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收集]
QQ聊天记录证据效力
随着网络普及推广,qq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交流沟通方式,甚至成为商贸领域洽谈工具。qq的特有功能将当事人当初的交谈真实记录下来,在当事人发生后纠纷客观上还原当初的言语、意思表示。但是作为证据使用,qq的聊天记录的效力有多大呢?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证据收集]
电子证据可采性规则
电子证据是伴随着以电子计算机技术为代表的电子技术的迅猛发展而日益受到重视的。同传统的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正是这些特殊性决定了电子证据在具有自身独特的优越性的同时,也带有与传统证据相比的先天不足。笔者认为,确定电子证据可采性认定的基本原则,有助于更好地认定证据。 首先,应当遵循不歧视原则。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证据收集]
法律对勘验、检查笔录的规定
勘验检查笔录是一种书面形式的证据材料,但它在形成时间、制作主体以及内容等方面都有别于书证。从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看,记载的多是物证材料,但它并不是物证材料(如血迹、毛发等)本身,而是保全这些证据的方法。 1.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纪录。勘验笔录就其内容可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体检验笔录、尸体检验记录等现场勘验笔录。 2.检查笔录。
咨询律师:
刘波
[证据收集]
注意提供证据的形式和实质要件
注意提供证据的形式和实质要件构成: (1)原告提供的证据种类包括:①书证;②物证;③视听资料;④证人证言;⑤当事人的陈述;⑥鉴定结论;⑦勘验笔录。 (2)证据必须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应当向法院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证据收集]
如何使用刑事证据
刑事证据的运用是指公安司法人员对于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核实以后,依据查证属实的证据来确定案件事实。 运用证据认定案情与审查判断证据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之间的联系表现在运用证据认定案情,往往是结合审查判断证据同时进行的。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公安司法人员运用证据认定案情与审查判断证据,都有一个逐步深入的认识过程。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证据收集]
欲作为证据提交的私自录制的视听资料应当符合的条件
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因此,私自录制的视听资料要想成为定案的根据,当事人应注意必须符合下列四个条件:一、视听资料有其他证据佐证,达到最低证据锁链标准。也就是必须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证人或者以其他证据证明该行为。二、视听资料是以合法手段取得的,不得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证据收集]
私下录音取得的证据是否有效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视听资料”,也就是说录音录像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这里探讨的是“私自录音取得的证据是否有效的问题” 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搜集就成为第一要务。房产交易因周期长、环节多、程序复杂,涉及的 证据更是多种多样。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当事人陈述。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证据收集]
证据不足撤回抗诉 "投毒"农民无罪释放
使用;曾与汪玉凤同监号关押的马元琴虽证实听汪玉凤讲过自己投毒的事实,但系传来证据,无其他证据佐证,也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本案中其他证据均属间接证据,不能单独证明汪玉凤实施了犯罪行为,也不能形成证据锁链,达不到刑事案件中要求的“排他性”和“确信无疑”的证明标准。综上,宣城中院认定汪玉凤有罪的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汪玉凤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罪名不成立,故宣告汪玉凤无罪。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证据收集]
劳动争议证据不足,未获支持
至09年3月的加班费35808.59元;被告补缴08年6月、7月的 社会保险费。 律师评论:该劳动争议案,某女的诉讼请求并没有得到法院全部支持。原因就在于,某女的证据不是很充分。第一,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没有。第二,关于劳动者每月工资的具体数额没有确切证据。第三,关于加班的具体时间没有证据。 律师建议,劳动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保留好相关证据,以备将来之需。
咨询律师:
胡骅
[证据收集]
述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和分类
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为证人。鉴定结论只能由具有特定资格和有鉴定权的人员出具才可以被采纳为证据。收集证据也是如此,有的证据或采取某种特定方法收集证据只能由特定主体实施。如搜查只能由具有侦查权的国家机关实施。二是符合法定程序。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证据收集]
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特征及意义
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 刑事诉讼诉讼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二、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 (一) 客观性:是指作为案件证据的客观物质痕迹和主观知觉痕迹,都是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不是主观想象、猜测和捏造的事物。 (二) 相关性:又称为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证据收集]
刑事诉讼中物证的认证
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提供证据的副本、复制件及照片、音像制品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调取书证、视听资料应当调取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或者因保密需要不能调取原件的,可以调取副本或者复制件。 调取物证应当调取原物。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证据收集]
刑事诉讼证据种类
证据的种类,是指根据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对证据所作的分类,是证据的法定形式。证据种类的划分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具备法定形式的证据资料不能纳入诉讼轨道。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规定:证据有下列7种: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结论;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证据收集]
关于刑事诉讼证据种类和分类的关系
刑事诉讼证据类别分化的理由 证据类别问题,为什么要分化为种类和分类这两层? 研究事物的类别,就意味着要明确其所含的每一单个对象,明确所有这些对象所能组成的子群体,以概括出这些子群体的特点;这样,不但可以明确事物整体的特点,也可以明确其内部子群体的特点,对事物达到分层次的全面认识。这种分层次认识的结果,便于人们在实践中根据其不同层次的特点,准确、有效地对事物加以利用。
咨询律师:
胡骅
[证据收集]
我国刑事诉讼法理论中证据的不同分类
刑事证据的种类,是指表现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具有法律约束力。那么,我国刑事诉讼法理论中证据的不同分类及划分标准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理论中证据的不同分类: (1)根据证据的来源出处不同,可以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2)根据证据的证明作用,是肯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还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可以分为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证据收集]
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的定义对电子证据作出类似的规定。① 笔者认为,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证据体系来看,不宜将所有与计算机有关的证据都纳入到电子证据的范畴。② 从狭义上理解电子证据,明确电子证据的外延,不仅有利于从理论上就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特征展开研究,避免各种证据形式发生内涵上的交叉,而且有利于在实践中就电子证据的收集、固定和运用等问题制定具体可行的规则。
咨询律师:
胡骅
[证据收集]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简介 “比较法有助于更好地认识并改进本国法”[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一项起源并发展于国外的证据规则,在对其进行分析以前,对相关国家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简要介绍,进而比较研究,显得十分必要。 (一)起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轫于美国。从法制史观察,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际上是颇为近代之产物。
咨询律师:
胡骅
[证据收集]
现行诉讼证据规则的运用
在各种法律事务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或其他相关事实,都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而证据规则的运用对于认定案件事实来说尤为重要,在此简单介绍一下我国的证据规则运用。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证据收集]
论我国刑事诉讼非法收集证据的排除规则
规则的价值取向与保护人权、促进司法公正一并考量,显得尤为重要。无论从我国建立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依据来看,还是从考虑保障司法公正,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来看,我国都应当尽快的从立法上与国际接轨,加快对取证行为的规范化,确立非法收集证据的排除原则,提高取证人员的素质,在法律上对非法取证的行为予以处罚,减少实践中非法取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利的侵犯。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证据收集]
询问证人笔录的相关规定
第九十九条 (询问证人笔录) 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六十二条 本规则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适用于询问证人。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一条 本规定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被害人。 (释解) 本条是关于询问证人笔录的规定。 本条规定:"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
咨询律师:
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