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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如发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应及时撤销或变更的相关规定,既然公安机关已将提请逮捕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那么当然由检察院依法对刑拘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而不能由公安机关去行使变更权。检察院经过审查后,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捕决定。
咨询律师: 胡骅
近日,威海市检察机关做出了一系列探索,创新了三项机制,通过在审查起诉环节变更强制措施,最大限度的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今年以来,威海市检察机关共在审查起诉环节变更强制措施14件15人
咨询律师: 胡骅
前日,正处取保候审阶段的原《情错》剧组演员高虎,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而突然在青岛被捕。但高虎的代理律师王君洪昨日透露,他正在起草“重新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书,将于今日正式向法院提交。 一旦法院受理,高虎有望再获取保候审。高虎因在电视剧《天龙八部》中扮演虚竹而走红。他去年3月在《情错》拍摄过程中,开车撞倒灯光师冯子永,致使对方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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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还是书面通知没有明确的规定,通知的内容仅仅是变更强制措施的结果还是要包括变更逮捕措施的理由等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后仅有公安机关的案件承办人电话通知或仅将释放通知书送达检察机关,使检察机关无法全面了解相关变更逮捕措施的条件,无法审查公安机关变更逮捕措施是否适当。即使发现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不当,纠正的程序也缺乏可操作性。
咨询律师: 胡骅
将这种立即释放视为变更强制措施。因为在无罪推定原则之下,未决羁押本身就具有非自然的正当性,只是为了公共利益(姑且如是说),才以牺牲公民的人身自由的基本权利为条件的,故未决羁押本身也就需要谦抑性,而非扩张。同时由于被告人还是无罪之身,不是非羁押不可时,就要尽快恢复人身自由或变羁押为非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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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患有严重疾病的;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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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采取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有权适用强制措施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采取强制措施,否则即构成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2.
咨询律师: 胡骅
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指定地点进行讯问。 2.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 3.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二)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1.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案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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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刑事诉诉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五种强制措施。 一、拘 传 公安机关可以将需要拘传或经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拘传时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并摁指印。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是司法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2、取保候审。是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使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 、起诉或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取保候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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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 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采取限制或者剥夺的一种强制性方法。 一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拘传: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的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取保候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监视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拘留: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 逮捕: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在一定时间内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并解送到一定场所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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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具体案例,根据刑事强制措施的法律规定和理论,分析总结了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没有拘传证采取拘传、一次拘传超过12小时、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不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而采取、监视居住成为变相拘禁、应当(不应当)拘留、逮捕而不予(予以)拘留、逮捕、公安机关不执行不批准逮捕决定、拘留、逮捕羁押时间超期等滥用刑事强制措施权的具体形态,并提出了依法行使刑事强制措施权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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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 强制措施和刑罚
适用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具有程序上的保障和防范作用;而刑罚是对已经确定为犯罪的犯罪分子的处罚,是为了惩罚和改造犯罪分子再犯罪,也警戒社会上可能犯罪的人。 (2)适用的对象不同。强制措施适用于被公、检、法机关追诉但没有被人民法院确定为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刑罚只能适用于经人民法院审判确定为有罪的人。 (3)有权适用的机关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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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毁灭证据或者继续犯罪,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法定的强制方法。 一.强制措施的种类: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二.适用对象:强制措施只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包括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对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适用。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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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不仅有助于促进诉讼顺利而有效地运行、及时地追究和惩罚犯罪,而且直接关系到公民人身自由权的维护,鲜明地体现出一个国家的民主和法治程度。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使得刑事强制措施制度向着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方向迈进了一步,但由于观念和技术的原因,我国现有的强制措施制度还存在较为明显的缺陷和不足,在司法实践中,其执行的效果也不尽如人意,因而有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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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中产生了没有立案就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随意适用拘传、滥用拘留和逮捕、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适用不当等不规范现象即失范现象,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 刑事强制措施失范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缺乏司法审查、司法救济等制度。
咨询律师: 方亮辉
集案件承办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人及其聘请的律师到场,由案件承办人说明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被采取强制措施人及其聘请的律师可以对此进行反驳。 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应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的申请权,即应明确规定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不当时,有申请变更的权利。
咨询律师: 胡骅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法定机关为了使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接受审保全证据以及刑罚的顺利适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他们所采用的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方法。文章论述了强制措施的性质和效用,介绍了国际上关于强制措施风险防范的有效制度,提出了在我国强制措施的使用中引进司法审查原则和建立现代保释制度的理论和具体建议。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程序的及时终结性”。英国有一句著名的法律格言:“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因此,刑事诉讼程序应当及时形成裁判结果,不应过于拖延。否则,就会带来一些消极后果,如犯罪证据的流失;侵犯被追诉者及其家属的人权(主要表现为精神上的伤害);甚至产生不公正的裁判结果和冤假错案。刑事诉讼中关于各种强制措施的期限规定以及严禁超期羁押的精神无疑会对及时产生裁判结果起到积极作用。 2、“程序的对等性”。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按照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立法,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这五种强制措施都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剥夺。保护人权这一价值越来越为现代刑事诉讼法所重视,作为刑事诉讼法体系中的一个分体系,刑事强制措施体系也必须体现这种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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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20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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