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
罚法
行政处罚法栏目为您提供最新行政处罚法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管理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行政处罚管理]
什么是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以下四种情形应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2、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4、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虽然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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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行政处罚管理]
行政处罚适用的条件是什么?
行政处罚适用是对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具体运用,也就是行政主体在认定相对方行为违法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相对方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和如何科以处罚的活动,它是将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原则、形式、具体方法等运用到各种具体行政违法案件中的活动。 行政处罚适用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即为违法或无效的行政处罚。一般认为,行政处罚 适用的条件包括前提条件、主体条件、对象条件和时效条件。 行政处罚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客观存在。 行政处罚适用的主体条件,即行政处罚必须由享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权的适格主体实施。 行政处罚适用的对象条件,必须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违法者,且具有一定的责任 能力。 行政处罚适用的时效条件,是对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还需其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 ,超过法定的追究违法者责任的有效期限,则不得对违法者适用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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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行政处罚管理]
如何确定农业行政处罚对象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某农药代销店已经承包给林某经营,违法经营农药是其个人行为,供销社不应代其承担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个人承包经营,只是供销社内部采用的经营方式,企业内部经营方式的变更不直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供销社对某农药代销店经营农药的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据此,法院维持了原处罚决定。 【评析】本案涉及企业实行内部承包经营时,由谁承担违法责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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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行政处罚管理]
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况
根据中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未满14周岁的自然人,在生理、智力上尚未发育成熟,还不具备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能力,也不具备自觉地控制自己行为和对自己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所以,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对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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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管理]
行政处罚的适用
应受处罚的构成要件,指某种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它是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加以确认的。具体的构成要件是: (1)必须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已经客观存在。 (2)违法行为属于违反行政法规范的性质,行政处罚只能针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 (3)实施违法行为的人是具有责任能力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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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行政处罚管理]
行政处罚证据的特征
行政处罚证据与诉讼证据一样,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证据的真实性。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必须具有能够客观反映案件事实真相的属性,或者说具有客观存在性。 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又称证据的相关性,是指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具有一定的关系。 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主体、取得证据的程序、方式以及证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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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行政处罚管理]
工商行政处罚事项
处罚机构: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二)事项名称: 1、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从事其他违反经营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2、对外国(地区)企业未经登记擅自在中国设立代表机构,或者所设代表机构从事违反有关代表机构管理规定的行为; 3、对未经登记擅自开办商品交易市场的行为; 4、对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5、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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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行政处罚管理]
行政处罚案件证据形式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任何证据都是形式和内容的统一。所谓证据的内容是指案件的事实。证据的形式则是指案件的事实的外在表现方式,是审查判断证据可采信的重要内容和途径。证据材料能否作为证据被采用,除内容因素外,一定程度上也取决于证据形式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勘验笔录以及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当场当场进行调查、处理、处罚而制作的文字材料属于现场笔录。采集这类证据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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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管理]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如何处理?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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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行政处罚实施]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应具备哪些条件?
享有行政处罚权、能够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行政机关; 2、必须具有外部管理职能; 3、必须取得特定的行政处罚权; 4、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 可以成为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的有: (一)行政行政机关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的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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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管理]
行政违法的三大法律救济途径
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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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管理]
行政程序违法的复议救济探究
[内容提要]行政程序违法从行政复议救济角度,可分为侵害实体权益和非侵害权益的程序违法、一并实体违法与纯粹程序违法、轻微程序违法与严重程序违法。对行政程序违法的复议救济,根据侵害实体权益和非侵害实体权益程序违法的各种具体情形,分析决定适用撤销、确认违法、责令限期履行和变更。同时,在法定救济方式之外,进一步分析了追认、转换和补正的救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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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行政处罚管理]
行政违法的分类
对于行政违法,可以从不同角度作不同的分类。因为不同的分类有不同的意义,不同类型的行政违法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 (一)根据违法的程度,行政违法可以分为实质性行政违法和形式性行政违法。 前者是指不具备行政行为实质要件的行政违法,如主体不合格、内容不合法、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后者则是不具备行政行为形式要件的行政违法,如行为的作出不符合法定程序、行为的表现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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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管理]
行政违法构成的两个要件
所谓行政违法构成是指构成行政违法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和客观条件的总和,它是确认行政违法行为从而追究其行政责任的根据。 行政违法的构成除了主体要件外,还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一)主观要件 行政违法的主观要件是指行政违法主体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希望或放任其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凡故意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都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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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管理]
违法行政行为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法行政规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一、必须是付诸执行并生效的行政规范 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会得到执行而发生法律效力,而行政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是两个不同的环节和阶段。已经成立的行政规范不一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当其执行后转化为具体行政行为时,才最终发生法律的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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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管理]
行政违法的含义与特征
行政违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行政违法仅指行政主体的违法,广义的行政违法还包括行政相对人违法。我们采用狭义说。据此,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而依法须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这一概念反映了行政违法的三大特征: 1.行政违法是行政主体的违法。与民事违法和刑事违法不同,行政违法是行政主体在行政法上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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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行政处罚管理]
国土资源部门违法行政的表现形式及法律后果
为必须是违反了国土资源管理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并且该行为必须对社会造成了某种危害。 3、该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特定的主体,即具有国土资源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及履行职务的政府工作人员。 4、该行为必须是行为责任人具有主观上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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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管理]
不作为行政行为违法表现及审查
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⒊违反法定程序的; ⒋超越职权的; ⒌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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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行政处罚管理]
计划生育行政违法表现及对策
当前计划生育行政违法的主要表现及原因 计划生育行政违法,是指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违反有关行政法律规范,损害国家利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计划生育行政违法的具体表现,种类繁多,形式不一。主要可归结为以下三种: 1.实体上的行政违法 主要表现形式有: (1)主体不合法 即非依法定职权或法定授权而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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