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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 我国刑法的立案规定
我国刑法典规定了一些立案的规定。有以下内容:   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八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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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 刑事立案程序独立性
我国的刑事诉讼构造是典型的直线型结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公、检、法各机关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互不交叉,“流水作业”。这种构造缺乏制约机制,使得在诉讼中保护人权往往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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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维护了法律的公正,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雁江区检察院就近年来监督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况来看,2006年该院立案监督案件为 20件 20人,截至2007年7月25日为止,该院立案监督10件10人,其中,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2006年为11件11人,2007年为7件7人,分别占立案监督案件的55%和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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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 2012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1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2〕10号 为确定铁路运输法院管理体制改革后的案件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第一条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同级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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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由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立案。有一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 (三)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四)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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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 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
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应当注意,对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决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责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如果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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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关于非法经营罪立案(追诉)标准在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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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 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对非法经营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 一、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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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一般诈骗罪与盗窃罪相同,经济诈骗罪如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等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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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 强奸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都应当以强奸罪立案追究:(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2)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 强奸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不论是否达到奸淫的目的,都应当立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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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对非法经营罪,个人或单位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 5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1 万元以上的 ;(2) 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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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 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
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所具有职务所产生的方便条件。对于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侵吞、盗窃、骗取等非法手段。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 5000 元至 1 万元以上眠一应予追诉。这里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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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依法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申诉4个阶段接受委托,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辩护和申诉。那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底在哪个阶段委托律师,效果最佳呢?在一般人看来,应该是在审判阶段,通过律师法庭上的滔滔雄辩,能够使被告人得到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结果。其实,这是一种偏见和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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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本罪的立案标准规定了一个幅度,即非法占有的数额在 5000 元至 1 万元的,应当追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会同当人民检察院,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的范围内,及时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执行的数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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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案符合第三种情况的规定,因此在合肥中院审理薄案是合法也是合理的。 另:为什么是中级法院审理薄案。根据《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本案是以涉嫌故意杀人的罪名提起公诉的,符合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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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第33条仅仅规定,“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但对于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方式、程序,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没有作进一步的规定。因此可能对律师行使会见权产生程序障碍并承担法律风险。有关部门应当尽快作出明确具体、可操作的规定,以利于律师会见权的落实与规范行使。为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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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 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的内容应侧重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二是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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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职能管辖,又称部门管辖或者立案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1、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安机关是刑事案件的主要侦查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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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仅可能成为公安司法机关追诉、审判的对象,而且可以成为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但是,单位能否作为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的问题,理论界有所争论。一些学者认为,单位不能以刑事被害人的身份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但可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即以民事原告人的身份参与附带民事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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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 刑事诉讼中的延期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以下情形影响审判进行,法庭可以对案件延期审理: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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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86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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