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
减刑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内容提要] 减刑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在矫正犯罪和鼓励犯罪人自新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我国现有的减刑制度远未成熟,特别是在程序运行层面仍存在不少亟待完善之处,为学者所广泛诟病,甚至有人建议以假释取而代之。我们认为减刑制度的存在具有正当性,对待它的科学态度应该是保留减刑并对其进行改革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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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减刑]
减刑程序的正当化
减刑制度是我国刑事立法的一个创举,作为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有效实现刑罚目的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有关减刑制度改革的议题引起 法律 界广泛关注。本文拟从程序正义的角度,反思我国现行减刑程序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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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减刑]
减刑的程序是什么
对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和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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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减刑]
我国减刑程序的反思与重构
"泛滥、公开性和透明度的缺乏,公权力行使的恣意化等等,以至于减刑制度的功能大打折扣,成为严重影响我国司法公正乃至社会公正的不和谐音符。对此,我们不能仅止于意识形态层面的评论和批判,更需要进行技术和价值层面的理性反思。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减刑程序的规定过于简单粗糙,导致减刑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失当,严重制约和阻碍着刑罚预防目的的实现,重构符合现代法治原则的减刑程序已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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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减刑]
对减刑的程序规定
为了保证正确适用减刑,刑法第79条对减刑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即“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根据这一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适用减刑在程序上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无权决定对罪犯适用减刑,而只能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对罪犯适用减刑的建议。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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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减刑]
细化减刑假释程序、规范执法行为
在“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治活动中,省南湖监狱党委为进一步规范监狱民警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出台了《浙江省南湖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程序规定》。这个规定是结合监狱实际,对司法部77号令《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的细化,更具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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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减刑]
解读减刑程序
刑法解释:第七十九条【减刑程序】 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解释】本条是关于减刑程序的规定。 为使司法机关在办理减刑案件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减刑程序更加规范,刑法专门就减刑应当遵循的程序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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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7月1日起,四川高院和全省各中院、成都铁路运输中院将全面试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听证程序的规定(试行)》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裁前公示的规定(试行)》。此举将进一步推进四川省减刑假释工作的规范化、民主化、制度化建设。 今年年初,四川高院决定将“减刑、假释情况分析以及制度研究”作为今年的重点研究课题,组织精干力量进行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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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减刑]
减刑案件程序规范确保公开公正
上铁中院审监庭自接手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后,根据最高法院的要求,积极探索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工作机制创新,力求公开公正,具体做法是:一是认真审核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材料,正确把握减刑、假释的条件。尤其是对原审罪犯被判处财产刑的,一律要求执行机关提交财产刑执行情况的书面材料,对没有执行能力的要有相应证据证明。二是认真落实听取意见制度和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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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减刑]
减刑内容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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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减刑]
减刑范围
关于减刑的适用范围,就中国的刑法而言,所说的减刑主要针对的是少数几种自由刑的减免,尚未涉及权利刑、财产刑、生命刑的减免。 死缓两年期满 1.死缓两年期满后的处理不应属于减刑范畴。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下称死缓)在两年期满后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处理方法,不应列入探讨的减刑之中。理由是: 第一,死缓在两年期满后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处理方法,是刑法规定的必然处理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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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 关于死缓减刑的刑期计算问题,过去的意见不甚一致,各地迭有来问,现经共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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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发布文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 你们1963年9月11日关于死缓罪犯减刑刑期问题的请示已收阅。经我们研究后,基本上同意你们对1962年7月26日“关于清理在押的死缓罪犯的联合通知”中有关死缓罪犯减刑办法提出的补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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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月27日《关于无期徒刑减刑权限问题的请示》已收阅。现对你们提出的3点意见,答复如下: 一、原由高级人民法院初审、上诉审或依法复核,并制作法律文书的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案件,其减刑、假释仍由高级人民法院办理。 二、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判决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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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 发布文号: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公安厅(局): 各地在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对罪犯的减刑、假释和又犯罪以及发现判决时没有发现的罪行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管辖和处理程序提出了一些问题。现将我们共同研究的几点具体执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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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现将人民法院办理服刑中罪犯减刑、假释应注意的几点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正在服刑的罪犯减刑、假释,是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法院都应高度重视,认真对待。特别是高级人民法院除做好对死缓犯的减刑和对无期徒刑犯的减刑、假释外,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减刑、假释工作的监督,以保证和提高办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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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山东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们请示的“关于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尚未裁定减刑前又犯新罪的罪犯能否执行死刑问题”,经我们研究,同意你们的意见,即:依照刑法第 四十三条、第 四十七条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应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年期满。二年缓期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当然应视为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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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本年7月10日来文请示死缓减刑等问题,兹联合批复如下: 对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报请再缓期一年或减刑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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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关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减刑的刑期计算问题,我们1956年11月6日研字第11375号,四字第1591号联合批复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去年8月6日(57)法研字第0161号、(57)司法字第1177号联合指示,在内容上是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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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