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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 复杂的共同犯罪是什么
<p style=""float: left'">  复杂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有所分工,处于不同的地位。 复杂共同犯罪,简称复杂共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分工的共同犯罪。非实行行为具体包括教唆行为、组织行为和帮助行为。
咨询律师: 刘波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咨询律师: 刘波
[犯罪构成] 犯罪主观方面
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首先,有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1)各个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某种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与自己一道在共同实施该种犯罪;(2)各个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和他人的共同犯罪行为结合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其次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犯罪构成] 犯罪客观方面
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
咨询律师: 刘波
依照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此定义突出了共同故意对于构成共同犯罪的作用,是我国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具体体现。 二、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要件: (一)主体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具体来讲,可以分为下列三种情形: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共同犯罪] 什么是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时至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咨询律师: 刘波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论文
近几年来,青少年犯罪已成为全球注目的一个社会问题。青少年犯罪不仅人数不断增多,而且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在全部犯罪人员中,青少年犯罪的比例最高。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最新资料统计表明,我国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十五、六岁的少年犯罪案件占到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犯罪构成] 强奸罪犯罪主体
强奸罪的主体属特殊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均可构成强奸罪。根据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强奸妇女包括奸淫幼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依照强奸罪定罪处罚。妇女在共同犯罪中,如果教唆、帮助他人强奸的,应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咨询律师: 刘波
[犯罪构成] 强奸罪犯罪客体
强奸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对非典型强奸行为来说,还侵犯了幼女的身心健康。犯罪对象为妇女,既包括年满18周岁的成年妇女,又包括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少女,还包括未满14周岁的幼女。对于非典型强奸行为而言,其对象则只能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在犯罪构成要件中,对一定主体加以限定,根据主体身份的有无影响犯罪之成立的,即谓“身份犯”。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的受贿罪之主体,要求须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特定的法律身份。换言之,国家工作人员特殊身份的必备是受贿罪犯罪主体要件的当然性要求,是受贿罪犯罪构成对主体要件的身份限定,亦即受贿罪是“身份犯”。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实践中,这种无罪可定的窘态,其根源还在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犯罪主体方面的立法缺陷。  我国刑法以自然人为主体的受贿犯罪有两种,即受贿罪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在此以外的人员均不构成上述两罪的主体。但社会上大量存在的受贿主体远超过法律规定的两种。在司法实践中遇到这样的案例:被告人刘某系村党支部书记,在该村房屋开发工程中,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施工单位的贿赂,计人民币6.5万元。
咨询律师: 胡骅
上看,它具有三个方面的要件:第一,行为人必须实施两个以上的故意行为。若仅是过失或仅有一个行为,都不能成立牵连犯;第二,两个以上的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第三,两个以上的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 我国刑法理论界与司法实务部门都肯定牵连犯理论,但我国1979年第一部刑法典总则部分并未涉及这一问题,因此,对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无论在以后的单行刑法还是理论上,一直难以有统一的尺度。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定性用的是“可以”。2005年的司法考试中,就有类似的考题(卷二第18题)出现,在没有确定主从犯的情况下,标准答案是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笔者认为,对于这种情况,以贪污罪定罪更具有合理性。表面上,对难以分清主从犯的行为人以职务侵占罪处罚,比以贪污罪处罚要轻,符合疑罪从轻的原则。
咨询律师: 胡骅
扩大,由此引发了对该罪主体的多次立法修改。至今,关于贪污罪主体仍然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主张纯化贪污罪主体,将其限制在国家公职人员的有之[1],赞同我国1997年刑法的规定,并对其作出历史演进性论证的也有之[2]。笔者认为,关于贪污罪主体的取舍,应该首先界定该罪的犯罪客体,也就是把握该罪的立法意图,这是一个前提。若无此前提的界定,对该罪犯罪主体的界定将会困难重重。
咨询律师: 胡骅
在新的体制下使贪污受贿犯罪的规定符合立法目的的要求,应该重新构建该类犯罪的主体。 [关键词]体制改革;贪污受贿;犯罪主体;建构   犯罪主体在贪污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也是近年来刑法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建国以来的历次刑事立法
咨询律师: 胡骅
摘要:串通投标罪的主体应以“串通投标行为”为核心,坚持以“参与”投标程序为基础,站在实质解释论的立场,将其理解为:参与招投标程序,并实施串通投标的行为人。 关键词:串通投标罪;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 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迅猛发展,招投标市场也日益繁荣,招投标主体也呈现多元化趋势。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犯罪构成] 此案是一罪还是数罪?
鉴定,刘某系散弹枪致左大腿损伤(股骨粉碎性骨折,股动脉破裂)发生创伤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吴代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私自制造火枪,并在偷猎中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问题:此案中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一罪还是数罪? 评析:所谓罪数,指犯罪的单复或个数,在刑法理论上指一罪与数罪。一罪有实质的一罪,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和结果加重犯。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了交警部门正确作出责任认定,与保险诈骗直接结合的是事故的责任认定行为,他们指使他人改变供述的行为与保险诈骗行为是间接结合,不是共同犯罪构成所要求的必不可少环节,他们侵犯的交通证据管理秩序,不能成为保险诈骗的共犯。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原则,在其妻子是否死亡及其他证据上都存有疑问时,法院在多次发回重审后,最后又不得不判,但不判处死刑,而是留有余地,改判为有期徒刑;而邓秀琼案,法院真正坚持了“疑罪从无”的原则,在证据存有疑问,顶住压力,改判为无罪,案件虽然是个案,却让司法前进了一大步,终于让纸上的原则在现实中生长,可喜可贺。
咨询律师: 胡骅
本案是妨害作证罪?还是保险诈骗共同犯罪? 案情: 2001年11月10日,被告人张作锦经营的货车(闽f-71033,已办理机动车辆保险)给货主林某拉桔子到漳州诏安。次日凌晨2时许,车由无证的林振华驾驶至漳州平和诏平线98km 980m路段发生翻车事故,造成林振华当场死亡,车上的张作锦、陈景阳、林敦标三人不同程度受伤。
咨询律师: 胡骅

犯罪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88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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