摘要:委付和代位权是保险业务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彼此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但实质上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它们在概念、适用条件、行使方式等各个方面都存在不同之处。 关键词:委付,代位权,推定全损,委付通知 一 1、概念:保险委付是指在海上保险中,在保险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明确表示将该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
咨询律师: 刘波
[论文关键词] 意外伤害和健康保险 损失补偿 代位权 受益人 受益权 赔偿请求权 [论文摘要] 02版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了人身保险代位权禁止,09版保险法第四十六条①延续了这一规定。所有种类的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代位求偿权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出处】《清华法学》2010年第4期 【摘要】保险代位权具有三项相互联系的本体性功能,分别是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付、避免损害赔偿责任人逃脱责任以及有利于保险人降低保险费和维系正常经营。关于保险代位权的性质,我国保险法应采法定债权移转理论,而非程序代位理论。
咨询律师: 刘波
[代位权] 再保人的代位求偿权
合同,是保险人以其承担的保险责任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作为保险标的,向其他保险人转保而订立的保险合同。而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上一项重要的制度,其派生于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而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的权利。 关键词:再保险合同;保险代位求偿权;责任保险合同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保险代位求偿权适用范围的限制 保险代位求偿权为贯彻所有保险的核心原则-损害补偿原则的一种方式,即意味着损失补偿为适用保险代位求偿权之保险的基本原则,而财产保险是贯彻损失补偿原则最典型最完备的领域,“无损害即无保险”是财产保险的基本准则。这项原则对防止或避免被保险人利用财产保险获得超出其保险财产实际价值的额外利益,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咨询律师: 刘波
[摘要]保险理赔是保险公司经营的重要环节,然而我国保险理赔运行现状不甚理想,“理赔难”现象比较突出,主要体现在现场勘查难、调查取证难、理赔控制难、依法经营难。之所以存在这些问题,是因为现有的社会环境直接影响着理赔效率,如法制环境不健全、诚信环境不理想、人才环境不适应、政府职责不明确等。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抗辩权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32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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