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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损害赔偿] 抚恤金如何分配
抚恤金分为两种:伤残抚恤金和死亡抚恤金。抚恤金具有如下特性: 一、抚恤金不纳税。 二、抚恤金不计个人收入。 三、抚恤金不能作为夫妻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抚恤金只能根据具体情况判定是否可以作为遗产。 抚恤金又称抚恤费,是由国家或有关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发放给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的费用。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生命损害赔偿] 抚恤金是遗产吗
叶某父亲因交通意外去世,生前为公务员,现在其所在单位按标准发放了一次性抚恤金4万元,请问:这笔钱是完全留给其母亲支配,还是由所有直系亲属一同参与平均分配?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吗? 享受抚恤金的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这些亲属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养。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生命损害赔偿] 抚恤金规定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一对跨国恋人,原本已经谈婚论嫁,却因一次海上游酿成悲剧,结果女友溺死海中,而她的外教男友,也因此被告上法庭。近日,女孩的父母和女孩的外教男友在法院对簿公堂。 付小姐是一个“90后”,她是一所高校大三学生,而男友jim年龄比她大10岁,是学校外语系的老师。
咨询律师: 胡骅
下列情形,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
咨询律师: 胡骅
[生命损害赔偿] 工伤死亡丧葬补助金如何分配
商业意外险提供的则是工作和休息时遭受的意外伤害保障,优势体现为时间、空间上的广度。比如上下班途中遭遇的意外,假如是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可以由工伤赔偿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  4、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5、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咨询律师: 刘波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 的通知(国办发〔201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 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
咨询律师: 刘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8]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务局
咨询律师: 胡骅
死者在侵权死亡案件中的地位 在侵权死亡案件中,某人生命权被剥夺,其无疑是直接的和最大的受害人但是,也就是他(她)生命被剥夺的同时,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也就丧失:他(她)不再是民事主体或者说不再是被民法承认的人死者不再是民法上的人
咨询律师: 肖本岗
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侵权死亡案件与特别规定 1. 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在侵权死亡案件中的普遍适用性 法释〔2001〕7号是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做出的一项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全面的司法解释其中关上市公司之要约收购于死亡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或者精神损害抚慰金
咨询律师: 刘波
赔偿反之,如果受害人从受到侵害到死亡这段时间一直处于无意识状态,则不能得到赔偿(2)只有死者在死亡前持续了“明显的时医疗事故鉴定答辩状间段”的痛苦才能获得赔偿反之,如果持续的时间过短则不能得到赔偿。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生命损害赔偿] 侵权死亡精神赔偿
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侵权死亡案件与特别规定 1. 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在侵权死亡案件中的普遍适用性 法释〔2001〕7号是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民法通则
咨询律师: 刘波
2008年1月,李某在一交通事故中身亡,肇事方赔偿死者家属各种损失20万元,其中死亡赔偿金为5万元。后李某之妻刘某改嫁,原与李某一家共同生活的李某之弟李某某要求对5万元死亡赔偿金进行分割,刘某不允,李某某遂向法院起诉。审理中出现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死者的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而是对死者家属的一种精神抚恤费用,应当在死者的直系亲属和与死者有夫妻关系的人之间合理地加以分割。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生命损害赔偿] 死亡赔偿金应如何分割
一方突然遇事故死亡,赔偿金应该怎么分给丈夫(妻子)、儿女、父母?在突发事件日益增多的今天—— 通州区法院近期判决了一起因交通事故死亡、获得赔偿金引起分割纠纷的案件。这一案件在涉及财产纠纷案件中具有一定代表性。 案情 张广与武文是夫妻,张金是他们的女儿。2006年3月5日,在通州区东关大桥处,某劳动服务公司司机与武文发生交通事故,致武文死亡。
咨询律师: 刘波
[生命损害赔偿] 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
今天一个朋友向我咨询一个问题,他的妻子因交通事故去世,肇事方赔偿了死亡赔偿金21万元,丧葬费9000元,死者母亲抚养费14000元。对于丧葬费及抚养费的分割,我这个朋友与其岳母没有争议,而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双方发生了争议。我朋友认为,死亡赔偿金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个部分,首先应分出一半属其所有,另一半作为死者遗产由其与岳母作为法定继承人依《继承法》的规定分配。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生命损害赔偿] 死亡赔偿金成争论核心
赔偿问题先后协商4次,均无结果,双方争论的核心问题是,医院是否应给付死亡赔偿金。医院提出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解决此事;患方提出按《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咨询律师: 刘波
2009年12月9日,成都市中院向社会通报了一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从该院作出的终审判决结果来看,死者家属比一审判决多获得了18.7万余元的死亡赔偿金。这一判例引起了广泛关注。 “责任大赔钱少,责任小赔钱多,这不仅显失公平,而且说明我们的某些价值评判标准存在一些问题。在我接触的不少案子中,部分患者家属为了获得更多赔偿,自愿放弃医疗事故鉴定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医疗事故致死赔偿少,致残反而赔偿多,这一怪现象已经持续了相当长时间 ◎医疗事故致死比致残赔偿少,这一怪现状被佛山市禅城法院一纸判决打破 ◎法律界人士为之叫好,败诉医院则称该判决会对医疗行业产生毁灭性打击 医疗事故致死赔偿少,非医疗事故反倒赔偿多;致死赔偿少,致残反而赔偿多———这一持续多年的怪现状被佛山市禅城区法院日前一纸判决打破。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健康损害赔偿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14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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