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
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 《若干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第2款规定:"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这些规定都表明行政案件只能由普通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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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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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行政机关执法行为能够接受法院诉讼监督的范围,也是原告能够起诉行政机关的范围和法院能够审查的范围。 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在《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基础上确定的。我国行政诉讼实行的是有限的诉讼范围,并不是所有的行政行为都能够由法院来监督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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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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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权
应该由什么法院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什么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什么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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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行政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法律规定
公民要提起行政诉讼,应按照人民法院要求提交起诉状,起诉状要写明原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等,被告名称、法定代表人、职务、地址、电话、邮编等,写明所指控的根据(包括事实错误、法律错误、程序形式缺陷、越权、滥用权力等)诉讼请求(包括撤销或变更行政决定、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然后要确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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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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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8〕1号 【发布日期】2008-01-14 【生效日期】2008-0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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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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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行政诉讼的管辖有哪些规定2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对确认发明专利权、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级人民法院还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3.除了以上两种情况外,一般行政案件要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地域管辖规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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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