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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 行政程序法律制度
首先分四个方面讲解了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内容和作用。 (一)程序和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是有关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行政程序的法律化、制度化。要明确行政程序法律制度,首先要了解程序和行政程序。 所谓程序,就是行为从起始到终结的长短不等的过程。构成这一程序过程的不外是行为的步骤和行为的方式,以及实现这些步骤和方式的时间和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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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特点是有三大途径。。1、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但前提是要让原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机关或者它的上级也就是复议机关确认该行为违法,法院才能受理2、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该行政行为进行违法性审查并附带提起行政赔偿之诉3、可以向有权的行政机关(一般是该机关的上级)提起行政复议,并附带行政赔偿请求。注意此种情况下,即使你没有提出行政赔偿,只要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决定,就应当给予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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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 国家赔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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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 对行政赔偿的程序总结
单独提起赔偿请求的 (1) 必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行赔规定》第4条) (2) 在满足国家赔偿法第三条(三)(四)(五)和第四条第(四)项的条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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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条件。 (1)原告是行政侵权行为的受害人。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相应的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及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原告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必须经过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这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前提条件。 (6)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起诉。 2.行政赔偿诉讼的审判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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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在行政赔偿活动中的积极作用 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是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一项制度。这项制度的设立,尽管受到有些法学专家的质疑,认为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自己当自己的法官",更有甚者说是"与虎谋皮"。这些看法虽有失偏颇,但反映了社会对这项制度的关注。确立这项制度的重要作用和意义有三方面:一是有利于在行政赔偿活动中体现"便民、及时"的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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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行政赔偿先行程序是我国行政赔偿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制度设计目的在于通过赔偿义务机关自行解决赔偿问题来达到便民、提高行政效率等目的。通过对行政赔偿先行程序的功能研究,进一步挖掘其内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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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我国行政救济制度的完善,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wto规则与中国现行行政救济制度存在一定差异及冲突。适应wto的要求,必须拓展行政救济的范围,强化行政救济机构的独立地位,明确行政救济的审查标准,规范行政救济的程序以及完善行政救济的渠道。 关键词:wto 行政救济 完善 中国加入wto,不仅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而且对我国的法制建设也将产生很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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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 行政救济一般途径
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只限于重大决策和立法活动,是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较少。对于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政策的失误或立法与宪法、法律抵触,可以撤销或改变,或责令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造成的损害,相对人一般只能采用其他救济途径,请求救济。 (3)复议救济。复议救济相对于法院救济而言,可称作行政上的救济,法院救济可称为诉讼救济或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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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行政法制监督途径的最大区别为是否法定,而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最大区别是两者的性质不同,前者为司法监督,后者为行政监督。尽管这些制度在老百姓看来都能解决问题,但它们在受案范围、案件管辖、受理期限、审查程序、强制执行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区别,因此正确选择解决争议的途径,对于能否彻底解决争议在一定程度上是具有决定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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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 行政救济的概念
行政救济是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或可能受到侵害时的防卫手段和申诉途径。构建完善的行政救济机制对于纠正、制止或矫正行政侵权行为,使受损害的公民权利得到恢复,利益得到补救有着重要的意义    行政救济的基本概念  行政救济并非法定用语,行政救济的定义、范围目前学术上也并无定论。关于行政救济的含义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是“权利侵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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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的权利救济手段,但这并不影响它们之间存在的密切联系。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解决行政争议,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进行监督,对行政相对人遭到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侵害给予救济的法律制度,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主要体现为: ①产生的根据相同。都是基于行政争议的存在,用以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 ②目的和作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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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则奠定基础。   三、行政相对人的确认与判定 行政相对人的确认与判定,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与身份的确认与判定,以解决是外部法律关系还是内部法律关系;二是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是行政主体相对一方的确认与判定,以解决谁是某个具体行政法律关系的相对方当事人。 对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身份与地位的确认与判定,核心因素取决于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内容及其法律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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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受理的行政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当事人对下列事项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这类案件可以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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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而在理论上我们可以推导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的内在要求。具体行政行为必须要有法律依据,这其中就包含着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抽象行政行为。也就是说抽象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之一。从理论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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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 解读行政复议申请人
或者干脆与行政机关对簿公堂;另一方面,也可能因为大家对于行政复议制度还不够了解,不懂得如何使用这一有点陌生的“武器”。  这里,囿于篇幅,对有无担心“官官相护”的必要不做过多的讨论,仅举一个数字:据国务院法制办统计,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中83.7%的申请人不再提起行政诉讼,说明复议在化解申请人与行政机关的行政争议方面是起到很好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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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中的问题及修改建议 2004年5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规范交通秩序,体现人文精神,关注人民利益,是该法的显著特点,反映出立法机关对人民生命的尊重和对公民权益的保护。但我们在看到该法实施中积极一面的同时,也看到其充分暴露出诸多立法不足和亟待完善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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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建设部在出台《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指导意见》之后,又出台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有读者致电本报,询问这两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配套新政策,将怎样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针对目前上访人员反映的历史遗留问题等,建设部下一步还要有何措施? 拆迁纠纷因何而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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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 核减行政复议期限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对责令限期拆除处罚设定了15日的起诉期限,这是立法者考虑到处理土地违法案件的特殊性,又考虑到诉讼经济的司法原则而作出的突破《行政诉讼法》一般性规定的特别规定。但在具体执行中,由于现行有两种救济方式,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土地管理法》仅对行政诉讼的期限作了特别规定,而对行政复议未作特别规定,适用一般规定,因此在操作中有时显得无所适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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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行政处罚裁决的救济途径 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才觉得,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5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里的申诉,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申诉泛指当事人采取各种方式向上一级机关反映问题,包括向纪检部门、信访部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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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28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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