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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栏目为您提供最新行政监察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行政监察主体、行政监察权限、行政监察程序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行政监察主体] 什么是双规?
“双规”最早见于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1997年5月9日废止),条例规定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中有权“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1993年,中纪委、监察部合署办公后,“双规”的使用范围扩大。1994年5月1日《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施行,使“双规”在党内的使用有了依据。
咨询律师: 胡骅
[行政监察主体] 双规的必要条件
“双规”对象必须是党员,且符合若干条件;“双规”实施主体被限制在县处级及以上纪检机关;“双规”时限不得超过案件调查时限。 据新华社讯《领导决策信息》第21期上发表文章《完善“双规”推进反腐斗争法制化》,文章指出,“双规”是最有效反腐利器之一,但正如中央文件所说,“双规”也有需要“改进和规范”的地方。文章如下: 如何将“双规”纳入到法治轨道,一直是执政党考虑的一个重大问题。
咨询律师: 胡骅
[行政监察主体] 使用“双规”的程序
“双规”的一般程序是由承办党员违纪案件的纪委调查组在通过案件初查掌握调查对象一个或数个足以立案的违纪事实后向纪委常委提出“双规”建议,在经纪委常委同意后才能采取“双规”。但特殊人员须任命机关同意。如直属部门一把手,政府组成局一把手的“双规”必须报请同级..党委同意。如果涉及同级..党委的组成人员必须报请上级纪检部门,并移送上级纪检部门管辖。中央委员必须报请..中央同意。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行政监察主体] “双规”适用的范围
“双规”适用的范围涵盖两个方面:一是使用“双规”的机关。根据中纪委作出的相关政策解释,有权使用“双规”的机关只能是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部门。二是“ 双规”适用的对象。针对这一问题中纪委在不同时期作出过不同内容的数次解释。最初的规定是可以适用所有涉及违纪案件的当事人(包括非党员),但随着近年来纪检部门在反腐败中扮演的角色日趋重要,“双规”的曝光率日益增多等原因。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行政监察主体] 两规的限制
1998年6月到2001年9月以来,中央纪委、监察部相继出台了四个规范性文件,对"两规"、"两指"措施做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采取"两规"是非常严肃慎重的事情。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行政监察主体] 双规的适用对象
首先,“双规”的适用对象是有限制的,它不是适用所有的中国公民,而是仅仅适用于党内,并且从实践操作来看,“双规”的对象还不是一般的党员,而是行使一定国家权力的党员,并且经常是身居要职的党员。根据中央党校张恒山教授的观点,“双规”使用的对象是“执政党中行使国家权力的党员代表们”,[3]而不是现有的6700万的中国共产党的所有党员。
咨询律师: 胡骅
[行政监察主体] 双规的规定
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对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双规\"既是一种调查措施,也是一种保护措施,避免被调查对象再犯错误,或受到不必要的干扰和影响 采取“两规”是非常严肃慎重的事情。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民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若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有充分依据,可以不按照公安机关的事故责任认定来确定双方的责任比例。即,把公安机关的事故责任认定和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比例分开。公安机关的事故责任认定是行政处罚的依据,而民事赔偿责任的确定还需要考虑优者危险负担原则,两者并非完全等同。
咨询律师: 胡骅
[行政监察权限] 信访复查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开俊,男,1962年5月14日生, 住址:丰都县十直镇红庙子村6组。电话:15520181359 第三人(利害关系人):四川国豪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四川绵阳市青义镇。 第三人(利害关系人):四川华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四川成都市外东狮子山2号。 第三人(利害关系人):丰都县植保站十直镇第二服务部。 法定代表人江金明。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没有在现场报警,事后报警,请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作者:张志胜,北京律师)   近来,伴随各地“诸侯”越权救市、“爱国”救市甚至胡乱救市的行径而生的“政府托市与救市之争”引起了公众的热切关注。争论过程中,公众利益的身影开始越来越明朗化了。
咨询律师: 刘波
[行政监察法律法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行政监察权限] 四类信访事项
信访是国家设定下情上达的渠道,原则上公民的所有意见和建议都可以通过信访途径向国家提出。具体说来,对下列4类事项,公民可以提出信访: (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2)各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3)各级人民法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4)各级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直接查办信访案件是指纪检监察信访部门经过选择并报领导批准,直接调查处理属于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内信访举报问题的工作。 有的地方把信访部门直接调查处理信访举报问题的做法称之为“直查”、“自办”、“短平快案件”等,其含义相同,均指信访案件的直接查办。 信访案件的直接查办,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1)核查部分案件线索,以辨别来信来访反映问题的真伪和可查程度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行政监察主体]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咨询律师: 刘波
答: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一)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其有犯罪行为的;(二)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三)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赃物的。
咨询律师: 刘波
(深圳陈伟律师   手机:13715219058) 劳动者:信访人到劳动保障信访部门走访应注意哪些问题?国家对此有哪些规定?违反规定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深圳陈伟律师解答: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信访条例》第22、33条规定,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 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 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咨询律师: 刘波
[行政监察主体] 信息公开不等于信息出卖
的义务,该信息一经公开即为公共信息,至于通过什么方式公布那是政府的事;而对于不应当公布的信息,不能因为交了费用就可以查,交费多就可以多查,交费少就少查,这样的方式不是公布、公开信息,而是出卖!且在网上查询的话,一项内容与五项内容之间的成本又有什么差别呢?对于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不是应不应该收费的问题,这些信息只能由相关机关才能调取。
咨询律师: 刘波
这是对监察工作必须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和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原则的规定。 监察工作必须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这是宪法规定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和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在监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监察机关行使职权时必须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国家赔偿法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76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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