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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贵港一男子未签劳动合同,在一次夜里加班回家途中不幸车祸身亡,因得不到赔偿,男子家属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用人单位不服,遂起诉至法院。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原告广西雄达米业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吴胜泉家属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共21842元(不包括已经支付的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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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损害赔偿] 轻微伤赔偿及处罚标准
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8、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治安处罚 1、轻微伤不构成刑事案件,没有刑事责任、只有行政责任(治安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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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件 云 南 省 公 安 厅 云公交〔2015〕66号 关于印发2015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 各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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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损害赔偿]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死亡赔偿金并不属于遗产的范围,普通债权人不能直接主张债权,债权人与死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只能通过诉讼另行解决了。 死亡赔偿金,是不法对他人的生命造成侵害之后,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一种。目前对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有较多的争议,主要是集中在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财产损害赔偿性质,是否属于死者遗产的范围,能否由死者的债权人主张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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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将其介绍给自己的行为,应担由张某赔偿自己损失。根据《合同法》第425条第2款的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张某故意隐瞒肖某有精神疾病仍将其介绍给梁某的行为,损害了梁某的合法权益,故梁某有权利要求张某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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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在村级公路骑行电动车时,不慎撞上了路边堆放的预制水泥化粪桶,受伤成植物人后,因肺部感染身亡,其家属将镇政府、村委会、施工人一起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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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损害赔偿] 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是多少
经常有朋友向我咨询,人命价是多少?对于这个问题,本人做出如下回答:首先,人命价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是老百姓的口头语,与之对应的法律概念是死亡赔偿金。第二,人的死亡原因多种多样,有责任的死亡如有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医疗事故致人死亡、工伤导致死亡、故意伤害导致死亡等,有责任的死亡我们根据赔偿标准和依据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非工伤死亡,一类是工伤死亡。以下是这两类死亡的死亡赔偿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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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或跟随其他人生活,基于直系血亲关系,父母永远是其最亲近的人,对每个子女而言,父母都是其家庭成员。因此赔偿权利人近亲属首先是配偶、父母、子女。这与《继承法》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重合并不矛盾。 2、死亡赔偿金赔偿权利人的分配原则。 实践中存在多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虽然不是遗产,但赔偿权利人与《继承法》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重合,故应当由死者近亲属依《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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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起台风,张小姐刚出门就被飞来的玻璃砸中,当场身亡。近日,法院判决大楼物业公司承担赔偿死者家属80万元。 2012年8月,高空飞来的玻璃砸中张小姐,致其当场身亡。警方勘察时,又有一块玻璃从122号大楼坠落,落在尸体旁3米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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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损害赔偿] 何种情况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山西恒驰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与解答: 1、将过失致人死亡结果作为结果加重犯的情况有: (1)故意伤害罪致死、强奸致死、绑架致死、非法拘禁致死、抢劫致死属于结果加重犯,其要求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死、虐待致死也是结果加重犯,但其特殊性在于:虽然犯罪的基本行为与被害人自杀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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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甲建盖自家围墙,邻村乙得知后过来帮忙。晚上甲留乙在自家吃饭并喝酒。饭后乙骑摩托车回家,途中落入山涧,抢救无效死亡,问:乙能否得到赔偿? 案发后乙的家人将甲告上法庭,理由:乙是在帮工回家途中意外死亡,属于帮工期间,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14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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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损害赔偿] 擦窗坠落,死亡责任谁该担?
想问一下,我老公在我们结婚前买的房子到现在还在按揭能算是婚前财产吗?以后离婚了有我的份吗? 律师答: 房屋所有权归老公(无论产权证是在婚前取得还是在婚后取得,所有权都属于老公),首付款是老公的个人财产,然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付的按揭款以及房子的增值部分(因为是双方共同还贷,共同付出,当然增值也应双方都有份),都是属于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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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损害赔偿] 寄宿学生校外溺亡次日才发现
一名9岁的男孩在寄宿学校学习生活期间,被发现在校外溺水身亡。但按照校规,寄宿生须书面请假并经老师批准后方可离校,到底是学校疏于管理还是学生违纪外出导致事故发生?学生家长和学校各执一词,最终对簿公堂。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校方对学生校外溺水死亡承担全责,赔偿学生家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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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损害赔偿] 死亡赔偿金怎么计算?
死亡赔偿金怎么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作为一个民事权利主体生命权的丧失(死亡)作出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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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意外,该事实真伪不明,因此,举证责任的分担将直接影响到对不利裁判结果的承受,本案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被保险人李某坠楼身亡的原因应由原告(请求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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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损害赔偿] 抚恤金、丧葬费的法律性质
与其他继承人或近亲属共同分担。单位给付的丧葬费超过实际支出的,超过部分可同抚恤金一起参照遗产法中的遗产处理原则予以合理分割。 抚恤金、丧葬费性质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一样的。死亡赔偿金是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的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收入损失的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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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损害赔偿] 死亡抚恤金的性质及分配原则
父母、子女,其他人员是第二顺序,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的人员,抚恤金才在第二顺序的人员中分配。那么,对抚恤金如何分割呢?对此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根据我国目前的有关政策,享有抚恤金待遇的人必须同时具有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配偶;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死亡抚恤金的具体分割,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实在协商不成,也可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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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包括丧葬费、抚恤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内的遗属保障制度,作为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福利制度之一,不断被强化、发展并形成传统。因此,在开始建立失业保险制度时也考虑这一问题,《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规定,为享受失业救济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亲属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保险条例》也保留了这一支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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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死亡赔偿金的抚慰性质,应当考虑各近亲属与死者的身份关系、共同生活关系以及实际生活状况合理分配。 影响死亡赔偿金的赔偿因素 一、 死亡赔偿金与受诉法院的经济水平有关。 想当然的,如果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经济水平较好的话,其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基数就会比较高,从而死亡赔偿金的总数就会比较高。 二、 死亡赔偿金与死者户口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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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2011〕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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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损害赔偿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32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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