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
运用
刑罚运用栏目为您提供最新刑罚运用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量刑、追诉时效、假释、自首、缓刑、数罪并罚、累犯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追诉时效]
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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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缓刑]
我国缓刑有关法律规定
原判刑期≤考验期限≤5年(但同时不少于1年);拘役缓刑的考验期:原判刑期≤考验期限≤1年(但同时不少于2个月)。 2、缓刑犯的考察(即缓刑犯所应遵守的法定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5)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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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立功]
立功与重大立功的条件与好处
在很多领域中都有应用到。比如在工作岗位立功受到表彰等。然而,在刑法领域中,立功有着特殊的含义。那么,什么是立功呢?重大立功有什么条件,以及立功有什么好处?本文将围绕这些问题展开探讨。 一、什么是立功? 所谓立功,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之规定,是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情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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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缓刑]
缓刑的相关问题
“缓刑是当代刑罚制度的宠儿”,是刑罚发展的基本趋势和人类文明进步的潮流,从世界范围内来看,缓刑的适用是非常普遍的。在我国,缓刑制度也处于不断的完善之中,适用对象继续扩大,适用条件趋于放宽。《刑法修正案(八)》也对缓刑规定作了较大调整,这是国家重视缓刑制度在立法上的体现。在刑事司法中,司法机关也日益重视缓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屡次发布司法解释,规范缓刑适用的对象和条件。 1、缓刑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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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量刑]
毒品犯罪量刑标准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量刑标准 (一)三年以下: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 2、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不满7克 3、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三年至七年: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40克至200克 2、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7克至10克 3、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 4、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 5、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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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解读犯罪情节中坦白的量刑
犯罪情节中的坦白在我国刑法规定的量刑情节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刑法规定的可以型情节即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在刑事辩护业务中是必须重点掌握的内容,刑事辩护律师必须熟练掌握法律、司法解释中有关构成坦白及坦白从轻、减轻处罚的相关规定及具体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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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解读量刑情节中的未遂犯
犯罪情节中的未遂犯在我国刑法规定的量刑情节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刑法规定的可以型情节即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在律师辩护中有特殊的地位,刑事辩护律师应熟练掌握法律、司法解释中有关未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相关规定,使未遂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一、未遂情节 刑法第23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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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
解读犯罪情节中自首的量刑
在我国刑法规定的量刑情节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刑法规定的可以型情节即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在律师辩护中是必须重点论述的内容,刑事辩护律师必须熟练掌握法律、司法解释中有关自首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相关规定及具体应用,以便使自首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 一、自首情节 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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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
解读犯罪情节中的累犯
的罪行轻重不但是认定累犯成立与否的要件之一,也是累犯从重比例的重要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要依法从严惩处累犯和毒品再犯。凡是依法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即使犯罪情节较轻,也要体现从严惩处的精神。尤其是对于前罪为暴力犯罪或者判处重罪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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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打架互殴伤害判几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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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入室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处罚金,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应当在1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罚分子,应当在1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下同)。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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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10、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11、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12、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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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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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
刑事犯罪中从轻,减轻刑事处罚
型情节和可以型情节。 我国《刑法》中有关于“减轻处罚情节”的有以下方面: (1)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人犯罪的(刑法第17条规定)。 (2)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①正当防卫超过明显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刑法第20条);②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刑法第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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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
11名罪犯减刑假释有问题
昨日,记者从省高院新闻发布会获悉,自今年9月,省人民检察院向省高院通报鲁潇等11名罪犯申报减刑、假释的材料涉嫌造假的情况后,省高院及时安排部署,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处理,决定由省高院复查罪犯鲁潇、宋皓、杨明、廖勇的案件,指令相关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罪犯龚明飞、谢先益、邱善等人的案件。 从无期减为18年3个月,私藏火机扣分未被如实反映 罪犯鲁潇,今年26岁,四川省邻水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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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东莞地区挪用资金罪的定罪和量刑标准
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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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东莞地区抢劫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销毁、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不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6、对“持枪抢劫”的认定 刑法规定的“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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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非法持有毒品犯罪的量刑标准
所指的“其他毒品数量大”和“其他毒品数量较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3号)作了如下明确解释: 1、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1)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 (2)大麻油5000克、大麻脂10000克、大麻叶及大麻烟150000克以上; (3)可卡因50克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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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