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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第二审程序]
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的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2.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 3.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10日以前通知同级检察院查阅案卷。自通知后的第二日起,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期限,不计入第二审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通知同级检察院派员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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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监督程序]
刑事诉讼法应该如何加强及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制度
加强刑事立案监督、完善立案监督体制是确保严格执法、准确执法、公平执法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因此,完善刑事立案监督的有效机制、拓宽刑事立案监督知情渠道以强化立案监督的效力就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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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监督程序]
完善刑事诉讼监督程序的重点
在刑事诉讼监督程序中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上应完善的重点、难点问题: 一、刑事诉讼监督程序难点 1、立案监督范围不明确 《刑事诉讼法》仅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作了具体规定,而未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的立案监督做出明文规定。这样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刑事立案活动只能靠自我约束、自我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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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二百零六条、第 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五十条的规定,今后凡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被告人死刑,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死刑复核案件,一律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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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发布文号: 法明传〔1993〕245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琼高法刑上字第91号《关于共同犯罪案件一案同时以死缓复核、审判监督程序发回重审后,应适用哪种程序的请示》收悉。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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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监督程序]
刑事强制措施及其监督制度的立法完善
措施制度真正成为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最佳平衡点,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相关问题进一步反思,并对如何从立法上进一步改革、完善其适用程序、监督程序等问题进行探讨。 ■完善刑事强制措施立法的价值取向 刑事强制措施包括其他相关的强制性侦查措施,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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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监督程序]
刑事强制措施监督机制的反思与重构
但是,自新的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强制措施中的问题也不断暴露出来,可以说很多在社会上有影响的司法事件大多出自刑事强制措施环节, 在社会上已引起广泛的关注和巨大的反响。这些从不同方面反映出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都可以归结为对强制措施缺乏应有的法律监督。因此,本文拟从分析实施强制措施中存在的问题入手,结合对五种强制措施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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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刑事第一审程序]
刑事简易程序的变更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二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一)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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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刑事第一审程序]
刑事简易程序变更的若干问题及对策研究
刑事简易程序是1996年国家对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刑事诉讼法》修订时设置,并于1997年施行。之前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只对一些轻微刑事案件规定可有法官独任审判,但并没有相应简易程序的规定。当今,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各种矛盾容易冲突激化,且又一次进入了犯罪高发期,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刑事案件大幅度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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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刑事第一审程序]
刑事案件简易审的适用范围、特点及审限
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3)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第三类自诉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此外,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二、简易程序的特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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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刑事第一审程序]
扩大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案件和“依法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显得程序单一,处理案件的能力有限。司法实践表明,从提高审判效率出发,有必要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许多案件中对被告人的最终处刑虽然较高,但案件情节简单、证据充分,控辩双方争议甚小或无争议,对这类案件当然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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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刑事第一审程序]
刑事简易程序适用问题研究
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于2003年3月15日联合下发了《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对两高以前分别颁布的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所作相关司法解释的进一步阐释和深化,并明确界定了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和范围。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在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适用简易程序时尚有一些问题,应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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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刑事第一审程序]
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探析
的适用条件,扩大其适用范围,不失为一项有效的措施。为此,笔者在考证了简易程序存在和发展的现实基础和理论依据之后,针对我国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现状,提出增加“被告人认罪并要求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作为适用简易程序的又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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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刑事第一审程序]
关于刑事简易程序适用问题的探讨
内容摘要:刑事简易审判程序的设立有利于使案件繁简分流,强化庭审功能,提高审判效率,确保司法公正,但在审判实践中刑事简易审判程序的适用也存在问题,本文提出在现有立法情况下,如何正确理解现有法律有关简易程序的规定,用足用好简易程序,扩大和加强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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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监督程序]
刑事审判简易程序适用分析与建议
刑事审判简易程序适用分析与建议 □成都市温江区法院 何连俊 目前面对犯罪的不断上升,在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相对烦琐,难以及时、有效地审结刑事案件的情况下,世界各国均根据本国国情先后设立了简易程序制度以提高诉讼效率。据资料统计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家的刑事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均超过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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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刑事第一审程序]
刑事简易程序适用案件范围质疑与完善
【摘要】我国现行刑事简易程序制度存在的最大或最突出的问题是刑事简易程序制度的体系不完备,一些重要的刑事简易程序制度上完全没有建立起来,主要包括辩诉交易程序、处刑命令程序。认罪处刑出行程序可以说基本未建立。其他简易程序如上诉审简易程序、缺席审判程序、快速起诉程序、起诉便宜等也未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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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刑事第一审程序]
刑事简易程序简介
刑事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处刑较轻的 刑事案件所采用的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第一程序。 刑事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特定的轻微刑事案件所依法采用的,由审判人员一人独任审判审理案件所适用的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诉讼程序。设置刑事简易程序符合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趋势,对于及时惩罚犯罪,提高办案效率,都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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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刑事第一审程序]
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刑事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指简易程序适用的法院、审级和案件。 (一)简易程序适用的法院 刑事诉讼法并无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但从《刑诉法》第147条和174条规定的“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和“可以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的规定看,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中级以上级别的人民法院不得适用刑事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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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监督程序]
刑事简易程序的法庭审判
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法庭审判,根据刑诉法的规定,不再严格遵循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宣判五个阶段,简化审理作为一种方法只是针对具体案件而遵照简便、灵活适用的。而且在最后作判决时,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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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