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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浅论商业受贿罪
以《刑法修正案㈥》)关于商业受贿罪的规定为依据,对商业受贿罪适用中所存在的几个主要争议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商业受贿罪之刑事立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准确适用提供些许帮助。 商业贿赂虽然不是中国经济的“特色”,但“透明国际”近年来公布的统计资料表明,中国已成为商业贿赂的重灾区,其中,尤以医疗、电信、金融和建筑行业领域中的商业贿赂现象尤为猖獗。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贪污贿赂罪] 遏制贿赂犯罪的思考
贿赂犯罪是一种严重侵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和国家公务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犯罪,在我国经济犯罪中占有突出的比例。贿赂犯罪助长了社会风气的腐败,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危及到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因此,有效遏制贿赂犯罪,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显得尤为重要。遏制贿赂犯罪与治病同理,需要对症下药。
咨询律师: 刘波
市场腐败,成为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障碍,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对有关商业贿赂的部分内容作出一定的修改。研究商业贿赂犯罪的有关问题,为刑事立法提供理论依据,为刑事司法准确、合法、及时打击日益猖獗的商业贿赂犯罪,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贪污贿赂罪] 商业贿赂犯罪刑事政策研究
要:商业贿赂犯罪与刑法中两类贿赂犯罪呈现交叉关系,包括一部分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以及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及单位贿赂犯罪。这两类犯罪既有共性亦有个性。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严重危害社会经济,是其共性,但是,在分割的客体和危害性存在个性差异。打击商业贿赂犯罪根本上应当采取综合治理的刑事政策。对公务商业贿赂犯罪和非公务商业贿赂犯罪,应当采取“分而治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分别对待。
咨询律师: 刘波
[贪污贿赂罪] 我国境内跨国商业贿赂
是跨国公司,在我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时,采取商业贿赂的非法手段以谋取更大的竞争优势或是摆脱竞争劣势。跨国经营者一般都会在进入我国市场前经过长时间的调查研究工作,其中被很多跨国公司奉为金科玉律的就是要搞好中国的关系。根据一份调查,接受访问的跨国公司中,有一半以上承认曾经在中国境内进行过商业贿赂[2]. 2.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极具隐蔽性,被业内人士称为“完美贿赂”。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咨询律师: 刘波
[贪污贿赂罪] 论商业贿赂罪的立法完善
但是, 这次修改只涉及到商业贿赂犯罪的部分内容, 从长远来看, 对于构建惩治该类犯罪的完整刑法体系仍有不足。另外, 我国已签署并批准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也要求刑法在某些方面进行调整, 以体现该《公约》规定的义务。因此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要:商业贿赂犯罪治理话语中的法理研究指涉现象形态上的价值选择、立法过程中的规则定制和制度保障意义上的实施机制三个基本向度。在不同的维度上,商业贿赂犯罪治理具有不同的内容表现。其中,在现象形态上,商业贿赂犯罪治理的价值特征表现为一系列的价值选择;在立法过程上,商业贿赂犯罪治理表现为明确的、连续的、稳定的规则定位、竞争与解释;在制度保障意义上,关键是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实施机制。
咨询律师: 刘波
[贪污贿赂罪] 如何治理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已经成为影响经济社会正常运行的一大“公害”。为此,党和国家在反腐败的统一框架下,把开展治理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六大领域作为2006年专项治理商业贿赂行为的重点,也自然就在情理之中。准确把握现阶段商业贿赂的特点,积极探索反商业贿赂对策,不仅是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而且也是将反腐败斗争不断引向深入、促进社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本文拟就电信竞争中的商业贿赂行为的特征、表现形态、危害性以及法律责任等问题作简要评述,希望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关 键 词:商业贿赂,电信竞争,评述 商业贿赂是贿赂的一种形式,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经济现象。在当今世界各国,商业贿赂行为是普遍存在的,已成为最主要的一种贿赂形式。为此,世界许多国家的竞争法都将商业贿赂作为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禁止。
咨询律师: 刘波
▲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无论所谋取的私利是财物还是其他不正当利益,都构成对职务廉洁性的侵犯。 ▲刑法典中的许多犯罪,都是以情节严重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这并没有影响司法机关对这些犯罪的处理。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贪污贿赂罪] 浅析论商业贿赂及法律规制
商业贿赂在商品经济社会可谓源远流长,它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发展起来的一种经济现象和行为。鉴于商业贿赂对商品经济社会的危害性,从近现代以来,许多国家的竞争法都把其看作是一项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禁止,给予法律规制。1909年的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行为严格予以禁if=,并规定了刑事制裁措施①0 1993年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反不正当竟争法
咨询律师: 刘波
[贪污贿赂罪] 论贿赂犯罪形态
要:犯罪形态是贿赂犯罪中的重要问题。贿赂犯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受贿犯罪的既遂标准应为收受贿赂,行贿犯罪则应为行贿人给付财物行为的完成,介绍贿赂犯罪则需行贿者送出财物,受贿者接受财物。对于行为人跨越国有企业改制前后连续受贿的行为,应分别定罪,按照受贿罪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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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商业贿赂是经济法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是当前重点打击的对象。经济法注重社会利益的保护,并采取了一系列具有经济法本法责任特点的制裁手段为其保驾护航。当前,偏重刑事制裁的现实突显了我国商业贿赂法律责任形态的缺失,其结果必然是社会利益之救济被偌化,制裁手段难以发挥其应有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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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经济犯罪 资格刑刑罚化 论文摘要:我国刑法规定的资格刑存在很多缺陷,除了规定犯某种经济犯罪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外,资格刑基本上与经济犯罪无缘,由于对经济犯罪的惩治缺乏针对性,因而不能有效地预防和遏制经济犯罪。完善我国经济犯罪处罚中的资格刑制度,可以将我国非刑事法律对经济犯罪人某种资格的限制或剥夺的规定进行刑罚化,借鉴外国刑事法律对资格刑的立法经验。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人的管理权和信息优势基础上,通过利益分配原则形成的次级利益同盟,轮流中标、指令陪标都体现了“利益均沾”的同盟利益分配原则。  二、招投标中商业贿赂利益同盟形成的心理机制  心理学中的“需要”通常指主体愿望和客观满足之间的不平衡状态,而利益在心理方面就表现为以需要为基础的动机,人们对利益的追求也是以需要为出发点的动机的形成与实现过程。
咨询律师: 刘波
[贪污贿赂罪] 跨国商业贿赂因何形成
按照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如果企业采用合同的方式提供折扣,而且所有的折扣都纳入公司的会计账簿,那么,企业行为是合法行为。可是,按照不少发达国家的法律规定,本国公司向海外客户提供的服务,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 近期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由于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仍然面临许多法律适用的难题, 对一些多发的商业贿赂行为如何定性还存在一定争议和模糊认识, 影响到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治理活动的深入开展,鉴于此,本文对《意见》未予明确说明的部分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咨询律师: 刘波
有奖销售作为一种促销手段的初衷在实践中发生了“实然不及应然”的结果,变成了商家名赠实卖、逃避产品法律责任的一层面纱,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极为不利。因而,在因商业赠品存在瑕疵而致消费者利益受损时,受赠人的权益能否获得有力的救济已成为人们关注并且需要解决的急迫问题。 一、附赠式有奖销售的概念和现状 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系列问题的回答,既有助于明确国际商事仲裁的自身定位,也有助于打击国际商事交易中的腐败现象。本文将结合有关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有关国家的司法实践,从争议的可仲裁性,争议的审理包括法律适用、证据取得、仲裁庭的报告义务,以及涉及贿赂行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几个方面,对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这一“灰色地带”做一初步探讨
咨询律师: 刘波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110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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