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有学者认为,在个别犯罪中,共同实行犯中的一人得逞不能认为其他共同犯罪人皆为既遂而不存在未遂问题。笔者通过一个案例试图说明,多人强奸中不存在既遂与未遂并存的提法,并指出部分未遂”理论的误区。同时,对强奸罪共同犯罪中轮奸的认定提出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轮奸;共同犯罪;亲手犯;部分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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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案件中既遂与中止并存情形的探讨
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陈丙在绑架勒索中自动中止犯罪行为, 是中止犯, 应免除处罚, 一审判决正确无误, 遂裁定维持原判。 以上三个案例存在的关键问题是: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 是否存在部分共犯成立犯罪中止, 其他共犯成立犯罪既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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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共同犯罪]
未实行奸淫行为的共同犯罪人能否认定为犯罪既遂
奸淫,鉴于强奸犯罪的性质,应认定为未遂。 第二种意见认为朱某系强奸罪既遂,认定为从犯。共同犯罪强调共同犯罪行为的整体性。在共同犯罪中,只要部分犯罪行为人成立既遂,就应认定全体犯罪行为成立既遂,无未遂之说。但共同犯罪中,成立既遂并不排斥对犯罪行为人在共同犯罪当中作用的认定,朱某在此案中毕竟未实行奸淫行为,应认定为从犯。 第三种意见认为朱某系强奸既遂,与赵某系共同的实行犯,不宜认定为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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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中亲手犯既遂与未遂并存时应如何认定
余某借送冉某回去的机会,再次对冉某实施奸淫。 分歧 本案的焦点在共同正犯中既遂与未遂并存时应作如何认定,即在认定被告人余某与付某构成强奸罪且适用轮奸处罚、余某强奸既遂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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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共同犯罪]
未实行奸淫行为的共同犯罪人能否认定为犯罪既遂?
案情:赵某因寻衅滋事被抓获后,主动交待了下面事实。2002年5月31日晚12时许,赵某、朱某酒后骑一辆摩托车到一公司找朋友玩未果,后窜至该公司一女职工宿舍,破门入室,见室内只有该厂职工周某一人,二人遂起歹意,先挟持周某,后又用摩托车将周带至附近沙滩上,二人协商对周实施奸淫行为。朱某去给摩托车加油,赵某先将周强行奸污。由于天太晚,朱某未能给车加油,致其没能返回现场。 该案中,对赵桌成立特别自首,应实行数罪并罚意见一致,而对朱某的犯罪行为不成立犯罪中止也不存在异议,而对朱某成立犯罪既遂还是犯罪未遂如何认定,公诉机关与审判机关意见不一,审判机关对案件的定性也存在争议,主要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朱某系强奸罪未遂,不宜区分主犯、从犯。朱某未实施奸淫行为,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二人在犯罪过程中,有共同的故意和实行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特征,只是由于被告人朱某意志以外的原因,以致其未能实施奸淫,鉴于强奸犯罪的性质,应认定为未遂。 第二种意见认为朱某系强奸罪既遂,认定为从犯。共同犯罪强调共同犯罪行为的整体性。在共同犯罪中,只要部分犯罪行为人成立既遂,就应认定全体犯罪行为成立既遂,无未遂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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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
虽然一死一伤的损害结果不是段某亲手所为,但在共同犯罪中仅有个人中止犯罪行为,而末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其他人的犯罪行为,致使损害后果发生的,仍属于犯罪既遂。 [评析]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段某的行为属犯罪既遂。 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因此,构成犯罪中止应符合“三性”特征:即主动性、适时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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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共同犯罪]
过失共同犯罪的责任根据
过失犯是否存在着共同实行犯罪,共同承担责任的问题,在刑法理论上一直争论不休。过去在立法上占据主导地位的是否定说,但是近年来,无论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打破这种传统观念的趋势。从国外主要是大陆法系的立法与判例来看,赞成过失共同犯罪的立法例并不在少数。我国目前关于过失犯罪责任基础的争论还局限在对传统共同犯罪解释论的反思上,然而,从传统的共同犯罪理论中寻找过失共同犯罪的责任根据并不那么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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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共同犯罪]
不属于实行过限的行为应担共同犯罪刑事责任
铁管对被害人殴打过程中,其中一人持随身携带尖刀捅刺被害人腿部致其死亡,其他人未予制止,雇主事前对伤害手段及程度均要求不明确,捅刺者的捅刺行为不属于实行过限行为,各被告人对死亡结果均应共同承担责任。 案情 2003年,王兴佰与逄孝先各自承包了本村沙地售沙。王兴佰因逄孝先卖沙价格较低影响自己沙地的经营,即预谋找人教训逄孝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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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如何区分
共同犯罪中共犯人分为主犯和从犯,当然还包含了胁从犯,其实它是从犯的一个部分。共犯的区分责任用一句话概括就是:部分责任承担全部责任。无论主犯还是从犯都是如此,只不过主犯承担的责任会有一个倍增的问题,对于从犯有一个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责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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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共同犯罪]
认定挪用公款共同犯罪要紧扣身份
挪用公款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的一种职务 犯罪 ,本文作者 从犯 罪主体方面进行考察,将挪用公款的共同犯罪分为三种情况,并对其中的难点进行了深入分析。 ●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重点是如何理解“集体”决策 两个以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共谋、共同挪用公款的,当然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在挪用公款的过程中,往往于事前或者事后,在领导班子内部与个别成员甚至全体成员进行“研究”,形成所谓的“集体决策”。对这种“集体”挪用行为,应当如何处理,理论界存在两种主张。一种主张认为,刑法中挪用公款罪没有规定单位犯罪,“集体”挪用不构成犯罪;另一种观点认为,对这种行为应当依据 职务犯罪 的特点和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符合共同犯罪条件的,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反之,则不成立挪用公款罪。 笔者认为,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挪用公款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不存在单位犯罪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单个自然人。根据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理论,不论是挪用人与使用人共谋,还是两个以上的挪用人共同挪用,只要他们在主观上有共同的挪用公款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共同的挪用公款行为,都成立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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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例外情况
第25条规定的,尽管只有短短10个字,却涵盖刑事立法中共同犯罪立法的目的范围。即,主体为两人以上,主观为共同故意。据此我们可以将实践情况中的以下情况看作共同犯罪的例外情形,也就是说貌似共同犯罪实质上不是共同犯罪。 (一)共同过失犯罪不是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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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自首认定及从宽幅度
在我国刑法中,共同 犯罪 是指二人以上共同 故意犯罪 。 共同犯罪 是一种社会危害程度大于单独犯罪的犯罪形式。虽然,共同犯罪的 自首 和单独犯罪的自首都要符合一般自首的条件,既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由于共同犯罪的复杂性,在如何认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问题上具有一定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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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共同犯罪]
刑法 共同犯罪的种类
简称任意共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可以由一个人单独实施的犯罪,当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时,所构成的共同犯罪。其特点是:刑法对犯罪主体的人数没有限制。如果二人共同实施,则成立共同犯罪。 必要共同犯罪,简称必要共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其特点是: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而且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一个人不可能单独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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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共同犯罪]
单位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
单位的刑事责任问题涉及单位共同犯罪的主、的区分问题,涉及单位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在作为共犯的单位与单位之间或单位与自然人之间的分配,涉及单位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在共犯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之间的再分配。 一、单位共同犯罪的主、从犯区分问题 既然都是共同犯罪,则单位共同犯罪的主、从犯的区分的原理应同于自然人共同犯罪,即按照共犯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主次和作用大小去加以确定。但单位共同犯罪毕竟是单位共同犯罪,其主、从犯的区分自有其特殊性。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注意:第一,无论是在纯粹的单位共同犯罪中,还是在非纯粹的单位共同犯罪中,犯罪单位是还是从犯,不仅要考察犯罪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活动本身,更要考察犯罪单位在单位共同犯罪中所提供的有形的或无形的犯罪条件,因为犯罪单位既是一个人为系统,又是一个物质系统,犯罪单位所提供的物质条件往往是单位共同犯罪得以进行和完成的先决性的或根本性的条件。因此,我们在区分单位共同犯罪特别是非纯粹的单位共同犯罪的主、从犯时,不能把目光仅停留于涉案人员言谈举止本身,更不要为其所迷。故而,在非纯粹的单位共同犯罪中,犯罪单位通常为主犯,但不排除在少数情况下,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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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共同犯罪]
单位共同犯罪的特征
一个单位犯罪时,该单位是犯罪主体,就单位而言只有一个主体,因而不同于共同犯罪;一个单位犯罪时,该单位成员并不一定是犯罪人,该单位也并不一定是非法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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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中共同行为问题探析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形式的团伙犯罪、聚众犯罪日益增多,问题越来越成为司法实务中的一个重点问题。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共同犯罪人实施犯罪时在主观意念、行为分工上的差异,致使理论界对于共同犯罪问题争论颇多。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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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认定的几个问题
他人合法行为实施犯罪(如利用他人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行为实行自己的犯罪目的); ⑤利用他人过失行为实施犯罪(如前述医生利用护士的疏忽大意给患者注射毒药的行为); ⑥利用有故意的工具实施犯罪(如下述第2个案例)。 总体而言,间接正犯有两大类:一类是利用主体不适格者(如上述第①-②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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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共同犯罪]
对特定身份和不具有特定身份主体在共同犯罪中
种意见认为:徐某、梅某作为犯罪起意者,发展潘某充当内应,积极采取回拨电表的方式窃电。从表面上看,两人在中起着主要的作用,按照共同犯罪中犯罪性质决定共同犯罪性质的一般原理,本案应以定性。 第二种意见认为: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徐某、梅某共同窃取国家财产占为己有,三人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潘某、徐某、梅某虽然具有不同身份,但都可构成贪污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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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例外情况分析
是刑法第25条规定的,尽管只有短短10个字,却涵盖刑事立法中共同犯罪立法的目的范围。即,主体为两人以上,主观为共同故意。据此我们可以将实践情况中的以下情况看作共同犯罪的例外情形,也就是说貌似共同犯罪实质上不是共同犯罪。 (一)共同不是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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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