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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证据收集技巧
离婚损害赔偿证据收集技巧有以下几种: 1.固定易失证据 对于婚姻一方与外遇对象来往的手机短信内容、电子邮件内容、电脑博客日记、qq聊天记录,如果可能应该应当委托公部证门对此类证据作固定处理。条件不允许也应该尽量自己固定保存起来,手机短信可以连着手机一起用数码相机拍下来
咨询律师: 刘波
[婚姻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案件的离婚损害赔偿
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多数起因于家庭暴力和夫妻一方与人有婚外情,或通奸、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而导致的离婚。许多无过错的离婚当事人,因另一方的侵权违法行为,使身心受到严重摧残,却得不到法律救济。《婚姻法》修正案中新增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第四十六条 规定。该规定提出,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 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该规定,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对维护正常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具有重大意义。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 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因重大过错违法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所受到的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失予以物质赔偿的法律制度。该项制度在国外立法制度中已有几百年的历史。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与责任主体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应当是婚姻关系中无过错的一方。而这里所指的无过错应当是相对与离婚损害赔偿而言,不能因为在婚姻关系中存在一定的过错而否定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权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婚姻精神损害赔偿] 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节
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节 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节 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节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过错方有上述法定情节,无过错方提起赔偿请求,法院才可能会支持。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婚姻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形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形 1、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另一种重婚行为的表现是,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外人也以为他们是夫妻的,亦构成重婚。重婚行为,是一种严重侵害配偶权的行为,是对一夫一妻制的严重破坏。
咨询律师: 胡骅
[婚姻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
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具有较为严格的条件。这些条件是: 1一方必须具有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这是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必要前提。严重过错行为只限于以下四项: (1)重婚,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咨询律师: 胡骅
[婚姻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婚姻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六条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失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咨询律师: 刘波
[婚姻精神损害赔偿] 探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只能是实施法定违法行为并导致离婚的过错配偶。责任方式包括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两种方式。赔偿金的数额可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法官酌定。 关键词:婚姻法 离婚 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适用 2001年4月28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新增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拟对离婚案件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进行探讨,以期有益于司法实践。 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认定标准的客观化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关于这一点,理论界、司法实务界都已成共识。因为多数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案件并没有造成财产损失,而是因一方不履行婚姻义务,给另一方造成精神上的伤害。
咨询律师: 刘波
[婚姻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适用研究
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该条虽然列举了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具体情况,但是规定比较粗疏,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时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给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带来很多的障碍,有鉴于此
咨询律师: 刘波
[婚姻精神损害赔偿] 浅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随着经济的发展,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第三者插足、包二奶现象等不断涌现,并成为婚姻家庭纠纷中的新热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所确定的一项新的离婚救济制度。这一规定是我国婚姻立法上的一个标志性突破,使婚姻家庭立法进一步完善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婚姻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与条件
离婚损害赔偿是建立在侵权责任之上的。造成离婚损害赔偿的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行为既可以侵害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也可以侵害婚姻当事人的人身权。表现在侵害财产权上,主要有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作第三者的供养费用。如为第三者置地购房、购买衣物、提供生活费用等等。侵害婚姻当事人人身权主要表现为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名誉权、配偶权以及身体权、健康权等等。
咨询律师: 刘波
[婚姻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该如何举证
经过近二年的实践,在离婚时提出此类主张的不在少数,而能够支持的不足一成。对此法官常常感觉举证不足,而当事人则大喊举证难,离婚诉讼中举证问题日益突显。笔者试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的立法初衷出发,谈谈弥补当事人举证不足的一些看法。 一、离婚损害赔偿之请求权的基础及构成要件 损害赔偿系民法之核心,损害赔偿之发生有基于侵权行为的,亦有基于法律行为的。
咨询律师: 刘波
并举出当晚将王张二人捉奸在床的证据,要求王林赔偿其精神损害费1万元。审理中对易薇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是否予以支持,产生不同意见。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易薇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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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精神损害赔偿] 一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案例解析
鉴定结果表明:小孩不是被告的亲生儿子。之后女方随提出离婚。法院判决:同意原告与被告离婚,小孩由原告抚养;并判令原告赔偿被告为小孩支付的出生费、医疗费、保姆费、抚养费和亲子鉴定费等3万余元,赔偿被告离婚精神损害费15000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上述案例对我国现行《婚姻法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伍某与黄某结婚四个月后即生下一男孩,伍某的前妻陈某遂以伍某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黄某公开同居并导致黄某怀孕,给自己造成精神损害为由向伍某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12月19日审结该案,判决被告伍某向原告陈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伍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因感情破裂于2004年11月份协议离婚,并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
咨询律师: 刘波
[婚姻精神损害赔偿] 探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2001年4月28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新增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新婚姻法解释),正式明确了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咨询律师: 胡骅
[婚姻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案件精神损害赔偿探析
的离婚案件精神损害赔偿中,着重讲述了精神损害赔偿须具备的法定四个条件,并举例给予旁证;四在另一类精神损害赔偿中,着重论证了一些法律现行无规定的,但在日常生活存在的一类型的精神损害赔偿;五在离婚案件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划分中,通过解读《离婚法》第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四十六条,把有关责任划分,从法律、现实、人民利益等几个角度进行驳论;六在离婚案件精神损害赔偿的时效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婚姻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探析
内容摘要:配偶权反映了婚姻关系的实质,是直接标志和象征婚姻关系的法律范畴,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得以建立的法律基础。完善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必要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配偶权,并对配偶权所派生身份权的范围、配偶权是绝对权且受民法保护做出具体规定。
咨询律师: 胡骅
[婚姻精神损害赔偿] 略论精神损害赔偿
内容摘要:多年以来,经过理论上的不懈探索和司法实践运用,我国已初步建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就目前来看,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还不够成熟和完备,民法以及司法解释中有关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规定尚很不全面、具体,保护范围过于狭窄,许多案件中当事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而未能得到妥善解决,这与我国社会法制的发展要求不相符合。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婚姻精神损害赔偿] 论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
“满足功能论”、“调整功能论”、“克服功能论”等,这些理论论述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建立得以成立的各种社会功能,从而证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科学合理性。
咨询律师: 胡骅

赔偿标准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94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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