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侦查]
刑法的溯及力的适用范围
刑法的溯及力的适用范围,也叫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新刑法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是全部还是部分适用或者全部不适用。根据以往的分类,笔者将其分为三种类型: (一)完全有溯及力,也叫从新原则。认为新刑法全部适用其生效以前的行为。这常见于一个政权建立之初所颁布的刑法,如1922年的苏俄刑法典第23条规定:“本刑法典对于实行前未审判的一切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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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立案侦查]
有关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以后,怎样适用发生在刑法生效以前的行为。 发生在刑法生效以前的行为,适用刑法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发生在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后至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以前的行为,生效的刑法认为是犯罪而生效前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生效的刑法对该行为不具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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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立案侦查]
我国现行刑法对溯及力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12条关于溯及力的规定采取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97年10月1日这段期间内所发生的行为,如果未经法院审判或判决未确定,应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从旧)。 (2)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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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立案侦查]
刑法溯及力的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从罪刑法定原则中必然引申出刑法不溯及既往的派生原则。因此,我国刑法原则上否认刑法具有溯及力。但从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出发,对于那些旧法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重,而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行为,例外地承认刑法的溯及力。申言之,我国刑法关于刑法的溯及力,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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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立案侦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考验期间又犯新罪、被发现漏罪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适用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撤销缓刑。 第七条 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犯罪分子,因特殊情况,需要不受执行刑期限制假释的,适用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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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立案侦查]
从旧兼从轻原则
决定中表明∶“在新刑法所规定轻于旧法的规定时,新刑法具有‘溯及既往’之效力。这一规则是一项属于宪法性质的规则”。俄罗斯联邦宪法第54条规定∶“如果在实施违法行为之后对该行为责任被排除或减轻,则适用更新的法律。”意大利宪法虽规定了法不得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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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立案侦查]
什么是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判决未确定或未裁定的行为是否具追溯适用效力,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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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立案侦查]
刑法的溯及力的法律问题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没有溯及力。 对于刑法的溯及力,各国采取不同的原则,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1)从旧原则,即刑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2)从新原则,即新法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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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立案侦查]
房地产案例之“不可抗力”
这与《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的定义是一致的。从法理上讲,一种客观情况要被确认为不可抗力,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它必须独立存在于人的行为之外;二是它必须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三是它必须具有人力不可抗拒的性质。在司法实践中,地震、海啸、战争等是最常见的被认定为不可抗力的事件。“政策出台”不完全符合上述三个条件,被认定属于不可抗力的案例也非常罕见。法律界通常认为不属于不可抗力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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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立案侦查]
开发商为免责滥用“不可抗力”
胡生不能接受这个解释,向本律师事务所提出咨询。 不可抗力是免责的关键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某房地产公司是否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其逾期交楼的违约责任,在同类案件中,这个问题经常是争议的焦点。本案中,某房地产公司提出的违约免责的理由是较为典型的,那么,这些理由再法律上能不能成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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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立案侦查]
不可抗力案例
价格,并要求我方赔偿由于延期接货而产生的仓储费。对此,我方表示不能接受,双方遂发生争议。如你是我方派出的代表,将如何处理这个问题? [ 案例 分析] 中东战争是不可抗力,我方不负赔偿责任,因此不付由于延期接货而产生的仓储费。但是我认为依据损益相抵原则,我方可以接受适当提高货物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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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立案侦查]
有关不可抗力认定的案例
港方b答辩称:b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的全部义务,是因为国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原料价格上涨,数量短缺,无法买到原科所致。最后生产该原料的工厂停产,b更是无法买到。这是不可抗力事故,港方不应承担责任。试分析本案中,港方应不应该承担责任? [ 案例 分析] 港方应该承担责任。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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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立案侦查]
该案是定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意外事件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意外致死事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他人死亡结果,但这种死亡结果的造成并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其本质上是缺乏预见而又不能预见。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具有极大相似性,但在刑事责任的承担上却是有罪无罪之分。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主观内容上。意外事件的行为人主观内容是既不明知,也不具有应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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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立案侦查]
本案是意外事件还是故意伤害
某与同班其他同学将许某即时送往镇卫生院抢救,因抢救无效死亡。在许某抢救期间,校方因考虑到杜某的人身安全让其回校写事情发生经过材料,并在许某死亡后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接警到校将正在写材料的杜某抓获。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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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立案侦查]
是意外事件还是玩忽职守?
高某辩称受害人侯明书之死与桑固派出所工作人员的行为之间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应属意外事件。 [审 判] 夏邑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违反了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高道远所辩此属意外事件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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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立案侦查]
一般伤害导致特异体质被害人死亡应属意外事件
动脉瘤破裂出血是胡某死亡的直接原因。结合案情分析,胡某是因刘某用撬棍抡打其头部诱发血管瘤破裂而死的,刘某的抡打行为是胡某死亡的诱因。 二、分歧意见 关于刘某行为的定性,存在较大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属意外事件,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理由为:(1)被害人胡某头部支动脉长有一囊肿血管瘤,即使没有外伤,只要有情绪激动或者其它原因,也可导致脑动脉瘤破裂出血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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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立案侦查]
被保险人发生青霉素过敏算不算“意外”?
李某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天,李某因支气管发炎,去医院求治。医院按照医疗规程操作,先为被保险人进行青霉素皮试,结果呈阴性。然后按医生规定的药物剂量为其注射青霉素。治疗两天后,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医治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是:迟发性青霉素过敏。 李某的受益人持医院证明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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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立案侦查]
“气死人”,保险公司是否要当“意外伤害”赔付?
公司签订了《住院病员医疗责任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保险单中约定,病员在保险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医疗事故导致死亡的,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额1万元。2000年6月12日,郭万德病情稳定准备出院,却因关灯琐事与同室患者发生争执而生气,猝然死亡。原告即向被告申请保险金,而被告却认为郭万德死亡不属保险责任,拒绝给付保险金。一纸诉状,保险公司被告上了法庭。 “气死人”是不是侵权行为?要不要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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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立案侦查]
食物中毒算不算意外险?
案例:张小帅在工作之余喜欢约三五好友到小饭店聚聚。一天他和好友吃完香辣蟹回家,半夜突感胃部不适想吐,且愈来愈严重,经过一段时间开始不停呕吐,被家人送往医院治疗,确诊为食物中毒,可能和吃的香辣蟹有关。之前他已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并附加意外伤害门急诊保险。小帅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那么,食物中毒属不属于意外险的赔付范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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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立案侦查]
我国刑法规定的无罪过行为有哪些
罪过指主观恶性程度,指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表现,任何罪过都包含认识因素或意志因素。我国刑法第14条和第15条规定,各种犯罪在主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要件,同时,刑法又在第16条规定,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心理态度的,就不构成犯罪。从而在法律上确认,罪过乃是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和应对犯罪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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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