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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说认为应根据主体的不同身份分别定罪,即对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定贪污罪,对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定职务侵占罪。   ( 2 )主犯决定说。该说认为应以主犯的身份来确定共同犯罪的罪名,主犯构成何罪,对于其他共同犯罪人也以何罪处罚。   ( 3 )实行犯决定说。该说认为应根据实行犯的犯罪性质来确定共犯的犯罪性质。   ( 4 )区别对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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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特别是对多次共同犯罪,行为人参加次数有多有少,一律按照犯罪总额计算,有违罪责自负原则 之嫌;二是与刑法总则规定相抵触。《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对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这里采取的显 然是参与说而不是总额说 。 我们赞同参与数额说。即对于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各共同犯罪人应只对自己参与的犯罪数额,并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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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说认为应根据主体的不同身份分别定罪,即对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定贪污罪,对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定职务侵占罪。 (2)主犯决定说。该说认为应以主犯的身份来确定共同犯罪的罪名,主犯构成何罪,对于其他共同犯罪人也以何罪处罚。 (3)实行犯决定说。该说认为应根据实行犯的犯罪性质来确定共犯的犯罪性质。 (4)区别对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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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 什么是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一)主体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具体来讲,可以分为下列三种情形: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这种自然人共同犯罪,要求各犯罪人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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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共同犯罪实行过限问题是共同犯罪理论研究中的难点,也是司法实践中对各共犯准确定罪量刑时必须考虑的关键因素。公正判定各行为人对过限行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以及责任的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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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本文提出共同犯罪中的犯罪行为导致共同犯罪人死伤其同伙不担责的观点: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伤亡是其共同犯罪行为本身的风险并且自愿接受,其不是共同犯罪的客体和犯罪对象,如果对其同伙定罪也不符合刑事政策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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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李某系夫妻,因李某曾被本案被害人孙某欺辱过,故夫妻二人找到孙某后遂发生抓扯。孙某被王某与李某二人打倒在地。李某此时便开始劝阻其丈夫王某停止伤害。王某不听李某的劝阻,从路边捡起一块砖头往孙某头上砸去。李某此后一直劝阻王某的行为,且并未对孙某再实施加害行为。被害人孙某被王某用砖头砸中头部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争议 公诉机关将王某与李某二人向法院提起公诉。王某系第一被告,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故意杀人罪。李某系第二被告,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诉至法院后,产生如下争议:第一、本案是否属于共同犯罪以及对共同犯罪能否以不同罪名分别定性?第二、李某是否成立犯罪? 分析 (一)本案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以及对共同犯罪能否以不同罪名分别定性? 对于第一个问题,首先应仔细明确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的界定。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据此,成立共同犯罪须具备一下条件[1]: 1、二人以上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其中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这一点将共同犯罪与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相对付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实施超出相对负刑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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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单位犯罪问题网络聚合性犯罪的性质及其认定等几个方面展开了较为深入的探讨。 关键词: 网络犯罪 共同犯罪 网络共同犯罪 共同故意 引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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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成立的要件
体现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则。共同犯罪不是若干单独犯罪的简单相加,以共同犯罪人所起作用和分工情况,将共同犯罪人分类,使共同犯罪人能够 罚当其罚,罚当其罪,打击犯罪,教育民众。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共同犯罪领域还有许多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去进行探讨,我们应结合共同犯罪刑法理论与刑事司法实践,不断发展创新、 正确认识、理解把握共同犯罪成立的要件,以便正确适用我国《刑法》规定,切实打击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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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单独规定,而因网络之重要,刑法亦有单独规定之必要。 二、网络共同犯罪的含义 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的规定,共同犯 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作为共同犯罪的特殊表现形式,网络共同犯罪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理解:其一,在广义上,网络共同犯罪是指数个行为人共同实施的危 害网络秩序所构成的犯罪行为。如前所述,笔者认为,网络犯罪包括针对网络系统安全、网络数据安全、网络信息安全所实施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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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中的行为过限
而其中实行犯实施的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在刑法学上被称为共同犯罪中的“行为过限”。 对过限行为如何划定的探讨,其目的旨在正确确定共同犯罪参与者的责任分担,并在此基础上正确定罪量刑和适用刑罚。我国刑法对于共同犯罪中的行为过限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中的个人责任原则,行为人只有在对某一危害结果主观上具有罪过(即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才应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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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共同侵权与共同犯罪分别属于侵权法与刑法中的两项不同的制度。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个案的复杂性、个人主观认识的差异性以及共同侵权与共同犯罪各自领域内理论学说的纷争,导致两者间的界限模糊。应从立法目的、本质、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等方面界分共同侵权与共同犯罪。 关键词:共同侵权 共同犯罪 侵权法 刑法 界限 关于共同侵权的内容, 学界意见不一, 但都无一例外地认为应包括共同加害和共同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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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共同犯罪,这是完全犯罪共同说的主张,存在致命缺陷,部分犯罪共同说虽有一定的合理性,也存在难以克服的缺陷,因而行为共同说相对更具有合理性,值得提倡。 【关键词】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故意犯罪;片面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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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 论共同犯罪中的身份
以单独犯罪形式出现的,其中大量是由一定特殊主体才能构成的身份犯,如贪污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罪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这些罪在单独犯罪的情况下,因主体要件不符,非身份人无论如何不能构成身份犯。但司法实践中,非身份者与身份者相互勾结犯罪的现象大量存在。如何处理这些没有身份的人与有身份的人的共同犯罪,就是共犯和身份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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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 对共同犯罪的几点认识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理论内容非常丰富,司法实践也较为复杂。为提高办案质量,确保司法公正,笔者结合所学刑法理论和自身的审判实践,对共同犯罪问题,谈几点肤浅的认识。 一、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一)共同犯罪的主体 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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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发白的犯罪事实。白出于无奈,只得答应黄。黄遂化名王某某,以农贷的形式挪用了12000元公款,白在贷款合同上欠了字。 4月初,某农行核帐时,被告人白某、冯某、黄某案发。[①] 二、疑难问题 在本案中,被告人白某、冯某、黄某共挪用了四次公款。对这四笔公款,能否追究有关被告人共同挪用公款的罪责,争议很大:(1)第一笔5000元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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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司法实践中, 渎职犯罪的身份犯与非身份犯共同犯罪问题是个难点。文章从对渎职罪中身份犯与非身份犯共同犯罪基础性关系的形式分析入手, 综合评析了渎职罪、身份犯与非身份犯、共同犯罪等刑法疑难问题错综交叉语境下罪名确定的正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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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共犯过限问题是刑法共同犯罪理论研究中的难点,也是司法实践中对各共犯准确定性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关键因素。司法官公正判定各行为人对过限行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的程度轻重,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要求,符合刑法民主化所倡导的刑罚个别化之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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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叶、梁的行为是实行过限。实行过限,指在共同犯罪中,原共同犯罪中某一或数个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过原共同谋定的故意范围以外的犯罪行为。实行过限的犯罪行为由过限行为实施者自己承担,对过限行为没有共同故意的原共同犯罪人,不对过限行为负刑事责任。本案中用暴力对甘某进行威胁是叶、梁二人的行为,应由叶、梁二人独自承担该行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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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参加共同犯罪时,不论其分工如何,参与程度如何,所有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总是有机联系的,在整个犯罪的链条中,这些行为都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和所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这些共同犯罪行为是犯罪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这是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也是共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共同犯罪行为和单独犯罪行为相比,具有显著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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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44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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