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期间]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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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6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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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刑事诉讼期间]
各类刑事诉讼期限和追诉时效期限
各类刑事诉讼期限和追诉时效期限 诉讼期限 一、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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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刑事诉讼期间]
提起上诉或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期限是多久
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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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刑事诉讼期间]
刑事案件的相关期限
凡是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必须首先立案。只有经过立案这一法定程序,司法机关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等诉讼活动才具有合法性。刑事诉讼法对各种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期限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对已经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期限为: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羁押的侦查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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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刑事诉讼期间]
刑事案件委托须知
刑事案件委托须知 一、刑事案件程序简介 1、刑案三阶段。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分三个阶段,分别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侦查阶段律师工作包括:申请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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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刑事诉讼期间]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期间和方式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89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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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刑事诉讼期间]
试析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与中断的关系
试析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与中断的关系 (一)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诉讼时效邯郸的中止,又称诉讼时效期间不完成,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期间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使怠于行使权利者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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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刑事诉讼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是怎样起算的
由于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是消灭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故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时间就直接关系到权利人的切身权益。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明确规定了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因为诉讼时效的适用是以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为前提的。一般来讲,权利人在侵权行为发生之时便得知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遭受侵害的事实,则自此即能够行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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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刑事诉讼期间]
关于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由于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是消灭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故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时间就直接关系到权利人的切身权益。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明确规定了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因为诉讼时效的适用是以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为前提的。一般来讲,权利人在侵权行为发生之时便得知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遭受侵害的事实,则自此即能够行使请求权。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权利人在侵权行为实施之后的一段时间才知道其民事权利遭受到侵害,那么,权利人只能从这时才能够行使请求权,所以,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开始后,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发生,阻碍了权利人提起诉讼,为保护其权益,法律规定暂时停止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或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进行的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民法通则》第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时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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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刑事诉讼期间]
分析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分析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一、案情简介 1994年5月14日,未满16周岁的梁冬梅在江西省遂川县云岭林场单片一厂的卷片机旁干活,其头发被高速转的卷片机卷住,巨大的旋转力将梁冬梅腾空甩起,然后再重重地摔在机床上,梁的头部、颈部皮肤被撕裂,颈椎骨折、脱位,导致高位截瘫,大小便失禁。事发后梁的家人多次向工厂的承包人胡某、谢某、云某索赔,遭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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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刑事诉讼期间]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届满,丧失其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失效制度。除斥期间,是指法定的权利的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的经过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我们要注意: 首先,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其次,期间性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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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刑事诉讼期间]
赦免的效力
大赦的效力很大,它不仅免除刑罚的执行,而且使犯罪也归於消灭。经过大赦之人,其刑事责任完全归於消灭。尚未追诉的,不再追诉;已经追诉的,撤销追诉;已受罪、刑宣告的,宣告归於无效。 我国所规定的特赦的效力只及于刑而不及于罪,即特赦的效力只是免除执行剩余的刑罚或者减轻原判刑罚,而不是宣布其罪归于消灭,更不做犯罪记录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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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刑事诉讼期间]
赦免的分类
赦免分为大赦和特赦两种: 1、大赦。它是指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某一范围内的罪犯一律予以赦免的制度。 大赦的效力很大,它不仅免除刑罚的执行,而且使犯罪也归于消灭。经过大赦之人,其刑事责任完全归于消灭。尚未追诉的,不再追诉;已经追诉的,撤销追诉,已受罪刑宣告的,宣告归于无效,不再执行。 2、特赦。它是指国家元首或者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己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其全部或部分刑罚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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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刑事诉讼期间]
赦免的概念及分类
赦免,是指国家以政令的形式,免除或者减轻犯罪人的罪责或者刑罚的一种制度。 赦免分为大赦和特赦两种: 1、大赦。它是指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某一范围内的罪犯一律予以赦免的制度。 大赦的效力很大,它不仅免除刑罚的执行,而且使犯罪也归于消灭。经过大赦之人,其刑事责任完全归于消灭。尚未追诉的,不再追诉;已经追诉的,撤销追诉,已受罪刑宣告的,宣告归于无效,不再执行。 2、特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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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刑事诉讼期间]
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为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是债权人向保证人行使追索权的期间。保证期间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不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主张权利"的方式在一般保证中表现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表现为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如果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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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刑事诉讼期间]
刑事诉讼的期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对于期间也作了如下规定: 1:有简易程序改为普通程序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重新计算。 2:下列案件不计入审理期限: a:刑事案件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时间。 b:公诉人由于需要补充侦查而提起延期审理的,和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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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刑事诉讼期间]
审查起诉阶段程序
审查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公诉阶段,为了正确确定经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是否应当提起公诉,而对侦查机关确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审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项具有诉讼意义的活动。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在侦查活动与审查活动相分离并相对独立的情况下,审查起诉在公诉程序中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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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刑事诉讼期间]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已经2011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九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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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