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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周岁过完还不到一星期,10多年来一直在浙江省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总部财务部上班的吴女士被单位强制退休,而她一直以为自己可以干到55周岁。事后吴莉丽将单位和在退休证上盖章的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后更名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告上法院,由此引发“省内强制退休第一案”。 昨日,吴莉丽告诉记者,杭州市检察院已于今年8月27日受理了她的抗诉申请,这让她看到了维权的希望。 公司曾答应补偿10.
咨询律师: 胡骅
违背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决定提请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抗诉。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抗诉后,裁定发回重审。近日,淮上区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判决被告向原告孙某支付误工费八千余元。
咨询律师: 胡骅
[监督程序] 被告人方晓诈骗抗诉案
款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1999)武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方晓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退出的赃款人民币40万元予以发还。 一审判决下达后,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存在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的错误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职工住户未腾空,未将标的物交付给原告。原告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约定,腾空房屋交付原告。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主要结果是:被告浙江省平阳县五交化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月内腾空平阳县敖江镇永新北路60号综合办公楼交付给原告黄扬花使用。案件受理费是10400元,由被告负担。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咨询律师: 胡骅
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民事和刑事领域的不同适用 牛建国 彭传雨 摘要: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最早由英美法的判例所创设,我国于2005年修订公司法时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该项制度,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确立对于确保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咨询律师: 刘波
上 海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3)沪一中刑终字第343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单位)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移崎,系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辩护人叶柳华,上海市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 迅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国家赔偿法》是集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为一体的法律。实践表明,实体法上确立的权利和目标要通过程序保障才能实现,只有建立科学合理的执法程序方能保证实体的实现。刑事赔偿程序的正当性是刑事赔偿程序的设定和运行所体现的基本价值理念。根据西方学者的传统观点,判断法律程序正当性应依据自然正义原则即"任何人不得做自己的法官"。现行国家赔偿法对刑事赔偿纠纷规定的最终解决途径是赔偿委员会的决定赔偿程序。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的裁判,从而达到实现司法公正的目的,再审程序是一种有别于一、二审程序的特殊程序,因此,对当事人的撤诉申请不应准许。 笔者认为,在再审程序中是否允许当事人撤诉,事实上涉及到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院(法官,下同)的审判权两者之间如何平衡的问题。 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如果国家的民事审判权过分吞并了当事人民事处分权,那就是专制主义;如果当事人处分权过分吞并了民事审判权,则变成无政府主义。
咨询律师: 刘波
摘要:本文对我国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作了阐述,并就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述制度从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执行中的现状作了详细的解释说明,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了一些改革的构想。 关键词:刑事申诉;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申诉制度现状;申诉制度改革 绪论 刑事申诉,是我国宪法关于公民申请权的规定的具体化。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死刑复核程序] 最高法院统一行使死刑复核权
看出一条人治走向法治的道路 2006年1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公布,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过去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原第13条规定发布的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一律予以废止。27年后,死刑复核权终于彻底收归最高人民法院。
咨询律师: 刘波
4个条文,《刑法》只有第48条第二款1个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只有第274条至287条共计14个条文。在死刑复核制度中,没有任何有关被告人、辩护人和公诉人参与或行使程序权利的只言片语,全部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内部怎么划分死刑审判权与核准权的规定。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死刑复核程序发展的几个阶段 有学者针对建国以来我国立法对死刑案件核准权的“反反复复”的情况,按照数次“收”和“放”的变化,将其分为几个阶段。这虽然略显表面化,但对于我们了解该程序的历史发展以及对现在出现的问题追本溯源未尝不是一个简便易行的办法。故笔者姑且也将其分为几个阶段来逐一介绍。 第一阶段:建国初到刑诉法颁布前。死刑核准权最早出现在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中。
咨询律师: 刘波
的一种对死刑案件的特别监督程序。 二、死刑核准权的变迁 (一)、死刑复核制度的历史沿革 死刑复核制度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在古代中国,完备的死刑复核制度出现在唐朝。死刑案件通常在中央有关部门审查后,再须报奏皇帝核准。《唐六典·刑部》载:“旧制,(死刑)皆于刑部详复,然后奏决。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死刑复核程序] 审视死刑复核权的收回方案
自2002年陕西爆出董伟“枪下留人”案以来,3年间,社会各界吁请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的呼声不断。再加上近期连继曝光的杜培伍“杀妻”案、佘祥林“杀妻”案、滕兴善“杀人碎尸”案、聂树斌“强奸杀人”案等冤假错案,死刑复核权收回问题已被逼上风口浪尖。
咨询律师: 刘波
在死刑标准把握上,在诉讼程序的正当合法上,要求更加严格,标准更加统一,质量更有保障 死刑案件核准权自2007年1月1日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已历时半年有余。死刑核准制度改革的运行情况如何?死刑案件质量和效率能否得到切实保证,有没有起到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作用?最高法院的机构人员配置能否适应工作负荷?带着公众关心的上述问题,《瞭望》新闻周刊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大法官。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死刑复核程序] 从严打到收归死刑复核权
法律界人士认为,严打阻碍了国内司法的本身程序,损害了法治的公正精神。死刑复核权的尴尬地位就是严打时期形成的。 1979年出台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规定,死刑复核权归属于最高院。完整的程序是,中级法院一审死刑,高级法院二审死刑,最高院进行复核。 严打开始后,根据修改后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最高院将死刑复核权下放至各省级高院。这个权力的下放,意味着死刑的二审法院与复核法院合二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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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权收回后复核程序
经过多方努力与长期调研,2005年10月26日,《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出台,针对当前中国司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确定了多项项改革措施,其中最为引人关注的,恐怕就是死刑复核权向最高司法机关的回归了:“在未来五年内,最高法将采取积极行动,收回地方各级高院对目前部分死刑案件的死刑核准权”。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权下放和回收前后
死刑复核权下放的催化剂之一。 云南杜培武案 1998年4月22日,云南昆明路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与昆明市公安局民警王晓湘在一辆警用车内被枪杀。案发后,昆明市公安局民警杜培武被列为唯一的犯罪嫌疑人。因遭到刑讯逼供,杜培武被屈打成招,并被一审判处死刑。杜培武提出上诉,鉴于该案存在证据不全、刑讯逼供等疑点,云南省高院于1999年11月作出二审判决,改判杜培武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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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决定将死刑复核权[1]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死刑复核权的全面回收,对于贯彻“少杀、慎杀、防止错杀”的死刑政策,切实保障人权无疑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死刑复核权的回收,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与完善已成为当务之急,这引起了学术界和司法界的广泛关注。
咨询律师: 肖本岗
2007年1月1日起,被“下放”27年的“死刑复核权”终于重新收归最高人民法院。 舆论普遍认为:收回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是新中国刑事法制发展进程中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大事,不仅对我国刑事审判工作,而且对国家法制的发展与进步,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死刑复核权“下放”由来,起因于“严打”需要 由于死刑复核权下放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多年来,死刑复核权的回收成为国内外关注的焦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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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46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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