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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针对犯罪案件的事实,对有犯罪嫌疑的人进行审讯的侦查活动。为了保障这一活动的顺利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活动,属于侦查权的一部分,因此,行使这一权力的人就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有侦查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
咨询律师: 刘波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造成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种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以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为前提,并且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损失,这个损失是物质的财产损失,这种情况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司法机关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让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只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
咨询律师: 刘波
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或者发现了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应当如何处理?下面华律小编将为您解答。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应当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对其涉嫌的案件处理,需要经过公检法三级层层把关,以便使其得到谨慎和公正的处理:具体要经过6个办案程序,这里为便于你的理解,我们将这八个办案程序形象的称为“过六关”现就办案细节及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告知如下: 1、传唤 什么是传唤?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我朋友喝多了,和人家打架,那人住院了,但是伤势不严重,也没什么明显的伤势,我朋友被拘留了,那人死盯不让放人,还会有更严重的后果吗? 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席律师解答: 从你的咨询来看你朋友是否会承担更严重的后果要看那人的伤势有多重,如果鉴定出来是轻伤以上,你朋友就涉嫌故意伤害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身患严重疾病,短期有死亡危险的。 2、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改判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1/3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3、身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转交给他的一个普通皮箱,如强行定罪,则可能造成错案;反之,如果他说自己不明知,就不认定是毒品犯罪,则可能放纵狡猾的犯罪分子。     2009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规定,构成侵占遗忘物、埋藏物罪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里所说的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指行为人具有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地下的埋藏物据为己有的主观心理。 2.行为人实施了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出的行为。这里所说的“遗忘物”,是指由于财产的所有人、占有人的疏忽,或者遗忘而失去占有、控制的物品。“埋藏物”,是指所有权不明的埋藏于地下的财物、物品。遗忘物的所有权属于遗忘该财物的公民个人或者单位。埋藏物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国家所有,行为人对埋藏物和他人的遗忘物的侵占就是对公私财物所有权的侵犯,其侵犯方式多种多样,留作自用、擅自处理、隐瞒不报等。同时,在被人发现,经所有权人令其交出的情况下,仍拒绝交出。 3.行为人所侵占的埋藏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否则不能构成犯罪。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根据刑法规定,下列人员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仍应对其采取一定的措施: 1、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除此之外的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应注意的是,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咨询律师: 胡骅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察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察机关批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制造毒品罪而言,根据刑法第347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无论数量多少,原则上都应定罪处罚,但是,毒品数量的多少却是对行为人量刑的最重要的依据;对于其他毒品犯罪而言,毒品数量的多少不仅是量刑的最重要的依据,也是定罪的最主要依据。因此,对于任何毒品犯罪来说,毒品数量的计算都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根据《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凿深井取用地下水须向上海市水务局(具体日常工作由市给水管理处实施)申请取水许可。未经取水许可擅自开凿深井取用地下水的,应当支付地下水水价五倍的水费,并限期将深井填实。对违法凿井施工单位还应当处以5000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律师: 刘波
与意外事件致人死亡的原则区别在于:根据行为人的认识水平、行为本身的性质和当时的客观情况,行为人对其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可能性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只是由于疏忽大意的心理导致了未能实际预见,因而发生他人死亡的后果则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行为人对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不可能预见,也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但客观上行为导致了死亡后果的发生的则属于意外事件。
咨询律师: 刘波
一抢劫罪数额认定标准:( 刑法263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   2.抢劫罪中关于数额的标准一般是:500-2000元是数额较大;5千—2万元是数额巨大;3万--10万是数额特别巨大。       二、诈骗罪的数额认定标准 (刑法266条):  1.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规定,构成侵占遗忘物、埋藏物罪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里所说的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指行为人具有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地下的埋藏物据为己有的主观心理。     2.行为人实施了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咨询律师: 刘波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指违反国家禁毒法规,以引诱、教唆、欺骗为手段,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在具体认定罪名时,应根据犯罪分子实施行为的具体特征,按照选择性罪名的定罪方法予以认定。 (1)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同时也侵犯了他人身心健康。其引诱、教唆、欺骗的对象是从未吸食、注射过毒品或曾吸食、注射毒品但已戒除的人。 (2) 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引诱、教唆、欺骗为手段,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所谓引诱,是指以精神或金钱、物质及其他方法勾引、诱使、鼓吹、拉拢本无吸食、注射毒品意愿的人从事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例如,行为人有意在他人面前大肆鼓吹吸食、注射毒品带来的奇妙幻觉和兴奋,以刺激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好奇心等。所谓教唆,是指以劝说、怂恿、授意、挑拨或唆使为手段,鼓动本无吸食、注射毒品意愿或意志不坚定的人吸食、注射毒品。教唆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甚至是示意性动作。所谓欺骗,是指以编造虚假事实、掩盖毒品真相的方法,使他人不知是毒品而予以吸食、注射的行为。以上三种行为,均可分别构成一个独立的罪名
咨询律师: 刘波
强迫他人吸毒罪,是指违反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1)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不仅侵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同时也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健康权。 (2)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他人非自愿的吸食、注射毒品。 所谓暴力,是指殴打、捆绑、杀伤、拘禁等足以危及他人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方法,致使被迫者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 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实施暴力或其他危及被害人利益的方法进行威胁和恐吓,实行精神强制,使不愿吸食、注射毒品的人产生恐惧,迫使他人违心的吸食、注射毒品。胁迫的方式,既可以用明确的语言行进威胁,也可以用某种动作或者示意行为进行威胁。胁迫内容无论真实与否,只要使他人受到精神强制即是胁迫。 (3) 犯罪主体系是一般主体 (4) 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强迫他人吸食、注射。不论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和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认定强迫他人吸毒罪应注意:区分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多次引诱、教唆、欺骗以及强迫他人吸毒行为的定罪问题;强迫他人吸毒致人死亡案件的认定。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犯罪构成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71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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