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江西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实施细则(一)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工作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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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量刑]
非法持有毒品罪量刑
非法持有毒品罪量刑: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安机关拘留嫌疑人后,应当把拘留的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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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量刑
对于刑事案件不论是侦查阶段还是审查起诉阶段或审判阶段,最重要的是争分夺秒,及早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利益!不要再为卷入刑事诉讼而烦扰,积极行动才是对您家人、朋友最大的帮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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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妨碍公务罪的量刑
妨碍公务罪的量刑: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公安机关拘留嫌疑人后,应当把拘留的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在判决生效之前,只有经办案件警官和律师才能到看守所探望犯罪嫌疑人,嫌疑人的家属或亲戚是不允许探望的。在这种时候家属或亲戚应该为他委托律师,因为这时律师可以进入看守所与他会见并了解案件相关情况的,提供相关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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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怎样量刑
贩卖毒品罪量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安机关拘留嫌疑人后,应当把拘留的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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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定罪量刑及相关法律法规
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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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200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13号) 为依法严惩毒品犯罪,根据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的规定,现就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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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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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 施 细 则 (2010年9月29日审判委员会[2010]第45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适用刑罚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我省法院刑事审判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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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10]36号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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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认定量刑与犯罪构成要件
的方法冻死、饿死他人的,不能认定为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拘禁他人“致人死亡”,而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2)根据本条第四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有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才能依照本条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对于未利用职权而犯非法拘禁罪,应当分别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三、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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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恶劣情节该怎样量刑
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那交通肇事恶劣情节该怎样量刑? 交通肇事恶劣情节该怎样量刑: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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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盗窃罪量刑标准
最高院盗窃罪量刑指导意见 2013-4-8 22:05:41 最高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1、对于犯罪情节一般,盗窃数额达到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可以分别在下列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盜窃数额超过数额较大起点,并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三分之一的,量刑起点为一年有期徒刑。盗窃数额超过或者低于数额巨大起点的三分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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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酌定的量刑情节
根据《刑法》规定,量刑情节一般分为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 法定量刑情节是刑法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 酌定量刑情节是刑法未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与刑事政策,由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量刑时酌情考虑的情节。 一、法定量刑情节 (一)总则常见的法定量刑情节: 1.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不满18周岁人犯罪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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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犯罪的量刑情节列举
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4)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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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09]13号 为依法惩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现就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有关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自首的认定和处理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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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长中法发[2010]20号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修订版)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长春市公安局、长春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全面开展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通知 长中法发[2010]20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分局)、司法局: 根据工作部署和要求,从2009年6月至今,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宽城区人民法院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密切配合下,开展了对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抢劫、盗窃、毒品犯罪、强奸、非法拘禁、诈骗、抢夺、职务侵占、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十五类犯罪的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已取得显著成效,并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形成了《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修订版)和《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修订版)。在中共长春市委政法委组织协调下,经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长春市公安局、长春市司法局共同研究决定,从2010年8月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对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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