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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2013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引言] 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余伟安律师创办陕西人身损害赔偿网,带领陕西人身损害赔偿网律师团专业律师办理过大量工伤交通安全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陕西省交通事故赔偿方面积累了很丰富的经验和技巧,但从不吝啬将这些经验和技巧传授给需要的人。
咨询律师: 胡骅
[人身伤害赔偿指南] 解析损害赔偿与其他违约责任法条
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咨询律师: 方亮辉
2013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公式 根据山东省统计信息网2013年02月28日发布的《2012年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一、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2837元 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755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5778元。 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446元
咨询律师: 胡骅
[生命损害赔偿] 抚恤金规定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身损害赔偿包括的项目、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咨询律师: 胡骅
吉林省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审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2008年12月15日发布,吉高法[2008]245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关于残疾赔偿金具体数额确定方法的问题 根据“伤残等级”来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数额。1—10级伤残分别对应100—10%,每级相差10%。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身伤害赔偿指南] 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重点解读 侵权责任法作为构建我国民法体系的最重要一部分,终于在2009年12月26日尘埃落定,在侵权领域,也算是一个重大的突破。该法对保护公民民事权益做出了全方面、多层次、立体化的规定,内容涉及百姓生活的诸多方面,与公众利益也息息相关。它的面世,不仅向制定完备的民法典迈出了关键一步,而且突出了对人的生命健康的法律关怀。
咨询律师: 胡骅
按照考试要求,该驾校的工作人员需远离考试现场,由学员独立完成考试。在考试过程中,大部分学员顺利地通过了考试,而李某在考限速、限宽门的过程中,由于慌张,致使考试车辆将第三个限宽门挂杆撞飞,超越前方的花池,又撞上侧方位停车的大柱上,造成车毁人伤的严重车祸。李某以技术培训合同纠纷为由起诉驾校,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焦点系李某在考试过程中受伤
咨询律师: 胡骅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释义(十三)帮工人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 十三 帮工人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条文】 第十三条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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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赔偿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二十一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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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单】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3]20号 【发布日期】2003-12-28 【生效日期】2004-05-01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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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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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达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协议的效力认定 【要点】 现实中,人身损害发生后,当事各方达成赔偿协议,因履行该协议产生纠纷后诉至法院的案件逐年增多。在审理该类案件过程中,对于人身损害赔偿协议的效力认定往往成为案件审理的焦点。对此,各地法院做法不一,认定有效者有之,认定无效者有之。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肯定,也不能一概否定,应当根据当事人所签赔偿协议的具体内容进行详尽审查。 【案情】 原告: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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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北京市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原创作者:北京市工伤赔偿纠纷著名律师陈剑峰律师 由于在办理大量的工伤赔偿案件实践中,经常会发生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等第三者侵权损害赔偿的竞合,产生双重赔偿法律敏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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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购买了2009元无中文产品名称及厂名、厂址的烟花,在燃放时,左眼被炸伤,送至医院进行治疗,共花费医疗费4081.10元。经司法鉴定,宋某伤残等级为七级。后宋某因经销商未予以赔偿,故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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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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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家长没有实际支付孩子的医疗费,这笔保险理赔款应该返还给学校。吴女士很纠结,他们虽然支付所有的医疗费,但孩子受伤也需后续费用,这笔理赔款应不应该还给学校呢? 律师说法: “推倒”的行为人由于是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小学生,因而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外,作为管理方的学校,也应承担与其管理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当年9月5日,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对小海的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结论为:小海因心脏病变致心源性猝死;游泳为死亡的诱发因素,其参与度为25%。鉴定费6000多元由公司支付。何某、谢某称小海死亡前从未被诊断过患有心脏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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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公民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他人侵害,而有权要求侵权行为实施人(或其他赔偿义务人)承担民事赔偿义务,并由赔偿义务人履行赔偿义务的行为。这种赔偿的主体是应当履行赔偿义务的侵权行为实施者,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赔偿的内容为致害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二个部分,要求赔偿的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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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这里明确规定了车主负有垫付的责任,所以在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生效之前,这个问题是不存在争议的。 恰恰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以后,车主承担责任问题在实践中有了很大的争议。
咨询律师: 胡骅

精神损害赔偿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10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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