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
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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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的原则
在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中,当法官经过开庭审理查明全案的事实情况,依据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确定了夫妻一方的民事责任后,如何满足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如何确定加害人的赔偿数额,需要有一定的准则加以遵循和规范,这些准则就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原则。 (一)全部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原则也称为全面赔偿原则,是现代民法最基本的赔偿原则,是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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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离婚损害赔偿标准要遵循五点原则
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根据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所造成的后果、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损害赔偿案件时所适用的离婚损害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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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与经济帮助
大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上述“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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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①重婚的;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③实施家庭暴力的;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此项规定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体现了对无过错方和弱者的保护和扶助。 (一)由于一方的其他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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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如何要求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因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权的成立需具备严格的条件:第一,一方必须具有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限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四种行为。除此之外的其他过错行为不能成为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第二,另一方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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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恋的离婚损害赔偿
婚外恋的离婚损害赔偿 对于由谁来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这个问题,司法解释第29条给予了明确回答。29条规定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因而在离婚情况下,无过错方只能向其配偶要求赔偿而无权向与其配偶有重婚或同居关系的第三者提出赔偿请求。 但是是否由于司法解释29条的规定,无过错配偶方就丧失了向与其配偶有重婚或同居关系的第三者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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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此处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这条规定确立了我国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范围。此条规定的四项内容不仅仅是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还是无过错方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的依据。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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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离婚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过错侵害配偶他方基于配偶身份而享有的合法权益,并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无过错配偶对由此所受的损害有权请求赔偿。过错配偶负有赔偿损失,给付抚慰金等侵权民事责任的民事法律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的程序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程序,新《婚姻法》无明文规定。笔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既适用于行政登记离婚程序,也适用于诉讼离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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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是否应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者是否承担离婚赔偿责任?《婚姻法》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那么,第三者是否应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呢?目前还没有让第三者承担离婚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离婚及离婚过错赔偿是婚姻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解决的是配偶之间身份关系的法律问题。而“第三者”插足而导致双方离婚的,更多情况下以社会道德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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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是什么?
导读: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是什么?离婚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其过错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此所遭受的损害,有权要求赔偿,过错配偶应承担赔偿损失、给付慰抚金等民事责任。 损害赔偿的产生是基于两个原因:或是侵权,或是违约。然而离婚损害赔偿是侵权之责,还是违约之责,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理论分析来看,其应当属于侵权之责。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由此可以看出:合同是涉及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的协议,该协议是由民事主体间围绕着相关的财产问题约定所成。而基于婚姻的缔结而产生的夫妻关系包括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与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不能适用合同法的调整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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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应注意哪些问题?
婚姻损害赔偿是修改后的《婚姻法》新增加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在一定条件下对造成婚姻关系破裂存在过错的一方婚姻当事人给予的法律制裁.在司法和婚姻生活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过错种类 : 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4种情形是婚姻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除此之外的其他过错,都不构成婚姻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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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一 年内重新涕泣损害赔偿诉讼。 3、诉讼离婚时,无过错方做为被告,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二审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调解,调解不成, 告知无过错方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可重新涕泣损害赔偿诉讼。 对于离婚纠纷的无过错方当事人,不仅应当知道哪些情形可要求损害赔偿,更应当知道自己该怎么样去行使 损害赔偿请求权。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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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离婚损害赔偿情形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无过错方以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 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在此情形下,如果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离 婚损害赔偿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2. 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 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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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步骤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 ,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制度,因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一,重婚的,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第三,实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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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离婚损害赔偿数额的标准
确定离婚损害赔偿数额的标准是什么?离婚损害赔偿的作用决定损害赔偿数额必须达到一定的数目,否则作用难以实现,离婚损害赔偿也将成为华而不实的空谈。因此,立法者必须制定一套详细的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标准,既要达到上述目的,又不至于损害过错方今后的生活。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主要借鉴民法中衡量侵权精神赔偿的几个法定因素来认定离婚损害赔偿,主要包括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但是,离婚损害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精神损害赔偿,“侵权人”很少因此获利,侵权的后果也往往仅限于无过错方的感情伤害。 因此,完全按照民法上的一套标准是无法达到离婚损害赔偿的目的的。由于离婚损害一般仅限于过错方和受害人之间,更多注重惩戒、制裁过错方并以此达到抚慰受害方的作用,在具体案件中,应当从过错方角度和受害人角度分别考虑。 1.过错方标准。1)过错程度。过错程度可以通过过错方侵权的手段、场合、次数和持续时间等反映。这些具体情节反映着其主观恶性的不同,不同情节所造成的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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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标准
离婚损害赔偿标准 离婚损害赔偿的作用决定离婚损害赔偿标准必须达到一定的数目,否则作用难以实现,离婚损害赔偿标准也将成为华而不实的空谈。因此,立法者必须制定一套详细的确定离婚损害赔偿标准,既要达到上述目的,又不至于损害过错方今后的生活。 离婚损害赔偿标准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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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证据收集技巧
离婚损害赔偿证据收集技巧有以下几种: 1.固定易失证据 对于婚姻一方与外遇对象来往的手机短信内容、电子邮件内容、电脑博客日记、qq聊天记录,如果可能应该应当委托公部证门对此类证据作固定处理。条件不允许也应该尽量自己固定保存起来,手机短信可以连着手机一起用数码相机拍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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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的离婚损害赔偿
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多数起因于家庭暴力和夫妻一方与人有婚外情,或通奸、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而导致的离婚。许多无过错的离婚当事人,因另一方的侵权违法行为,使身心受到严重摧残,却得不到法律救济。《婚姻法》修正案中新增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第四十六条 规定。该规定提出,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 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该规定,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对维护正常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具有重大意义。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 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因重大过错违法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所受到的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失予以物质赔偿的法律制度。该项制度在国外立法制度中已有几百年的历史。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与责任主体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应当是婚姻关系中无过错的一方。而这里所指的无过错应当是相对与离婚损害赔偿而言,不能因为在婚姻关系中存在一定的过错而否定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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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节
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节 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节 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节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过错方有上述法定情节,无过错方提起赔偿请求,法院才可能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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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形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形 1、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另一种重婚行为的表现是,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外人也以为他们是夫妻的,亦构成重婚。重婚行为,是一种严重侵害配偶权的行为,是对一夫一妻制的严重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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