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侵权赔偿]
荣誉权性质之探析
[中文摘要] 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学界现在讨论最多的是人格权应不应该独立成编。如果人格权独立成编,那么荣誉权应不应该加以规定及如何规定都是必须解决的问题。另外对荣誉权性质的界定历来也是众说纷纭的。基于此,本文通过对荣誉权的人格权性和身份权性的正反两方面的讨论,荣誉权与名誉权之间相通性的比较及荣誉获得权性质的探讨。从而论证荣誉权归入人格权比归入身份权更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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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仍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对有 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应当为他们的健康发展创造 有利条件。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 报酬权利。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发现 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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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应如何维护自己的荣誉权
荣誉权是指公民有获得并保持各种嘉奖的权利。公民依法享有的荣誉包括各种荣誉称号、证书、勋章、奖章、奖状等。公民的荣誉是公民在学习、生产、工作或战斗中表现突出,成绩卓著,立有功勋而获得的光荣称号。例如先进工作者、战斗英雄、劳动模范、优秀党员等都是光荣称号。获得荣誉称号的公民为维护自己的权利,必须掌握以下几点: 一、公民首先应明确荣誉权的权利内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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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权的具体内容
荣誉权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荣誉获得权 荣誉获得权的基本内容有二:一是任何民事主体都有权利通过自己的行为获得荣誉,其他人不得非法妨碍、阻挠其获得,也不能侵占其应获得的荣誉。二是民事主体在获得荣誉的同时,可获得因荣誉所生之利益,如奖品、奖金以及被授予荣誉后所带来的其他物质利益。 2.荣誉保持权 这是指民事主体对于已被授予的荣誉保持归自己享有,并不被非法取消或剥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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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权常识
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 因为触犯刑法等因素而被剥夺荣誉称号;名誉权则无法被剥夺或受到限制。 荣誉权的取得可以多种原因。 公民、法人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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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荣誉权有哪些表现形式
要的权利,受法律的保护。《民法通则》第 102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对荣誉权的侵害一般表现为下列两种形式:一是非法否定他人荣誉;二是侵夺、毁损或灭失荣誉证书、证物。非法否定他人荣誉,是指不法行为人采用不法手段阻挠、压制他人获得荣誉称号或非法剥夺他人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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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与荣誉权的区别是什么
名誉权与荣誉权虽然都是人格权,但二者是有区别的。公民、法人无一例外都享有名誉权,名誉是指社会对公民个人的品德、情操、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及法人信誉、形象等各方面形成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法律规定公民、法人享有的保有和维护自身名誉的权利。 荣誉权只能由对国家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而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公民、法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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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权的性质争议
对荣誉权概念的界定自然引申出对荣誉权性质的探讨。目前,学术界对荣誉权性质的界定从最大范围上有两种观点即:荣誉权否定说和荣誉权肯定说。其中肯定说又包括人格权说、身份权说及双重属性说。笔者赞成荣誉权肯定说。 1.否定说。该说主张荣誉权不具有独立性。持否定说的学者中,张宝新先生的观点最具代表性。他主张:荣誉是名誉的一种特殊情形,使用名誉权的规则完全能够保护部分人的荣誉权。其理由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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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荣誉权的属性
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保持自己的荣誉不被非法剥夺或侵害的权利。所谓荣誉是指特定的民事主体从特定的组织依法获得的积极评价。公民的荣誉权主要是基于公民在学习、工作中,因表现突出、成绩卓著而依法获得的荣誉称号而享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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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模的荣誉权
的荣誉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权利。荣誉权在权利属性上是人身权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既是人身权的范畴,说明荣誉权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是一项私权利,是个人从国家那里获得的“个人荣誉”,并非“国家荣誉”,更不是一种“公共资源”。法律上的荣誉权,包含三项具体内容:1.荣誉保持权;2.精神利益支配权;3.物质利益获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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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维护自己的荣誉权
荣誉权是指公民有获得并保持各种嘉奖的权利。公民依法享有的荣誉包括各种荣誉称号、证书、勋章、奖章、奖状等。公民的荣誉是公民在学习、生产、工作或战斗中表现突出,成绩卓著,立有功勋而获得的光荣称号。例如先进工作者、战斗英雄、劳动模范、优秀党员等都是光荣称号。获得荣誉称号的公民为维护自己的权利,必须掌握以下几点: 一、公民首先应明确荣誉权的权利内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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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权不是身份权
笔者认为荣誉权属于人格权而不是身份权,其与身份权的关联是不太密切的。学者在论述荣誉权性质时总是通过否定荣誉权的人格权性质来肯定其身份权性。这样论述虽有可取之处,但是由否定而肯定能否全面阐释其性质则不无疑问。 1.荣誉权与其他具体身份权的联系。如果荣誉权属于身份权,那么荣誉权与身份权就构成了种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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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权是一种具体人格权
荣誉权既然不可归入身份权,那么将其作为一种具体人格权是否恰当呢?因此有必要与其他具体人格权进行比较,看是否有某些共同或相近的性质而抽象出人格权的某些特征。按照张俊浩先生的分类16: 1.荣誉权与几种具体人格权的共性。由上面图表的划分可知各种具体人格权并不是直接的民事主体对另一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更多的是对世性的权利,即:除权利主体外,任何不特定的人都负有不得侵犯权利人对其所享有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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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权的内容
荣誉权的内容包括荣誉保持权、精神利益支配权、物质利益获得权、物质利益支配权、荣誉获得权。其中荣誉获得权应否为荣誉权的内容是学界争议最大的问题。即使承认荣誉获得权的学者对荣誉获得权也存有一定的误解。分述如下: 荣誉保持权,指民事主体对获得的荣誉保持归己享有的权利。保持权的客体是荣誉本身,荣誉本身包括各种荣誉称号,各种奖励,表彰以及荣誉职衔,如名誉博士,名誉校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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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和荣誉权的概念
荣誉权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得、保持、利用荣誉并享有其所生利益的权利3。 笔者认为荣誉权的特征有二:其一,荣誉权的客体是荣誉的本身及荣誉本身所包含的利益。荣誉的本身是一种正式社会评价,它是荣誉权的客体。同样,荣誉所包含的利益也是荣誉权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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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荣誉权
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保持自己的荣誉不被非法剥夺或侵害的权利。所谓荣誉是指特定的民事主体从特定的组织依法获得的积极评价。公民的荣誉权主要是基于公民在学习、工作中,因表现突出、成绩卓著而依法获得的荣誉称号而享有的;法人的荣誉权则是基于法人在生产经营销售、服务过程中因业绩优秀而获得的光荣称号而取得的。荣誉权的属性应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1 荣誉权不属于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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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荣誉权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构成侵害荣誉权的条件有四个,即有侵害荣誉权的违法行为、荣誉受损害的事实、荣誉受损是该侵害荣誉的违法行为所造成、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根据这一构成要件,下列具体的侵害荣誉权的行为,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这是最典型的侵害荣誉权的行为。它是指未经法定程序,没有法定理由,并由法定机构作出就宣布撤销或剥夺权利人的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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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获得权是什么
荣誉获得权是什么? 律师回答: 荣誉获得权是指主体在符合法定标准时,而组织没有授予其荣誉,就可以向组织主张该应获得的荣誉的权利。荣誉权内容中是否应该包括荣誉获得权,这也是关系到荣誉权性质的问题。 相关知识:侵犯荣誉权的行为 1、非法剥夺他人荣誉 这是最为常见的侵害荣誉权的行为。这一行为的主体一般为荣誉的授予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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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保持权是什么
请问律师荣誉保持权是指哪些内容呢? 律师回答: 荣誉保持权,指民事主体对获得的荣誉保持归己享有的权利。保持权的客体是荣誉本身,荣誉本身包括各种荣誉称号,各种奖励,表彰以及荣誉职衔,如名誉博士,名誉校长等。这些名誉职衔,其实并不表明被授予者的学识,能力等达到了博士水平或某种职务的要求;而是在于机关、组织授予主体的一种荣誉,使其享有名誉职衔的精神利益或一定的物质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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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构成侵犯荣誉权
如果说名誉是社会对一个人的起码评价,荣誉则是社会对某些公民或法人的更高层次的评价,是国家、社会对公民、法人在生产经营、科学实验、文化教育等活动中做出贡献、取得成果所给予的精神鼓励,如“三好学生”、“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优秀教师”、“产品金质奖”等等。公民、法人对自己依法取得的荣誉不受侵犯和剥夺,这就是荣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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