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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咨询律师: 胡骅
在刑法所规定的各种具体的伪劣商品犯罪中,有相当一部分犯罪成立要求具备法定的犯罪情节。因此,对于这些犯罪来说,犯罪情节的轻重,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界限的关键。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咨询律师: 胡骅
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及时限要求: 1、拘传。是司法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2、取保候审。是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使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或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取保候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监视居住。
咨询律师: 胡骅
《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3个月) 2、第156条规定 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咨询律师: 胡骅
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棠下上社五号大院 到天河看守所是没有地铁直达的,只能通过公交(brt)到达,公交坐到上社站,天河看守所就在天河公园对面,大约走500米就到了。 亲人被公安机关抓走,关到看守所,该怎么办? 首先,您应向办案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初步了解一下情况, 确定是否被抓,如果可能,了解一下可能亲人被抓涉因什么犯罪事实和违法事实,事情是否严重。
咨询律师: 胡骅
前几天我的一个客户,已经从一家担保公司拿到了保函,对方承诺承担担保责任,并且他们也在法院通过了备案登记,可以从事诉讼保全担保业务。法院对他们的保函是认可的,但还是不解除财产保全。法院那边给出的解释是:被申请保全人提供了担保还要经申请人同意才能解除保全措施。我当时就郁闷了,我并不是不知道最高法的这个司法解释,只是这种层层相套的解释实在是造成权利无保障。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东城看守所(东城区看守所/北京东城看守所/北京市东城看守所/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东城分局看守所,均是指位于北京昌平沙河七里渠的看守所
咨询律师: 胡骅
刑事案件羁押期限的计算方法   一、拘留期限最多37天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公安30天,检察院7天。 二、侦查应该7个月结束(超过七个月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基本2个月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打击报复;企图自杀或者逃跑。   修正案草案还明确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逮捕。   为保证人民检察院正确行使批准逮捕权,防止错误逮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程序
咨询律师: 刘波
目前尚无司法解释或相关规定作出回答。但是,《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1款明确、简练地使用了“另有重要罪行”的宇样,规定了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前提条件,并未再加别的限制,清楚地表现了“另有除正在侦查的犯罪之外的重要罪行”的含义,而未要求该“重要罪行”是与正在侦查的犯罪不同种的犯罪。
咨询律师: 刘波
民事被告被羁押如何启动诉讼程序? 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有部分民事诉讼被告系羁押在看守所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民事审判庭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看守所一般以“先刑后民”为由,不让法院提人开庭,由于无法协调,无法开庭审理,导致一些民事案件中止审理,影响法院的审判效率。 在近期办理的一个民事案件中,我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正在办理借贷合同纠纷的案件立案工作,被告突然因为涉及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羁押于看守所。当事人听闻此信,心急如焚,也感到十分困惑——民事诉讼中案件还没有立案,被告即被羁押(未委托代理人),民事诉讼还能顺利进行吗?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如何送达本人?送达后如果监狱原因不能出庭,能不能缺席审理? 这种情况出现的几率虽然不大,但还是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为了解疑答惑,大理著名学者型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对此作一个简要的讲解,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民事诉讼中案件还没有立案,被告即被羁押(未委托代理人),民事诉讼还能顺利进行吗? 这个问题的答案无疑是肯定的。因为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公民涉嫌犯罪羁押,原告就不得行使诉权。法律不禁止的,公民就可以行使,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侦查中的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可以分为一般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三种: (一)一般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间内侦查终结案件。 (二)特殊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是刑事诉讼法根据案件的特殊需要,规定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便可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1.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机关给予治安处罚;如果违反其他行政法规,由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对违法但无罪的人进行羁押,显然违反《刑法》的规定,说明检察机关没有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自由权,国家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对朱某的逮捕是“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此后,王生贵于1997年3月27日向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申请,要求赔偿因被羁押174天侵犯人身权的赔偿金以及因扣押车辆牌照所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共32620元。
咨询律师: 刘波
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造成对其羁押是因其自己故意报假案、作虚伪供述、伪造有罪证据的行为所致,故国家不负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该院赔偿委员会于1997年12月12日作出决定: 驳回王生贵关于请求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赔偿其经济损失的申请。 评 析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刑事拘留有没有无羁押期限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并进行审查的一种方法。 由于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性强制措施,所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
咨询律师: 胡骅
刑事拘留羁押时限如何规定的? 我的同龄好友杨某系下岗工人,长期靠做小本买卖维持生计,一个月前因涉嫌抢劫犯罪,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至今已羁押40多天了。不知什么原因,公安机关一直没有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杨某,也不予释放。请问,刑事拘留有无羁押时间限制,当地公安机关的这种作法合法吗? 答: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于现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紧急情况下,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并进行审查的一种临时性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说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第二款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由此可知,刑事拘留剥夺人身自由的期限,一般为10日,特殊情况下为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
咨询律师: 胡骅
我的同龄好友杨某系下岗工人,长期靠做小本买卖维持生计,一个月前因涉嫌抢劫犯罪,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至今已羁押40多天了。不知什么原因,公安机关一直没有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杨某,也不予释放。请问,刑事拘留有无羁押时间限制
咨询律师: 胡骅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十条 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一)患有严重疾病的; (二)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咨询律师: 胡骅
同时又适用监视居住、逮捕等其他强制措施。当司法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时,前一种强制措施从理论上说无须解除,自后一种强制措施决定之时便应当自动失效。该《规定》引入不必要的解除程序,显然是冗余的。 二、个别特殊规定,缺乏统一性。综观相关司法解释,除了取保候审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需要办理解除手续以外,其余强制措施的变更均无解除原强制措施的规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刑事拘留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83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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