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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司法机关的办案期限作了修改,现今将司法机关办案程序及时间作如下表述: 一、公安机关办案程序及时间 1、拘留期限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并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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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9月9日联合发布了法释〔2013〕21号《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咨询律师: 胡骅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咨询律师: 胡骅
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1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刑法法则] 什么是刑事代理
刑事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以被代理人名义参加诉讼,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诉讼活动。 一、刑事代理的特征。 1、刑事代理人范围参照辩护人范围。 2、刑事代理人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3、委托手续: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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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1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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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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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 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法释〔2013〕18号 2013年7月15日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咨询律师: 胡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9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2次会议、2013年10月2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咨询律师: 胡骅
至多不超过一个半月。 一、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10+6+14模式中公安机关10天。 公安机关对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原则上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十日内侦查终结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最多不超过十五日。 二、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10+6+14模式中人民检察院6天。 人民检察院原则上在案件受理后六日内完成审查起诉工作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多不超过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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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法释〔2009〕13号 (法释〔2009〕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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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 财产刑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9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 为正确理解和执行刑法有关财产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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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应当阅卷,必要时应当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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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3〕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我院制定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转发下级人民法院。
咨询律师: 胡骅
案件是否符合侦查、起诉条件。公诉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查;自诉案件依照前述司法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三)案件是否属于可以进行刑事和解的类型。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是否具有相应的赔偿意愿和赔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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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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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9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2次会议、2013年10月2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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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办理抢夺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抢夺公私财物价值“数额较大”由旧的500元-2000元调整为1000-3000元;”数额巨大“由旧的5000元-2万元调整为3万元-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由旧的3万元-10万元调整为20万元-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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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 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法释〔2013〕18号 2013年7月15日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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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94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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