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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个未成年人因琐事纠纷将一成年男子杀害,并抛尸江中。案发后,但被害人尸体始终未能找到。最终,法院仍以故意杀人罪(既遂)对被告人进行定罪处罚,分别判处十四年、十五年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 笔者认为法院的判决值得商榷,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必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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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时,控辩双方就被告人蒋某的抢劫行为构成抢劫罪既遂还是抢劫罪未遂展开激烈辩论。 控方认为,被告人蒋某手持尖刀威胁李某虽未抢到财物,但用尖刀刺中被害人李某胸部,致李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偏重。根据我国犯罪学原理,没有抢到财物,也没有致人轻伤的,为未遂;抢到财物的,或者虽然没有抢到财物但致人轻伤以上伤害的,为抢劫既遂。因此,被告人蒋某的行为应定抢劫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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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因常被伯父责骂,遂对其产生怨恨。2008年9月4日凌晨,郭某抱了两捆柴禾,放在其伯父家门口,并用打火机将柴禾点燃之后,逃窜。后因扑救及时,房屋未被烧着,未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郭某为泄私愤,采取故意放火的方法焚烧他人财物,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分歧] 郭某的行为属于是否犯罪未遂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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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赵某因寻衅滋事被抓获后,主动交待了下面事实。2002年5月31日晚12时许,赵某、朱某酒后骑一辆摩托车到一公司找朋友玩未果,后窜至该公司一女职工宿舍,破门入室,见室内只有该厂职工周某一人,二人遂起歹意,先挟持周某,后又用摩托车将周带至附近沙滩上,二人协商对周实施奸淫行为。朱某去给摩托车加油,赵某先将周强行奸污。由于天太晚,朱某未能给车加油,致其没能返回现场。 该案中,对赵桌成立特别自首,应实行数罪并罚意见一致,而对朱某的犯罪行为不成立犯罪中止也不存在异议,而对朱某成立犯罪既遂还是犯罪未遂如何认定,公诉机关与审判机关意见不一,审判机关对案件的定性也存在争议,主要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朱某系强奸罪未遂,不宜区分主犯、从犯。朱某未实施奸淫行为,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二人在犯罪过程中,有共同的故意和实行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特征,只是由于被告人朱某意志以外的原因,以致其未能实施奸淫,鉴于强奸犯罪的性质,应认定为未遂。 第二种意见认为朱某系强奸罪既遂,认定为从犯。共同犯罪强调共同犯罪行为的整体性。在共同犯罪中,只要部分犯罪行为人成立既遂,就应认定全体犯罪行为成立既遂,无未遂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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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群众抓获,赃款全部被追回归还了被害人。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廖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没有争议,但就廖某是构成抢夺既遂还是抢夺未遂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廖某的行为构成抢夺既遂。因为廖某在储蓄所抢夺到被害人陈某的装钱塑料袋后,其抢夺行为即已完成,而且廖某已携赃逃离了作案现场,可见其已经实际控制了所夺取的财物。只是在逃出商场后,被追赶群众抓获,故其行为已构成抢夺既遂。
咨询律师: 刘波
某的赌友皆因各种原因不能陪其“尽兴”,到月底时,这10万元一直都没有派上用场。因害怕被人发觉,刘某不得不在4月4日归还了这笔公款。 二、问题 挪用公款罪既、未遂的区分标准是什么? 三、研讨 (一)挪用公款罪既、未遂判定标准的理论分析 挪用公款罪既、未遂的判定标准,在理论和实务界素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挪用”,用文义上分析,应包括挪动和使用。
咨询律师: 刘波
某的抢劫行为,应定入户抢劫中止。其理由如下: 1、被告人李某的入户抢劫罪系未完成的犯罪形态。从犯罪的形态上看,全部犯罪过程可分为完成的犯罪形态和未完成的犯罪形态两种类型。犯罪的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则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①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一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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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乙及其亲友提供了帮助。为此,甲收受乙给予的房屋两套(未办房产证),价值人民币200余万元,其对房子进行了装修,案发前居住使用长达一年多。 分歧意见: 在审理过程中对甲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认定一致,但对其受贿犯罪的形态属于既遂还是未遂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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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的行为符合轮奸的构成要件,属于“二人以上轮奸”的情形,笔者不同意该观点,认为温某、邓某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但在刑罚上温某按轮奸既遂处理,而邓某则按轮奸未遂处理,理由: 1、轮奸不能根据共同犯罪“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的原则来认定。轮奸只是强奸罪的加重情节,而不是基本罪,共同犯罪“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的原则仅适用于认定基本罪是否既遂,而不能适用加重情节的认定。
咨询律师: 刘波
经生物鉴定蔡某阴道检出精斑,经鉴定,该精斑系李某所留。后经临床法医学鉴定,受害人蔡某存在外阴黏膜擦伤,属钝性暴力所致,受害人处女膜未见新鲜破裂。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出现过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李某构成强奸罪未遂。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李某构成强奸罪既遂。 评析:强奸罪是行为犯,我国刑法对强奸罪既遂标准采用插入说。本案李某行为完全符合强奸罪犯罪构成要件定性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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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 该案是既遂还是未遂
某的行为是抢劫既遂还是抢劫未遂,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属抢劫既遂。理由是1、抢劫罪是以暴力或其他方法为特征的侵犯财产权利,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的罪犯。因此无论是否抢到财物,只要在抢劫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就是既遂。结合本案看,张某虽然没有抢到财物,但为了逃跑与被害人进行厮打,致被害人轻微伤,即构成抢劫罪既遂。2、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有基本的和加重的两种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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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金海平,男,1982年1月7日生。金海平于2003年8月24日20时许,在如皋市磨头镇兴韩村23组陈俊柏家院内购酒时,乘隙在陈家一楼东房间北侧小屋内,扭开办公桌抽屉上挂锁,窃取人民币14700元,并将此赃款先后藏于衣服口袋及黄沙堆中,后又转移至其所购酒的酒箱中,准备乘运输之机将该款带出院外时,被陈俊柏发现而当场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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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出租车又向被告人索要了25元钱。二人已达成默契,形成一种交易关系,不存在违背妇女意志,不够成强奸罪。 2、本案是否构成强奸的既遂。公诉机关依据被害人陈述等现有证据认定被告人强奸既遂,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只有被害人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强奸既遂。 [评析] 关于此两点,笔者认为, 1、被告人关某有强奸的故意并实施了强奸行为,应当认定其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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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谢某与洪某等4人将小学生钟某绑架,然后打电话给钟某的父亲,索要人民币30万元,存入其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上。两天后他们未领取到赎金,觉得无法勒索到钱,便将钟送至路边村庄释放,并给了他10元钱。钟被群众发现后送回家中。 在审理本案中,对被告人释放被绑架受害人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犯罪中止,有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属犯罪既遂。其理由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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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 本案构成抢劫既遂吗?
或管理人、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将财物抢走的行为。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求行为人使用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具有当场性,且行为目的是为了当场取得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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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胡某现金23480.30元及钯金戒指、银质戒指各一枚,经鉴定两枚戒指价值165元。当骗得胡某用报纸包好的现金及戒指时,傅某等人被新余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分歧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傅某等人的行为应定性为诈骗未遂。理由是傅某等人共谋对被害人胡某实施了诈骗,但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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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处软组织挫裂伤。 某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竟无视国法,光天化日下在开放城市持刀抢劫日本游客高杉壮,将高杉壮刺成重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0条规定的抢劫罪。吴某在刑满释放后3年内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1条之规定属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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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条收据交到农电局,谎称此款已经给付各村。在农电局派员查明事实真相后,王某将侵呑的公款归还农电局。 分歧意见:此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王某构成贪污犯罪无异议,但在其犯罪形态方面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属于贪污犯罪既遂。理由是:贪污犯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界定贪污罪既遂还是未遂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实现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结果。此案中王某为达到非法占有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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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某日,林某与江某等3人将中学生马某绑架,然后打电话给马某的父亲,索要人民币20万元,存入其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上。三天后他们未拿到赎金,觉得勒索无望,便将钟某送至路边释放,并给了他20元钱。马某安全回到家中。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释放被绑架受害人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犯罪中止,有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属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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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为海洛因,含量为28.01%。 ■分歧    本案对被告人龚某采用人体携带和邮寄方式,运输海洛因436.6克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不持异议,但对其中采用人体携带91克海洛因属运输毒品既、未遂存在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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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16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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