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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 死缓的适用条件
“罪行极其严重”的界定 刑法第48条后段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这就是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学界通常简称为死缓制度。死缓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适用制度,死缓制度是我国刑事立法的创新,对于贯彻少杀政策,缩小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范围,促使罪犯改过自新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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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 死缓的适用
死缓功能的发挥有赖于死缓的正确适用。根据《刑法》第48条第1款的规定,对犯罪分子适用死缓,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犯罪分子的罪行“应当判处死刑”;其二,“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一)应当判处死刑 “应当判处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死缓的前提条件,如果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本不应当处死刑,就不能适用死缓。《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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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依法变更为立即执行死刑的期限,是否必须等到二年期满以后?对此,学术界也有不同的见解:一种观点认为,设立死缓制度的宗旨在于控制死刑执行的范围,但缓期二年执行是有条件的,如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仍不思悔改,犯了较为严重的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就应核准执行死刑,如果等到2年期满后再执行死刑,仅从其消极后果上看就不能接受,且不论是否与刑法规定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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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与死缓的区别主要有:一、适用前提不同。缓刑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前提;死缓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的条件。二、执法方法不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而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而宣告死刑的罪犯必须予以关押,并实行劳动改造。三、考验期限不同。缓刑的考验期必须依所判刑种和刑期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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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研)复<1990>7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被告人不上诉而附带民事原告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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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有以下三种处理方法: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减刑过程中,有如下法律要求。 (一)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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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发布文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们七月五日请示的押于看守所的死缓犯抗拒改造情节恶劣,应当执行死刑的,如何报送核准的问题,经我们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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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7年12月31日〔57〕法研字第034号关于死缓期间从何时起算问题给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批复收悉。批复内提出死缓期间应从“判决宣告之日开始计算”。但按死缓判决宣告后。依法尚须经过我院核准。因此死缓期间应从死缓判决核准后交付执行之日起算。此点希你院考虑研究后对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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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  发布文号: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  1957年4月19日我院曾发出〔57〕部法行字第6736号关于清理死缓期满尚未处理公劳联字第47的案件的联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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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1年6月9日电报请示收悉。关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认为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应如何处理的问题,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我们意见,仍可按本院1957年2月9日法研字第2949号批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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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释〔2002〕3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11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02年11月5日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0)甘刑他字第536号《关于死缓生效日期如何确定的请示》收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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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各高级人民法院和大军区军事法院:  现就有关法院工作方面执行特赦令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正确地进行这项工作,望即组织干部,认真学习特赦令、有关的文件和人民日报的社论。在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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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发布文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死缓犯执行期起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刑法第 四十七条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五十一 条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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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1月22日电话请示:基层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案件,上诉后,中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死刑缓期执行,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究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径行改判,还是发回中级人民法院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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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发布文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最近,你们在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死缓犯和无期徒刑犯减刑问题的联合通知》中提出:对过去已减为有期徒刑的原死缓犯和无期徒刑犯,由于当时减刑幅度较小,与《联合通知》规定的幅度相比,悬殊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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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人所谓加刑案件情况的报告”一文内所提的程序处理。关于人民检察院对这类案件提起公诉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已于今年7月批复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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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发布文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研(1989)46号《关于未成年死缓罪犯在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管辖及处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未成年死缓罪犯在死缓服刑期间未满18周岁又犯罪的案件,应由劳改单位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后,对于新罪判处死缓,决定执行死缓刑罚的,如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应报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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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自从执行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一切死刑案件都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的决议以来,在各地高级人民法院报送本院复核的案件中,“死缓”案件还占有一定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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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6年8月28日(56)劳字第623号关于处理死缓案件的意见的报告已收悉。来文所提问题由于牵涉较广,暂时不能一一作具体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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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发布文号: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局): 根据青海、陕西、黑龙江、贵州、广西、内蒙古、河北等7个省和自治区检察院的报告,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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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42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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