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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局对其处罚过重;4月29日,李某也到市公安局申请复议,称区公安分局对王某处罚过轻,且没有对损坏的财物进行裁决。市公安局将两案合并审理,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维持区公安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评析] 本案王某损坏李某财物的事实清楚。王某的供述和李某的陈述以及围观群众的证言均证实,王某于2006年4月13日酒后到李某店中砸玻璃、桌椅等财物,经物价鉴定毁损价值达4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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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1997)宝法行初字第8号 原告赵明,男,48岁,汉族,宝应县人,个体户,住宝应县城镇苏中南路61-3号。  委托代理人张一宫,扬州市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应县司法局。  委托代理人潘建,该局公律股副股长。  委托代理人朱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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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科科员。 上诉人杜伟强因诉佛山市顺德区国家税务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顺法行初字第4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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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1998)天行初字第13号 委托代理人周建平,男,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废棉加工厂工人,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温泉西路32号。  委托代理人杨林英,男,新疆大学教师,住乌鲁木齐市胜利路新疆大学院内。  原告黄仲璐不服被告劳动厅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七日新劳复决字[1998]0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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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愿游行活动不许可的决定》;二、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007年7月25日某市公安局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第二次作出了《关于对电磁阀、灯泡厂、印刷厂等企业退休人员“老有所医”举行请愿游行活动不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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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因而其作出的〔2003〕第0263号裁定结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03〕第0263号《关于第1416325号“统士tongshi”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北京龙霸润滑油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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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有争议的土地上新、老农户同时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局面。周某等老农户于2002年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区政府给新农户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经审理,以区政府行政不作为为由,根据《行政复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决定,责令区政府在30日内依法明确有争议土地的合法经营权主体,并对原颁发给新、老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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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康明亮(兼上诉人高九华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定代表人郑斯林的委托代理人马瑜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行初字第60号行政判决书认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作出的复决字[2002]第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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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年4月24日,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该大酒店在无《经营利用证》的情况下,擅自出售施氏鲟,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认定该大酒店非法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施氏鲟,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大酒店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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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土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邱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要求。4月14日,国土资源局对邱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限其在15日内自行拆除5694.2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按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共计170826元。邱某不服处罚决定,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审理,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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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1)黔高行终字第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志琼,女,1957年3月生,汉族,农民,贵州省兴仁县人,住兴仁县四联乡三村同心一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黔西南州公安局。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建设路22号。  法定代表人龙刚,局长。  上诉人王志琼因黔西南州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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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3)获行初字第11号 原告李东升不服新乡市国土资源局二oo二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新市土复决字(2002)第00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于二oo二年十二月九日向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华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被告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中涉及的土地位于获嘉县中和镇东街村,属专属管辖,应由获嘉县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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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1)商行初字第1号 委托代理人涂家龙,信用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花昌荣诉被告商城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00年二月二十八日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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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公安局经济民警大队有线台分队以周某违反广播电视规定盗接有线电视信号为由,于2004年2月25日作出对周某财产(海尔21寸电视)进行扣压的行政强制措施。周某不服,于2005年3月1日向具有管辖权的上级行政机关提请行政复议。2004年3月8日,该公安局经济民警大队有线台分队退回该扣押物,周某同时要求撤回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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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28日,于某雇佣的施工人员任某在查看工作位置和用料时不慎从楼上摔下,致腰、左臂跌伤。2002年6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任某为因工负伤,申请人为责任单位。申请人对该工伤认定决定书不服,于2002年8月2日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任某为工伤不符合事实,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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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认为杨某的行为属寻衅滋事,遂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杨某劳动教养一年。杨某认为自己的行为只是与村民发生的民事纠纷,不属于劳动教养范围,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审理后根据《行政复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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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程序] 如何界定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本人没有利害关系,但是从其本人的投诉来看,其合法权益显然没有得到维护。因此赵xx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本案中复议机关认为:在行政复议中是支持“行政管理相对人说”还是支持“利害关系人说”,是界定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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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但在本案中,作出确权决定主体本应是有关人民政府,而该案中却是县信访办。按规定县信访办是属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双重管理,以县委办公室管理为主的机构,其主要职能为协调职能。它并不是行政执法主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其作出的确权决定是典型的越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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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日该段的采矿权已由甲公司取得;并于次年将采矿权转让给乙公司。随后,省国土资源部门为乙公司换发了《采矿许可证》。12月10日,该县人民法院将乙公司诉申请人等侵权的起诉副本送达给方某。方某得知此河段采矿权已为乙公司取得,因对省国土资源部门的发证行为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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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程序] 砍树起纠纷 复议辩是非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予以罚款42900元。申请人对处罚决定不服,于1月20日向市政府提出复议申请,以“伐树持有铁路局颁发的采伐许可证,手续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等为由,依法向市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市政府受理本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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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9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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