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
减刑与假释的不同之处
减刑,是对犯罪分子的原判刑罚予以减轻的刑法执行制度 假释,是对在押犯罪分子附条件的予以释放的刑法执行制度. 区别:1、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同。减刑适用于除死刑外的其他4种主刑,不包括死缓;假释适用于有期和无期徒刑。 2适用的实质条件不同:减刑是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假释是确有悔改表现且适用假释不致再危害社会。 3适用的限制条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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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减刑]
减刑假释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关于完善减刑、假释制度的调研”是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重点调研课题,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课题向最高人民法院申报并中标,此后该院成立了课题组。课题组针对当前减刑假释制度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开展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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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减刑]
服刑官员减刑、假释将阳光操作
问题的规定》,其中对适用假释和减刑的条件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解决了一些实践难题。 不过,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缺乏具体操作的程序性规定。比如减刑假释由法院的哪个机构来实施?书面审理还是开庭审理?对于结果,当事人有什么样的救济途径?这些都没有具体规定。由于程序缺失,容易形成不公平。特别是一些职务犯罪案件,曾任官员的服刑人员在减刑、假释方面容易获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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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减刑]
减刑、假释刑事诉讼指导
减刑与假释的条件和适用对象? 减刑: (一)减刑的对象条件 是指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的范围只受刑罚种类的限制而不受刑期长短和犯罪性质的限制。死刑缓期执行的减刑,随主刑刑种的性质改变引起的附加刑的相应改变以及罚金刑的改变,均不属于刑法78条规定的减刑。 (二)减刑的实质条件 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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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减刑]
减刑与假释中的“阳光审判”
对在服刑中积极改造、有明显悔改表现的罪犯,依法实施减刑、假释,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职责。这也是社会上关注的一个刑罚焦点。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近年来着眼于确保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开、公平、公正审判,积极探索审理此类案件的新方式,并依法大胆适用假释制度, 以人文关怀帮助刑释人员顺利回归社会,精心打造出了减刑、假释的“阳光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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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减刑]
减刑后数罪并罚的刑期计算
后发现犯罪分子有未判决他罪或重新犯罪如何进行数罪并罚,法律无明确规定,因而司法实践中对减刑刑期从何时开始减存在不同理解。上述案例中,计算方法不同,罪犯最后服刑期限也不同。按第一种计算方法,虽然戴某被减刑2年,但最后戴某、吴某实际执行刑期相同,这显然对戴某来说是不公平的,也没有体现对悔改和立功的犯罪分子减轻刑罚的立法精神,更不利于激励犯罪分子改过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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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减刑]
检察院对罪犯减刑申请听证全程监督
为增强监管机关刑罚执行的透明度,确保刑罚执行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促进司法公正,提高服刑人员改造的积极性,近日,城郊检察院依法在广西英山监狱举行的服刑人员减刑申请听证会上,对4名服刑罪犯减刑申请公开听证的过程进行了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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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减刑]
服刑人员怎样申请減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第八十条,规定了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减刑、假释“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可以减刑和应当减刑的条件。第三十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减刑案件的审核裁定期限(一般情况一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一个月)。裁定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一条,规定了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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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减刑]
“五星级”少年犯可提减刑申请
有关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根据完成的工作量以及被服务单位的反馈情况,少年犯队员可获得相应的奖励,并按五星级标准进行晋升。获得四星级以上队员,将由法院对其所在学校或单位出具表彰改造证明;而获得“五星级队员”称号的,还可以获得申请法院向有关部门提出减刑建议的权利。 7名心理咨询师一对一帮教 此次活动,禅城区法院还聘请了7名心理咨询师,担任缓刑少年犯的心理导师和服务活动的监督人,对其实行一对一的帮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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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减刑]
减刑可考虑由罪犯提出申请
目前,减刑程序是由监狱管理机关对罪犯进行考查,认为符合条件的才启动。而笔者认为应增加由罪犯启动的减刑程序。罪犯启动的减刑程序就是指由法律规定的,自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罪犯认为自己确有悔改表现向司法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司法机关无相反证据证明其因违反监规而受到处罚,即获准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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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减刑]
申请减刑的条件与程序
减刑的条件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判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1.“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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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减刑]
申请减刑有效时间是
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之后,再减刑时,其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二年。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时隔时间。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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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减刑]
减刑的幅度范围有多大
减刑的幅度范围有多大? 对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 一年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两年有期徒刑。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 犯,如果悔改表现突出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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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减刑]
减刑的幅度规定
减刑的幅度,依不同的刑种有不同的限制。 一、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如果在缓刑考试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予以减刑,同时缩减其考验期限。但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减刑后的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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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减刑]
检察建议为一罪犯加大减刑幅度
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为此,驻所检察室建议市看守所,报请减刑时应充分考虑甲犯的立功情节,加大对该犯的减刑幅度,报减刑期由3个月变更为4个月。市看守所采纳了该建议。 据了解,该院此次监督不仅落实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维护了罪犯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改造效果的提升,而且进一步树立了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良好形象,同时也是对刑罚变更执行监督工作的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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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减刑]
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有关问题的探讨
今年年初,我们对部分监狱的减刑、假释案件试行开庭审理,5月份又重新修改制定“关于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暂行规定”,在全省五大监狱正式实施,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但在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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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减刑]
减刑听证会和减刑听证程序研讨会
中国法院网河南频道讯:今天上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在河南省第一监狱召开减刑听证会和减刑听证程序研讨会。省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孔志旁听了上午的减刑听证会,出席了下午的减刑听证程序研讨会并讲话。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兴隆出席了减刑听证程序研讨会。河南高院审判监督庭庭长韩兆印主持了减刑听证程序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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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