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
种类
刑罚种类栏目为您提供最新刑罚种类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管制、死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管制]
管制的执行是怎样的
根据刑法的规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2.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应当由人民法院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即对管制的执行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都没有这个权力。根据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管制的具体机关应当是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及相当于县级的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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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管制]
管制刑的适用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管制是指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监管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一种刑罚方法。1979年管制被我国《刑法》规定为五种主型之一。 1997年修订《刑法》对管制刑内容进行了适当的修改,扩大了管制刑的使用范围。结合该刑种存废的司法界学术争论,我院对2005-2006年度被判处管制的案件进行了考察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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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拘役]
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之间应当如何并罚
刑法第六十九条对犯数罪被判处除死刑和无期徒刑以外的主刑的并罚作出了规定,但只对同种主刑的并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犯数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时如何决定执行的刑罚的问题,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这不能不说是刑事立法上的一处重大疏漏。但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又会不可避免地遇到。对于这一问题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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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管制]
管制的刑期是多久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管制刑期届满,执行机关应当向本人及有关单位和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同时发给本人解除管制通知书。 管制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还应当同时宣布恢复行使政治权利。对于在管制执行期间,又犯新罪或者发现犯罪人有漏罪未判的,执行机关应按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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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
管制的适用对象
罪行性质轻、危害小。[1]我国刑法分则规定可以适用管制的犯罪主要集中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妨害婚姻家庭罪中,这些犯罪的共同特点是罪行性质不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小。 2.人身危险性较小。管制并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只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人身自由,所以,适用管制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是人身危险性较小者,如果犯罪的人身危险性很大,管制将难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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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
管制的对象
根据刑法分则中关于管制刑的规定情况来看,管制刑的适用范围较广,除了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还可适用于罪行不重的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只要是刑法分则条文的法定刑中列有管制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性质和情节,认为犯罪尚不够判处徒刑或者以不宜关押为宜,但又需要对其自由加以限制的,都可以判处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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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
管制适用对象
管制是我国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方法,适用于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不需要关押的犯罪分子。 管制的适用对象有以下几个特点: 1.罪行性质轻、危害小。我国刑法分则规定可以适用管制的犯罪主要集中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妨害婚姻家庭罪中,这些犯罪的共同特点是罪行性质不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小。 2.人身危险性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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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
刑法调整对象新说
法律调整的对象是社会关系。任何一个部门法之所以能独立存在,就是因为它有着与别的部门法不同的调整对象。然而在我国,无论是刑法典还是刑法学都没能正确揭示刑法的调整对象。而调整对象的确立是否正确,直接关系到刑事立法及刑法学体系是否科学。因此,加强刑法调整对象的研究有着极为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笔者认为,刑法的调整对象既不是广泛的社会关系,也不是犯罪与刑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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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
管制的概念
管制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量刑种类。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伤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管制具有以下特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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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
如何完善我国管制刑
仍有待完善,着反映在法学理论界对管制刑存废的激烈争论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微乎其微的使用率等方面。“虽然限制自由刑在一定程度上与当今世界刑罚轻刑化、开放化相协调,不过,由于当前人们的报应观念仍然根深蒂固,惩罚犯罪的心理要求仍比较强烈,而限制自由刑的报应,惩罚功能要相对弱一些,难以满足社会对上述观念的要求。” 因此,当前我国管制刑作用的发挥有赖于人们刑罚观念之转变和相关配套措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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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
管制的特征
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不羁押在监狱、看守所等执行场所中,仍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也不离开自己的家庭,不中断与社会的正常交往。对罪犯不予关押,是管制刑与其他刑罚方法的重要区别。 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劳动改造,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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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
关于管制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三十九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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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
浅议管制刑
抗战时期,各解放区确定的“管束”,即具有管制的雏形。如《修正淮海区审理司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四第18条即把管束规定为主刑之 一,刑期一年以下,一日以上。对犯罪人不予以关押,但应服公役。1除此之外,各地还有其他一些类似的刑罚方法。当时的陕甘宁边区政府就创立了许多监外执行制度,如回村执行、保外服役等。2管制刑地位的确立,是在1950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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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
管制刑的特征
虽享有人身自由,但其劳动、生产和其他主要活动却要受到一定的约束和限制。这是决定管制能够成为刑罚方法的本质特征。它一方面通过公安机关的管束和群众的监督来限制罪犯的活动自由,表明管制刑同样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和痛苦性;另一方面则通过强制罪犯劳动改造,表明管制刑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改造、教育犯罪分子。同时,有利于发挥人民群众参与改造罪犯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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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
管制的主要特点
管制是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监督的一种刑罚方法。管制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之一,是主刑中最轻的刑罚。管制主要有以下特点: 1.管制适用于罪行较轻,可不予关押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犯罪尚不够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等剥夺自由的刑罚,但又需要对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给予一定惩罚的,可以判处管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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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
我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的演变发展
股票发行监管是证券市场监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股票发行监管模式在近十年的演变过程中呈现出明显的“逆向形成”特征,即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先有市场、后有制度安排的顺序不同,我国是先有政策、法规、条文,推动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然后才有市场。因此,这种模式一开始就带有政府推动的色彩,在近几年则呈现出“新兴加转轨”的特点,从“政府主导型”逐步向“市场化、国际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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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
中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的演变与评析
●一项制度,它的合理性是随着国家整体法律经济制度环境的改变而渐进的 ●改革的策略不是创造一系列理想的规则,而是要制定一些只能在既定结构内实施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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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
国际股票融资的国内法管制
对于一些发展中国家来说,发行人所在国往往对于国际股票融资设有不同程度的法律和政策管制。由于我国目前的国际股票融资尚处于初期试点阶段,故有关的法律政策管制比较严格;但由于国际股票融资毕竟主要取决于发行人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因而我国目前对国际股票融资的管制框架仍然为企业的商业性融资和直接融资提供了重要的途径。简要的说,我国目前对国际股票发行与上市的管制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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