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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式] 有关追偿权的权利义务
保证人的追偿权虽属于债权请求权的范畴,但它是一种特殊的债权请求权。该权利的行使必须受其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影响,不仅包括追偿权的范围,还应包括追偿权的内容都要有所限制。为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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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式] 先诉抗辩权的概念
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对于债权人得拒绝清偿的权利。 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各国法律均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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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式] 先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我国《担保法》第17条第二款对此作了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可见, 先诉抗辩权的条件包括: a.先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是一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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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式] 先诉抗辩权行使的效果
债权人的履行请求阻却,保证人暂不承担保证责任。先诉抗辩权从性质上说,属于延期性的抗辩,具有阻却性。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只能起到暂时拒绝清偿的作用,暂时延缓保证债务的履行,而不能起到消灭债权人权利的作用,更不能消灭债权人的请求权。 b.在强制执行主债务人的财产无效果前,保证人不负迟延履行的责任。 c.在先诉抗辩权行使期间,债权人不得以其对于保证人之债权而对保证人为抵销。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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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式] 先诉抗辩权行使的限制
先诉抗辩权就其根本是为了保护保证人的利益而设立的,因而在一定程度上与保证制度的宗旨——维护债权人的利益相冲突。为了不使先诉抗辩权成为保证人逃避责任的武器,大陆法系多数国家的民法典均明文规定了限制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我国《担保法》第17条第三款对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作了限制,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 a.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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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式] 先诉抗辩权的法律特征
抗辩权,乃妨碍他人行使其 权利,尤其拒绝请求权人行使其请求权之对抗权也,它是一种特殊的形成权,具体包括两种:一是给付拒绝权,亦即狭义的抗辩权,指因请求权人之行使权利,义务人有可以拒绝其应为之给付之权利。中国《担保法》第20条第2款对抗辩权所下的定义,便属于此种。二是反对权,它又包括准抗辩权与再抗辩权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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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式] 债的担保与债的保全
债的保全是担保全体债权人利益的,属于债的一般担保。而债的担保是一种特殊担保,是担保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其目的是为了强化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和打破债权人平等的原则,使特定债权人能够从第三人那里得到受偿或者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2.担保的基础不同。债的保全是以债务人的信用为基础,也就是说,债务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担保着债权的实现,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是其清偿全部债权的责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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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式] 债的担保的法律特征
债的担保因是担保债权实现的措施,因而,债的担保一般具有平等性、自愿性、从属性和补充性的特点。 (一)平等性 所谓平等性,是指债的担保关系的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各方平等地协商、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平等地受法律保护。设定债的担保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任何一方都不能享有超越他人的特权,都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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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式] 债的担保的效力
债的担保的效力是指担保依法成立所具有的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主要体现为:当担保一经成立,即在担保人和主债当事人之间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一)担保当事人的权利 担保当事人的权利主要包括:请求权、抗辩权、追偿权、免责权、占有权、支配权、优先受偿权、转质权、使用收益权等。 (二)担保当事人的义务 1.债权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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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式] 债的担保的种类
人的担保,是指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之外,又附加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保证是人的担保的典型。 2.,物的担保。物的担保,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财产变价,并从中优先受偿的制度,主要有抵押、质押、留置等。广义的物的担保,还包括所有权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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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式] 债的担保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对债的担保进行不同的划分。 (一)法定担保与约定担保 1.法定担保 法定担保是为特别保护某种债权而基于法律直接规定所设定的担保。民法上的留置权、法定抵押权、法定债权质权、海商法上的优先权、破产法上的优先权等均属于法定担保性质。 2.约定担保 约定担保是指法律没有直接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自愿设立的担保。大多数情况下,担保都是当事人自行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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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式] 债的担保的形式
债的担保的形式,也就是担保的方式、方法,是指当事人用以担保债权的手段。债的担保方式是随着社会经济关系和债权法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债的担保方式一般包括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两类。 1.人的担保 人的担保,是指以第三人的信用保证债的履行的担保方式。人的担保即保证担保,是由保证人以自己的信用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保证也是一种债的关系,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请求保证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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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式] 债的担保方式
债的担保方式有以下几种: (1) 保证:是指第三人(保证人)与债权人(被保证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 (2) 抵押: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用自己特定的财产向对方当事人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保证方式。 (3) 定金:是指为确保合同履行,一方向对方支付一定的货币的保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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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式] 债的担保的概念
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 债的担保有一般担保与特别担保之分。债的一般担保,是指债务人必须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总担保。它不是特别针对某一项债务,而是面向债务人成立的全部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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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式] 债的担保的含义
债的担保,是指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和促使债务的履行而由法律规定或由当事人特别约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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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式] 债的担保的功能
的实现更有保障,使债的效力得到加强。债的担保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障债权人利益的措施,从而也就是对债的效力的一种补充。也正因为如此,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上的权利为一种从权利,债权人的债权为主权利。 (二)确保债务履行 确保债务履行是设定担保制度的直接目的,也是担保制度最基本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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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式] 什么是债的担保
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 债的担保的概念具有以下三方面的含义:(1)债的担保是保障特定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法律制度。(2)债的担保是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制度。债的担保的标的可以是第三人的信用,也可以是第三人或者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但不能是债务人的一般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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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式] 债的特殊担保的意义
特殊担保的出现,是由于债的一般担保并不能完全保障债务人的财产存量不会减少,更无法保障债务人新的债务不断增加。所以,在债务人没有责任财产,或者责任财产不足的情况下,如以既定的财产,按比例受偿,债权人的债权即难以全部实现,甚至完全不能实现。在此种情况下,特殊担保即具有了比一般担保更可靠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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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式] 债的担保概述
债的担保的概念和种类。应明确债的担保的概念。债的担保包括人的担保、物的担保、金钱担保和反担保。人的担保主要是保证,物的担保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以及所有权保留,金钱担保主要是定金、押金,反担保不适用留置权、定金的方式,具体方式由当事人约定。 2?债的担保的性质。债的担保具有从属性,以主债的存在或将来存在为前提,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债的担保具有自愿性,只有留置担保具有法定性。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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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3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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