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人身损害 > 精神损害赔偿 > 婚姻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损害赔偿的区别
离婚损害赔偿虽然可以用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四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但却不能套用一般侵权损害赔偿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在其具体内容上是有重大区别的。根据一些法律咨询公司可以咨询到在婚姻法第4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它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相比
咨询律师: 胡骅
实际上,在赔偿的形式下隐藏着惩罚。”这种制裁不仅是对侵权人的惩罚,对他人也起到警戒和预防的作用。使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过错行为将产生的损害后果,以减少此类侵权行为的发生,从而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 以上是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与功能的介绍。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婚姻精神损害赔偿] 可以索要第三者离婚赔偿吗
如今第三者插足离婚现象已屡见不鲜。那么夫妻间的一方受害当事人权益受到了侵害,于是便想知道是否可以索要第三者离婚赔偿。对于这个问题,律咖网编辑整理了相关资料。 一、哪些情形可以进行离婚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婚姻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况
婚姻关系的存续与解除,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家庭暴力是我国《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一方实施家庭暴力,侵犯另一方配偶的人身权益以致造成了人身伤害,在这种情况下依法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法律还明确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
咨询律师: 胡骅
[婚姻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 ,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制度,因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一,重婚的,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第三,实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婚姻精神损害赔偿] 婚外情是否一定有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婚外情是否一定有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时下,因婚外情导致的离婚诉讼案件犹如发飙的油价节节攀升。是这个时代盛产婚外情?抑或夫妻间相互忠实实在是难到只能是空中楼阁可望而不可及? 众所周知,关于婚姻关系我国实行的是婚姻登记主义及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咨询律师: 胡骅
损害赔偿,只存在普通过错。一般侵权行为人在主观心理上的过错形式,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而从离婚侵权行为的几种法定形式看,只能由故意构成,不可能由过失构成。 (6)赔偿时间特定:一般侵权的损害赔偿,可以在诉讼时效内随时提出,不受任何条件的限制。而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提出则有限制条件,即必须以离婚为前提。不离婚则不能主张损害赔偿。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认定遗弃家庭成员的过错责任,应从遗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被遗弃成员的人数及遗弃行为的起始时间来综合考虑和分析。 二、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如何确定的问题 离婚诉讼中对过错责任的认定就为我们确定其损害赔偿额提供了法律和事实的依据,但如何准确、公平地确定每一种过错责任所应承担的赔偿额,并能体现出过错行为与损害赔偿额相一致的原则,则是需要我们认真探讨的问题。
咨询律师: 胡骅
[婚姻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从而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是,实践中如何操作该规定,存在一些模糊的认识。为此,本文拟从立法背景入手,浅析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构成要件等问题,以求教于司法实践的同仁们。 损害赔偿属于民法侵权行为法的调整范围,按照广义的理解,损害赔偿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按照狭义的理解,损害赔偿只包括三种损害赔偿中的一种或两种,而不包括全部。作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确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作广义理解,还是狭义理解呢?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仍然让人费解,甚至误解。 为此,笔者认为很有必要从立法宗旨入手对其范围进行探讨。立法机关以法律形式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弥补法律的空白,加强对离婚当
咨询律师: 胡骅
[婚姻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是如何规定的?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因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婚姻法》第46 条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权的成立需具备严格的条件:第一,一方必须具有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限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四种行为。除此之外的其他过错行为不能成为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第二,另一方无过错。
咨询律师: 胡骅
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被请求方必须具有法定的过错行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法定过错行为主要是:(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四种行为的表现形式及认定标准已在第一章婚姻部分作了详细介绍,这里不再赘述。需要指出的是,此为限制性的列举规定,不能对法定过错行为做扩大化解释。
咨询律师: 胡骅
[婚姻精神损害赔偿]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离婚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有什么区别? 根据《婚姻法》和相关法律条文来看,离婚损害赔偿包括了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婚姻精神损害赔偿] 提出离婚损害赔偿需要什么条件
提出离婚损害赔偿需要什么条件? 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被请求方必须具有法定的过错行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法定过错行为主要是:(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四种行为的表现形式及认定标准已在第一章婚姻部分作了详细介绍,这里不再赘述。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婚姻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诉讼中举证离婚损害赔偿?
经过近二年的实践,在离婚时提出此类主张的不在少数,而能够支持的不足一成。对此法官常常感觉举证不足,而当事人则大喊举证难,离婚诉讼中举证问题日益突显。笔者试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的立法初衷出发,谈谈弥补当事人举证不足的一些看法。 一、离婚损害赔偿之请求权的基础及构成要件 损害赔偿系民法之核心,损害赔偿之发生有基于侵权行为的,亦有基于法律行为的。
咨询律师: 胡骅
[婚姻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简述
什么叫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或者换一种提法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是什么?中国2001年新修定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给出了如下规定: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有些教科书上定义: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实施了对另一方诸如通奸、姘居、重婚、遗弃、虐待或谋杀等侵害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并造成无过错方精神痛苦和内心创伤,过错方给予无过错方的抚慰性质的赔偿。 不难看出,以上列举的五、六种侵害行为都是严重的婚内侵害行为,这些行为有着侵权构成的相同共性。 1、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在主观过错构成要件上明显属于一方存在故意行为,即配偶一方故意实施了以上列举的法定违法行为。故意过错在中国民法理论上没有细分过错的不同差别,台湾民法理论详细区分了故意、重大、一般、轻微等过错形式,而且每一种过错还有不同的语言表达,所以分得极为详尽,这是中国民法欠缺的内容,应该在侵权法立法中着重修订。但不管如何《婚姻法》解释还是突破了民法通则的界定范围,法条主要构成条件在实践中认定损害事实还是比较困难,由无过错方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举证不仅难以获得了证据还要冒着侵犯隐私权的风险,在现实中
咨询律师: 胡骅
青向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该医院公开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青到被告医院待产,被告医务人员在未确诊之前即告知产妇及其家属原告身患艾滋病,并且采取病房隔离处理、开取回奶药等诊疗措施,违反了其应负的注意义务,属于医疗行为过失。给原告产后的特殊的身体及心理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和不良影响,被告应当赔偿原告一定精神损失费。
咨询律师: 胡骅
[婚姻精神损害赔偿] 孩子先天有病 离婚不能离义务
基于此,律师果断支持男方提起反诉,也将精神损害赔偿列为诉讼请求之一。 结果: 基于男方充分准备,女方让步,接受调解,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家电平分,住房各自解决,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律师点评 离婚不能离义务 不能因为离婚影响到孩子的抚养。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双方律师都在给双方做工作,离婚可以,但无论什么时候都要同心同德抚养孩子。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婚姻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的内容
离婚损害赔偿的内容 根据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应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这里所谓的物质损害赔偿一般包括未经合法配偶方同意,一方在重婚、同居期间赠予与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或无过错方因其配偶重婚、同居所遭受的其他物质损失。
咨询律师: 胡骅
[婚姻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主体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主体包括二个方面: 1、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权利主体: 就离婚诉讼的本身而言,此诉讼行为仅涉及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然而一旦启动了离婚诉讼程序,就可能因离婚的原因所导致的责任引起离婚损害赔偿。
咨询律师: 胡骅
[婚姻精神损害赔偿] 如何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以来,对进一步保护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的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不同而产生的认识也不相同,直接影响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如何更好地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笔者认为,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 正确理解重婚的概念 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本人虽无配偶但与有配偶者结婚的违法行为。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赔偿标准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3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