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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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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罪] 盗窃罪法律处罚规定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盗窃罪法律规定量刑幅度: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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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罪] 盗窃罪与其他犯罪如何界限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 关于盗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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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11〕7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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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7日中国法院网刊登了《盗拆他人车牌后诈取钱财构成何罪?》一文,案情如下:朱某因手头缺钱,决定搞点钱用。他从电视中得知盗拆他人货车牌照再留下联系方式向司机敲钱的方法,便买来假身份证开立帐户,购买手机卡,用于作案。自2005年7月至9月,朱某先后15次趁夜深人静之机,将他人的货车牌照拆下,将写有帐号、手机号码的字条夹在刮雨器下,次日再通过电话威胁受害人将钱打入帐户,否则毁掉车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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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去年9月,宋某在上班途中意外捡到一个钱包,钱包内有失主的身份证和一张信用卡。过后,不仅不联系失主归还,宋某还动起歹念,意图伙同丈夫高某从银行卡中取钱。之后,宋某、高某便到农村信用合作社柜员机处,用失主身份证上的结尾六位数字及生日为密码测试,其中一个密码竟然正确,夫妻二人高兴地将信用卡额度里的钱财取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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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罪] 偷欠条亦构成盗窃罪
核心内容:偷欠条是否构成盗窃罪呢?具体有哪些法律依据呢? 绍兴男子唐某,前两天被当地法院以盗窃罪判刑。 他偷的,不是现金,也不是其他有形财产,而是一张3万元的欠条。 欠条,是唐某向情人葛女士打的。 虽然,案发后,男子还了款,但是,法院审理后认为,欠条本身虽不是财物,但却是财产权利的主要证明凭证,丧失这种凭证,债权人难以实现债权,从而最终丧失财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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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案分析 一、“加霸王油”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认定盗窃罪,理论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盗窃是指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盗窃行为并不局限于秘密窃取,公开窃取行为也可以构成盗窃罪,盗窃罪和抢夺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有不法暴力作用于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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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从盗窃罪的本质看,盗窃数额应以被害人实际损失的财产价值来计算。盗窃罪中盗窃对象是体现财产所有权的物质形态,被害人所有权损失的大小只能由体现其所有权的财物的实际价值来决定。因此在认定重复盗窃同一物品数额时不能累计计算盗窃数额,只能以被害人遭受的实际损失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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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9日1时许,王某、程某经事先预谋,各申请一个qq号,在网上聊天室发布虚假广告,谎称有视频裸聊服务。王某通过qq与邵某聊天时,谎称付费1元即可以参与裸聊,并要求邵某传发其网银卡余额截图,以表示其有支付能力。王某根据邵某发出的网银卡余额截图,知晓其网银卡余额达10万余元。程某在王某事先编写好的软件程序中填写盗取数额9.8万元,王某将该软件程序发给了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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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1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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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对王某谎称绑架索要钱款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以绑架为名向被害人家属勒索钱款,构成绑架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虚构了被害人陈某被绑架的事实,向其家属李某索要钱款,李某信以为真,向其支付了20万元,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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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身份证,而徐某自己则留在大厅,等候妻子的归来。就在徐某等待妻子回去拿身份证期间,另一男子赵某刚好来到atm机前取钱,看到机子上有一张卡没取出,起了贪念,分七次从卡里取走了一万多元。最终在警方的调查下,把赵某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处理。 在这起案件中,嫌犯明明“窃取”他人财物,应该涉嫌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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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罪] 共谋抢夺一起消费怎么认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龚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为杨某与龚某事前的“意思联络”仅为犯意的相互传递,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共谋”,龚某不构成刑法理论上的共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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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4号: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3年1月31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 抢劫罪 未成年人犯罪 禁止令 裁判要点 对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可以根据其犯罪的具体情况以及禁止事项与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对其适用“禁止令”。对于未成年人因上网诱发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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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谎称到车里取东西,并没有说用车,因此曹某开车应视为偷开,即使后来其在电话中承认把车开走了,但对车主来说已无可奈何,仍为偷开状态的继续,最后曹某致使车损4万余元并逃跑,曹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二种意见:曹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曹某偷开车辆后车主询问时就承认了,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偷开后再致车辆损坏的情形,不应按以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来定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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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罪] 典型抢劫与转化型抢劫
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入户抢劫可分为典型的入户抢劫和转化型的入户抢劫, 典型的入户抢劫的主体特征和客体特征、主观特征与基本构成的抢劫罪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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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罪] 什么是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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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罪] 抢夺罪
情况下实施抢夺行为。抢夺行为是直接夺取财物的动机,即直接对财物实施暴力而不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暴力;实施抢夺行为的,被害人可以当场发觉但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制服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胁迫不敢抗拒。这是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关键区别。即使行为人夺取财物的行为使被害人跌倒摔伤或者死亡,也不成立抢劫罪;对伤害与死亡结果另成立其他犯罪的,视情况从一重论处或者与抢夺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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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罪] 抢劫罪的刑事处罚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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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04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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